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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山楚簡“阩門有敗”補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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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在包山司法文書簡中,“阩門又敗”這一用語凡61見,出現於《受幾》簡和“案卷類”的簡128。[1]關於“阩門又敗”,《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包山楚簡綜述》對2012年之前的已有成果作有集釋,其後張伯元、王捷、梁藝馨等學者也作了匯集和歸納。[2]從已有研究看,對此術語的釋讀與含義解析,主要有以下幾種:
1、“阩門”讀爲“徵問”“證問”
整理者分析阩、從升得聲,通作徵。門借作問,《説文》:“訊也。”徵問,驗問,召問。敗,借作害,又敗即有害。[3]彭浩先生又在整理報告所附文章中進一步闡釋,“阩門有敗”可以理解爲經徵召被告審核後,有危害他人的行爲。[4]何琳儀先生認爲“徵”有驗證之義,所謂“徵問”應是司法審訊術語,參《左傳·僖公四年》:“爾貢苞茅不入,王祭不供,無以縮酒,寡人是徵。昭王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其中“徵”與“問”對文見義,與包山簡“徵門(問)”正吻合。“有敗”,疑指敗訴。[5]廣瀨薰雄先生將“阩門”讀爲“徵問”,指傳唤嫌疑人或證人(徵),對其進行訊問(問)。“又敗”當讀爲“有敗”,與《封診式》“爲敗”意思相同,即失敗的意思。“阩(徵)門(問)又(有)敗”是“審案就會失敗”。[6]史傑鵬、禤健聰两位先生亦以讀“徵問”爲勝。[7]梁藝馨先生根據新見湘鄉材料中竹牘所記“五受門各又(有)駜=之以亞賞”,將“阩門”“有敗”看作两個相互獨立的成分,但贊同將“阩門”讀作“徵問”,她認爲“受者”若出現失職的情況,就要依據法律受到傳唤、訊問,進而承擔與法律對應的處罰。[8]大西克也先生讀“阩門又敗”爲“證問有敗”,認爲是審案遇到了障礙的意思。谷口满先生亦認爲是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了障礙。[9]
2、“阩門”讀爲“登聞”
葛英會先生認爲簡文阩即爲登、上之義。《説文》:“門,聞也。”“阩門”即登聞,上聞。《爾雅·釋言》:“敗,覆也。”《冬官·考工記》注:“詳察曰覆。”“阩門有敗”當即將治獄文書上報司寇并乞以詳察。[10]于成龍先生認爲簡文中之“阩”與登意同,“阩”亦即上、升之意,即“阩門”解作“上聞”。“敗”是表達一種不利的意思。考慮到《受期》簡是左尹官署向各地有司下達的文件,“上聞”應是指令地方的文書上報中央之意;“又敗”則是承上“不XXXX”一語,表達一種將對受令者不利的嚴厲之辭。[11]蘇杰先生從葛先生將“阩門”解爲“登聞”。而司敗的“敗”,義爲過失,據此“有敗”可訓爲“有過”。“登聞”和“有敗”是聯合關係,當讀爲“登聞、有敗”,解作“報告、有過錯”。另外懷疑“阩門又敗”四字除了有警告的意義,還有形式上的功能,即表示公文内容到此爲止,從而防止妄予加減。[12]李家浩先生亦從葛英會讀爲“登聞”,説“登聞有敗”跟漢律“登聞道辭”科應該有一定的關係,意思大概是説如果受期者不按照文件所説的指示辦,就以上聞有敗論處。[13]裘錫圭先生疑“陞門又敗”讀爲“登聞有罰”。[14]張伯元先生贊同“阩門即登聞”説,而“敗”與“則”相通,“則”又訓法也。[15]王沛先生贊同張伯元“敗”通“則”訓爲法則,結合曶鼎及《周禮》記載認爲參門、茅門、阩門當爲懸掛法令的地方,“阩門有敗”的含義是楚王阩門處有法則可循。[16]
3、“阩門”釋爲“茅門”“登門”
夏渌先生將“阩”字與“茅”相牽合,認爲“茅門”就是“楚法”的代稱,“茅門有敗”就是“敗壞了楚法”的法律習慣用語。[17]劉信芳先生認爲“阩門”是楚司法官府名。楚有所謂“茅門”,而“茅門”即爲“雉門”。又因爲雉門爲古代審案之所在,言楚之所謂“阩門”即周、魯之所謂雉門也。“阩門”讀如“登門”,“登”“雉”同有理獄之名,因此登門、雉門皆爲理獄之門,名稱不同,内涵則一。“阩門又敗”猶言敗壞法庭。其後又認爲“阩”與“蒸”通,“蒸”乃麻幹名,凡柴草粗曰“薪”,細曰“蒸”,是蒸亦可作爲柴草之泛稱。“阩門”作爲司法官府的代稱,其門已不必執實爲柴草之門。[18]李零先生讀爲“登門有敗”,意指升堂開廷而審理失敗。[19]陳恩林、張全民先生從“登門”讀,認爲“阩門又敗”當指不從命者所應承擔的罪名。换言之,不從命者必須負“阩門又敗”即“敗壞法庭”的法律責任。[20]譚步雲先生認爲“升門”即“登門”,“升門”爲譬喻用法,指“上庭”,“出庭”。[21]董蓮池先生訓爲“登門”,“門”當謂獄所之門。認爲“阩門有敗”是一句休咎語,謂登治獄之所的門將有禍災,爲凶語。由於它綴加在“受期”之後某日不行某獄訟事即禁絶某獄訟事之後,則當是起載明其原因作用的,謂某日不可行某獄訟事,這是因爲其日入治獄之所的門將有災殃。[22]南玉泉先生也讀爲“登門”,門實即法廷之意,登門意即執行司法制度。“敗”在楚簡意中實即違犯司法規定。[23]游逸飛先生認爲“阩門有敗”即“登門有罰”,指前往官署接受懲罰。[24]
4、“阩門”釋爲“陞門”“升門”
曹錦炎先生認爲“阩”即“陞”,升遷之意。“敗”爲失敗、失利。“升門有敗”當爲考核評語,猶言“不利升遷”即“不適合升遷”。[25]黄盛璋先生釋爲“升門”,門表廷門,升門即登縣廷亦即法廷之門。“升門又敗”是指開審没有結果。[26]
除了以上對“阩門”的釋讀及“阩門又敗”的解析外,也有學者雖然對“阩門”未作具體解讀,但大致點明了“阩門又敗”的含義。如陳偉先生提到“阩門又敗”應是對抗命者不利的某種處置(某種懲處)。[27]周鳳五先生亦推測“阩門有敗”指受命官員若辦事不力將受到懲處。[28]劉國勝、劉彬徽先生結合新出楚簡材料,將簡58的“三受”與新見材料中的“五人”“五受”作比照,增添了更爲明確的楚簡文字“受”有擔保義之用例。由此認爲擔保人需在期定之日保證完成所擔保之事,否則要被“阩門”并處罰。[29]王捷先生在此基礎上,認爲在“受”指“訴訟擔保”的文書語境下,“阩門有敗”是指違反擔保的法律後果,其處罰對象可以更具體指向的是負有訴訟擔保義務者(包括親屬、同市之人等)。[30]
綜上來看,儘管討論紛紜,猶有未完之處。因此在諸家研究的基礎上,我們對“阩門有敗”的釋義再試做些補充。
綜合諸家意見,有两點可以説明:
1、擔保人不如期完成保證之事,可能不會導致很嚴重的後果。
《受期》簡中有三組重複記同一事的内容,分别是(1)簡22、24、30;(2)簡34、39;(3)簡46、52、55、64。另外,两地因同一事而分述两簡的(4)簡43、44,其又與“案卷”類簡140有關。爲方便對照,現將相關釋文按分組迻録於下:[31]
(1)
八月己巳之日,䢵司馬之州加公李瑞、里公隋得受,幾辛未之日不察陳宔顀之傷之故以告,阩門有敗。 羅。22
八月辛未之日,䢵司馬豫之州加公李逗、里公隋得受,幾癸酉之日不察陳之傷,阩門有敗。 正羅。24
八月戊寅之日,䢵司馬之州加公李偳、里公隋得受,幾辛巳之日不察陳顀之傷以告,阩門有敗。30
(2)
八月辛巳之日,舉之關公周童耳受,幾己丑之日不將舉之關人周敚、周瑶以廷,阩門有敗。 忻戠之。34
八月己丑之日,付舉之關敔公周童耳受,幾九月戊申之日不將周敚、周瑶以廷,阩門有敗。 正疋忻戠之。39
九月戊申之日,俈大六令周之人周雁訟付舉之關人周瑶、周敚,謂葬於其土。瑶、敚與雁成,唯周鼷之妻葬焉。 疋忻戠之,從爲李。91
(3)
九月甲辰之日,越異之司敗番受,幾戊申之日不將越異之大師越儥以廷,阩門有敗。 碨。46
九月己酉之日,越異司敗番豫受,幾癸丑之日不將越異之大師儥以廷,阩門有敗。 。52
九月癸丑之日,越異之司敗番受,癸亥之日不將大師儥以廷,阩門有敗。 㟪。55
十月乙亥之日,越異之司敗番受,幾戊寅之日不將越異之大師越儥。 疋㟪。64
(4)
九月己亥,𫑠君之右司馬均臧受,幾十月辛巳之日不歸板於鄧人以致命於郢,阩門有敗。 秀不孫。43
九月己亥之日,畢右㐵尹李肱受,幾十月辛巳之日不歸鄧人之金,阩門有敗。 秀不孫。44
東周之客許歸胙於郢之歲十月辛巳之日,畢尹梄與剗君之司馬奉爲皆告成,言謂:小人各征於小人之地,無爭。鄧人所斬木四百於140𫑠君之地蘘溪之中,其百又八十於畢地中。140背
學者皆多提到每組簡内所記之事是有關聯的,其中簡34、39又與《疋獄》簡91相關,已爲整理者提及。[32]從簡91和簡140可知,這两件事在期定的時間得到了處理。反觀簡22、24、30和簡46、52、55、64這两組,已經做了3、4次期約,就同一問題重複受期,陳偉先生認爲可能是“受期”者雖然執行了前一次期定,但問題并未完結;也可能是因爲“受期”人未曾執行前一次期定。且認爲後一種可能性也許要大一些。[33]張伯元先生認爲是出於對案件做進一步調查、核實或庭審的需要。[34]我們覺得可能是要做核察,但不表示是更進一步的行爲,而應該是説未如期對其進行調查的話便需要再次去執行這一過程。
上列四組簡中的第2個日期後所接内容爲“不察××以告”“不將××以廷”“不××”“不××以致命(於郢)”。簡126-128爲一件記“同室調查”的完整文書,“阩門有敗”前的相關文句作:
羕陵大夫司敗察羕陵之州里人之不與其父年同室。夏之月己酉之日,思一戠獄之主以致命;不致命,門有敗。128
陳偉先生據此認爲“受期”簡所謂“不如何阩門有敗”是對未然之事的一種假設,是用否定句式陳述肯定性的指令。“不”字引起的文句,與之相聯的日期Ⅱ在簡文書寫時尚屬將來,還没有實際經歷。[35]换句話説,簡文强調至期定之時負責人却没有執行的話,會有與期定相背的結果,進而導致“阩門有敗”。簡128之所以用一正一反的句式記述,可能是出於文書傳達需要有明確指向的目的,而《受期》簡是程式化的記録。
此外,《受期》簡第2個日期之前的“幾”,陳偉先生認爲其兼指所期之日以及所期之事,[36]劉國勝、劉彬徽先生進而分析了“幾”的對象有包含日期的事項和没有具體期限的事項两種情形,都能對其實施擔保。[37]再則,除了上舉四組簡外,《受期》其他簡中的第2個日期所涉之人或事,陳恩林、張全民先生認爲屬於調查、取證的範疇,當可從。[38]或許是因爲還處於調查、取證階段,所以會與擔保人反復約定時間。從反復“受”的事件的時間間隔看,如第(1)組的第3次作擔保的時間,距離第2次未能執行的時間,相隔了5天。再如第(3)組中的第4次作擔保的時間,距離上一次未能執行的時間,間隔了12天。既然新一次的擔保程序没有緊凑進行,這似乎説明擔保事件有時是可以寬緩的,同样地擔保人也會存在期内不執行所保之事的情况。
由此看來,“阩門有敗”之“有敗”至少可以説明擔保人所需承擔的責任不大,以致事件可能没有及時得到解决。那麼,學者將“敗”闡發爲敗訴、敗壞楚法、敗壞法庭等義便過於延展。我們認爲“敗”當如字讀,其義與“成”相對。簡91、140爲告成之例,在上文已提及,而與之相關的在其之前的簡34、39和簡43、44的“有敗”則爲未成之義。以此推之,《受期》其他簡所記亦爲未成之後果。“有敗”是對事件結果的客觀表達,“敗”在這裏即表廢止、中止一類含義。我們猜想是“阩門”這一程序在期定時間内不能進行的話將會中止,以待再次發起“阩門”環節。
2、將“門”讀爲“問”或“聞”與楚簡所見用字習慣不太相符。
朱曉雪先生在此前也提到,楚簡中的“問”或“聞”多從“昏”聲,將“門有敗”之“門”讀爲“問”或“聞”總覺難安。[39]遍尋諸楚簡文字,“聞”“問”統以“昏”及從“昏”聲的“”“”“”等字記寫,舉例如下:
回既(聞)命矣,敢(問)君子之内教也有道乎?(上博八《顔淵問於孔子》簡5-6)[40]
正月己亥,湯在啻門,(問)於小臣。(清華五《湯在啻門》簡1)[41]
毋或監觀吾事圖言語以漏(聞)于下。(清華九《廼命一》簡6)[42]
藹藹爭怨,登(聞)于天。(清華十《四告》簡4)[43]
將“門”讀爲“問”或“聞”,目前在楚文字中尚未見到此種用例。所幸的是,湘鄉三眼井出土了一批戰國簡牘,披露的簡文爲解决“阩門”釋讀問題提供了很好的綫索。其中有一枚編號爲5047的竹牘,是記録喬舉人戊逃其倌事而自來復之後,有關官吏將其於門并命其條列擔保人的文書。相關釋文作:[44]
……至(爨)月甲戌之日,戊自(來)(復)。大喬尹(許)憙(喜)、右喬尹(許)(上)、左喬尹酓(熊)尼獻、少喬尹(應)惒,戊於門,而命之疋(疏)受。所受戊者……凡五人以受戊之毋逃亡,女(如)戊逃亡,五受者門又(有)两馬之(令)於……
牘文中“門”即“阩門”,梁藝馨先生已據另一枚竹牘所記“如未盡五歲賞逃亡,五受門各有匹馬之令以亞賞”一句,與包山《受幾》簡中的“不……阩門有敗”聯繫,將“阩門”“有敗”分開而看作獨立成分,[45]這是有道理的,但仍贊同讀“阩門”作“徵問”則欠妥。結合上揭牘文,從“戊於門”的語義表達且據前後文句來看,“五受者門”的另一表述或與“戊於門”一樣,即同於“五受者於門”,因爲原句式缺少主語,故牘文將受事者提前就由被動變爲主動的形式,此時可省略“於”。如然,我們可以確定“”“門”不當作爲一個合成詞去解讀其含義。
回看包山簡的“阩門”,“阩”“門”亦應分開解釋。此前學者將“阩門”連解而讀作“徵(證)問”“登聞”“上聞”等應不可從,或將其解作“茅門”“登門”“升門”的説法中,由“茅門”“登門”對應具體的某種門如雉門、參門等,進而延伸至與司法代稱、司法制度掛鉤亦不可取。不過在以“登門”“升門”爲説的意見中,已有將“阩門”看作動賓結構的,把“門”當作名詞用解爲獄所之門、法廷之門或者法廷、官署之類,具體解讀已見於上文對黄盛璋、譚步雲、董蓮池、游逸飛等諸位先生的引述。“門”字不破讀當可從,但“阩”字不宜理解爲“往至”“上登”之義。而“門”究竟所指爲何,據現有材料還無法確知,但從《受幾》簡和簡128所涉内容來看,我們推測也許爲反饋調查取證結果的場合或問訊之所。
至於“阩”字,已有讀法主要爲“徵”“登”“升”等,三者與“阩”音皆近,均可通讀。不過細究其義,讀爲“登”“升”的話多表登進、上升之義,置於此簡文之中則文意不順。我們贊同“阩”讀爲“徵”,而作徵召取證之義解。清華九《禱辭》簡7記曾孫某“敢以告後稷氏”云:
敢獻元梗三人,可使可命,可使(登)于天。[46]
鄔可晶先生將整理者釋“(登)”之字改釋爲“(徵)”,解説“可使徵于天”即可使元梗三人取證於上天,[47]這應比“可使(元梗三人)上登於天”更貼切。
通過以上两個方面的分析,我們認爲“阩門有敗”即“徵門有敗”,意爲徵取調查取證結果於有關部門的這一程序會中止。“徵門”也可看作“徵某人/事於門”的省略,省略的對象爲簡文前面提到的擔保人或擔保人待查證之事。還有一種可能,《受幾》簡的“徵門”或許可與“五受者徵門”對應,其施行者即爲簡文前面的擔保人,亦爲承前省略,與清華簡《禱辭》簡7“(徵)”承前省略“元梗三人”一樣。總而言之,“阩門有敗”可能就是指擔保人在期定時間没有將涉事人(即被保人)或者將需調查之事的結果交由相關部門,這個程序即視爲失敗,需要再次期定時間去執行此一程序。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包山簡58、63與《受幾》其他簡的行文格式有所不同,陳偉先生指出其中的“受”大概是一種擔保制度,[48]現在看來當無疑義,簡58中的三人(即苛矍、苛、苛)對應“三受”,而牘文“五人”對應“五受”。從書寫的主體内容看,這两支簡更接近於湘鄉簡的記寫模式。爲方便參看,簡58、63的釋文爲:
東周之客許歸胙於郢之歲九月戊午之日,宣王之州人苛矍、鄧公之州人苛、苛以受宣王之市之客苛适。執事人早暮求适,三受不以出,阩門有敗。58
九月癸亥之日,鄵之市里人殷受其兄殷朔。執事人早暮求朔,不以朔廷,阩門有敗。63
只不過較諸湘鄉簡,簡58、63内容更爲簡略,而湘鄉簡所記則爲一份完整的擔保文書形式,詳細記録關於擔保的前因後果。两處簡文中的“求”即與牘文“徵”對應,這應該可以作爲“阩”讀爲“徵”的旁證。此外,在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文書中也常見“推求不得”“徵召有得”的記述,如:
梵辟則,知自言後不詣問所,推求不得,不敢據告,皆不問。(《五一[柒] 》2892+4123)[49]
左倉曹史薛憙詣曹,願保任守史張普不逃亡,徵召可得。(《五一[陸]》2572A)[50]
前一條是因爲當事人不到問所接受訊問而致使無法進行調查的案例,後一例則爲保證擔保人及被保人能隨時被召唤的保任文書,爲調查取證中的環節的不同形式。
在仔細分析了包山《受幾》簡的關鍵用語“阩門有敗”後,我們可以窺見到的信息是,從現有材料看,戰國時期楚國的社會治理的方式可能没有像秦國那樣有較爲全面的律令制度作爲支撐。就其中的擔保制度而言,擔保人若未如期執行所保之事,亦不見依循法令去承擔很嚴重的處置結果之例。
附記:本文寫作過程中及初稿完成後,曾呈請導師劉國勝先生審閱指正,并提供寶貴的修改意見,謹致謝忱!
[1] 在這些簡中,“阩”字以從阜升聲的形體居多(53例),其他寫法有“”(7例)、“”(1例)两種,爲行文方便,如無需特别説明,徑用“阩”字表述。
[2] 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21頁。朱曉雪:《包山楚簡綜述》,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46—150頁。張伯元:《出土法律文獻叢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84—187頁。王捷:《包山楚司法簡考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26—130頁。梁藝馨:《包山楚簡“阩門又敗”補説》,《楚學論叢》第9輯,湖北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47—52頁。
[3] 湖北省荆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372、374頁。
[4] 彭浩:《包山楚簡反映的楚國法律與司法制度》,《包山楚墓》附録二二,第553頁。
[5]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中華書局1998年,第1365、948頁。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訂補》,江蘇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60頁。
[6] 廣瀨薰雄:《包山楚簡〈受期〉“阩門又敗”再探》,《簡帛》第2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53—61頁。
[7] 史傑鵬:《包山楚簡研究四則》,《湖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3期,第64—65頁。禤健聰:《戰國楚系簡帛用字習慣研究》,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336頁。
[8] 梁藝馨:《包山楚簡“阩門又敗”補説》,《楚學論叢》第9輯,湖北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47—52頁。
[9] 大西克也:《包山楚簡“甶”字の訓釋をめぐつて》,《東京大學中國語中國文學研究室紀要》第三號第3頁;谷口滿:《包山楚簡受期簡釋地——楚國歷史地理研究の新史料》,《先秦楚國歷史地理研究》,均轉引自廣瀨薰雄《包山楚簡〈受期〉“阩門又敗”再探》第55頁。
[10] 葛英會:《包山簡文釋詞两則》,《南方文物》1996年第3期,第93—94頁。
[11] 于成龍:《包山楚簡中若干制度問題的探討》,北京大學碩士學位論文1997年,第17—18頁。轉引自朱曉雪《包山楚簡綜述》第147頁。
[12] 蘇杰:《釋包山楚簡中的“阩門又敗”——兼解“司敗”》,《中國文字研究》第3輯,廣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18—222頁。
[13] 李家浩:《談包山楚簡“歸鄧人之金”一案及其相關問題》,《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1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9—20頁。
[14] 裘錫圭:《釋戰國楚簡中的“”字》,《古文字研究》第26輯,中華書局2006年,第255頁。
[15] 張伯元:《“阩門又(有)敗”之我見》,簡帛網2012年2月11日。收入氏著《出土法律文獻叢考》,第184—187頁。
[16] 王沛:《西周邦國的法秩序構建:以新出金文爲中心》,《法學研究》2016年第6期,第203—205頁。
[17] 夏渌:《讀〈包山楚簡〉偶記“受賄”“國帑”“茅門有敗”等字詞新義》,《江漢考古》1993年第2期,第83-85頁。
[18] 劉信芳:《包山楚簡司法術語考釋》,《簡帛研究》第2輯,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8—21頁。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藝文印書館2003年,第32頁。
[19] 李零:《包山楚簡研究(文書類)》,《李零自選集》,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137頁。
[20] 陳恩林、張全民:《包山“受期”簡析疑》,《江漢考古》1998年第2期,第72頁。
[21] 譚步雲:《先秦楚語詞匯研究》,中山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98年,第96頁。轉引自朱曉雪《包山楚簡綜述》第147頁。
[22] 董蓮池:《也説包山簡文中的“受期”》,《古籍整理研究學刊》,1999年第4期,第5頁。
[23] 南玉泉:《楚國司法制度探微》,《政法論壇》2000年第4期,第158頁。
[24] 游逸飛:《製造“地方政府”——戰國至漢初郡制新考》,臺灣大學出版中心出版2021年,第125頁。
[25] 曹錦炎:《包山楚簡中的受期》,《江漢考古》1993年第1期,第70頁。
[26] 黄盛璋:《包山楚簡中若干重要制度發覆與爭論未決諸關鍵字解難决疑》,《湖南考古輯刊》第6集,嶽麓書社1994年,第192頁。
[27] 陳偉:《關於包山“受期”簡的讀解》,《江漢考古》1993年第1期,第75頁。《包山楚簡初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50頁。
[28] 周鳳五:《包山楚簡〈集箸〉〈集箸言〉析論》,《中國文字》新21期,藝文印書館1996年,第42頁。
[29] 劉國勝、劉彬徽:《也談包山楚簡中表示擔保的“受”》,“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7”,第254頁。
[30] 王捷:《論先秦的訴訟擔保——以出土司法文書爲主》,《政法論壇》2020年第6期,第161頁。
[31] 爲盡量簡潔,釋文採用寬式。引用釋文參看劉國勝、胡雅麗、陳偉:《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合集(六)·包山楚墓竹簡》,文物出版社2024年。唯“幾”字屬下讀,與《合集》釋文不同。下文引《合集》釋文不再一一注明。
[32] 湖北省荆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第273頁。
[33] 陳偉:《包山楚簡初探》,第53頁。
[34] 張伯元:《出土法律文獻叢考》,第186—187頁。
[35] 陳偉:《包山楚簡初探》,第52頁。
[36] 陳偉:《包山楚簡初探》,第52頁。
[37] 劉國勝、劉彬徽:《也談包山楚簡中表示擔保的“受”》,第256頁。
[38] 陳恩林、張全民:《包山“受期”簡析疑》,第71—72頁。
[39] 朱曉雪:《包山楚簡綜述》,第150頁。
[40]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45—146頁。
[41]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中西書局2015年,第142頁。
[42]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黄德寬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玖)》,中西書局2019年,第171頁。
[43]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黄德寬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拾)》,中西書局2020年,第110頁。
[44] 竹牘原件曾於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30日在由湖南省文化和旅遊廳主辦、湖南省博物館承辦、甘肅簡牘博物館等協辦的“千年遺墨——中國歷代簡帛書法展”上展出。2018年11月16日,由長沙簡牘博物館主辦、湖南省及長沙市多家文博單位聯合籌辦的“湘水流過:湖南地區出土簡牘展”,展出的則是竹牘複製件。
[45] 梁藝馨:《包山楚簡“阩門又敗”補説》,第50頁。
[46]《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玖)》,第182頁。
[47] 鄔可晶:《讀〈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玖)〉札記》,《簡帛》第23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第107—108頁。
[48] 陳偉:《包山楚簡初探》,第90頁。
[49]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柒),中西書局2023年,第119頁。
[50]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陸),中西書局2020年,第124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4年10月25日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