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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行書律》讀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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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歷史學院)
(首發)《二年律令·行書律》中有律文如下:
南郡江水以南,至𡩡(索)南界,廿里一郵。【264】[1]
彭浩在《讀張家山漢簡〈行書律〉》[2]一文中曾將“江水”理解為“指長江”。然2006年整理小組認為,江水是漸水的別稱[3]。後2007年《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韓厚明博士學位論文中亦援引了2006年整理小組的觀點[4]。通過下文分析,筆者認為彭浩將“江水”釋為“長江”可從。
在中國古代,江水常常專指長江。酈道元《水經注》有江水注。顏師古曰:“岷山,江水所出也。”[5]這里的江水都指長江。古人一般認為長江源岷,與今天所公認的唐古喇山脈不同。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有理由認為江水指長江。
此外,簡文規定,江水南至𡩡南廿里一郵。李炳泉認為,𡩡縣在高后二年時屬南郡[6]。今從。《漢書·地理志》表明𡩡縣在西漢後期屬武陵郡[7]。《水經注·沅水》:“有澹水出漢壽縣西楊山,南流東折,經其縣南。縣治索城,即索縣之故城也。漢順帝陽嘉中,改從今名。”[8]可知漸水經𡩡縣南。武新彥:“漸水出楊山,又稱梁山,東流,曆武陵、漢壽、龍陽三地入沅,即過今常德市、漢壽縣二地入沅水,又稱鼎水、澹水。”[9]也知漸水經過𡩡縣。因此,倘若把江水理解為漸水的別稱,則簡文含義是從漸水南到𡩡縣南每隔二十里設置一郵。但漸水原本便在𡩡縣的南邊或流經𡩡縣,二者之間如何確定距離呢?假定二者真的存在一定距離,也應相距不遠,當不至為此設律。而如果我們將江水釋作長江,簡文則通:長江南到𡩡縣南界每隔二十里設置一郵。彼時長江與𡩡縣都屬南郡,且二者之間確實地勢較“險狹”,再者二者距離間隔也符合“廿里一郵”的邏輯。
綜上,筆者以為彭浩在《讀張家山漢簡〈行書律〉》的觀點:江水指長江,可從。
[1]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98頁。
[2]彭浩:《讀張家山漢簡〈行書律〉》,《文物》2002年第9期。
[3]參見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98頁。
[4]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98頁;韓厚明:《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8年,第168頁。
[5]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3514頁。
[6]李炳泉:《松柏一号墓35号木牍与西汉南郡属县》,《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年第25卷第4輯。
[7]轉引自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98頁。
[8]酈道元著,陳橋驛校證:《水經注校證》,中華書局,2013年,第832頁。
[9]武新彥:《〈漢書·地理志〉長江水系研究》,河北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1年,第72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6年3月24日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