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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懸泉漢簡中的逐捕浩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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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城市學院)
(首發)《懸泉漢簡(伍)》有一枚逐捕文書簡,簡文所述事件似與史書記載漢成帝時的一起賊殺事件有關。
簡1:殺長妻子家屬,强盜財物,商等多所知,列侯吏民素豪強,尤桀黠橫暴,無所畏單,當以
時伏誅,可爲設購賞,有敢首匿商,令到縣道官滿卅日不得捕斬,後覺請如法捕,父母 Ⅱ90DXT0214②:391[1]
這枚漢簡的文書性質是逐捕書,應是朝廷所下文書。簡文記載的逐捕對象“商”,似是《漢書·翟方進傳》記載的浩商。
會北地浩商爲義渠長所捕,亡,長取其母,與豭豬連系都亭下。商兄弟會賓客,自稱司隸掾、長安縣尉,殺義渠長妻子六人,亡。丞相、御史請遣掾史與司隸校尉、部刺史並力逐捕,察無狀者,奏可。司隸校尉涓勳奏言:“《春秋》之義,王人微者序乎諸侯之上,尊王命也。臣幸得奉使,以督察公卿以下爲職,今丞相宣請遣掾史,以宰士督察天子奉使命大夫,甚悖逆順之理。宣本不師受經術,因事以立奸威,案浩商所犯,一家之禍耳,而宣欲專權作威,乃害於國,不可之大者。願下中朝特進列侯、將軍以下,正國法度。”議者以爲,丞相掾不宜移書皆趣司隸。會浩商捕得伏誅,家屬徙合浦。[2]
將簡文內容與史書記載對照,可知簡文中的“商”就是浩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簡文說“殺長妻子家屬”,這是對浩商所犯罪行的描述。長,指縣長,《漢書·百官公卿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爲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爲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3]可見罪犯商等殺死了縣長及其妻子家屬。而據《漢書·翟方進傳》,浩商“殺義渠長妻子六人”,可見浩商殺死了義渠縣長及家屬等六人,二者事件相似。
第二,簡文說“商等多所知”“當以時伏誅,可爲設購賞”,可見該賊殺事件在當時造成了大的影響,朝廷專門設購賞以逐捕犯罪者。史書記載朝廷逐捕浩商時“丞相、御史請遣掾史與司隸校尉、部刺史並力逐捕,察無狀者,奏可。”可知當時丞相、御史、司隸校尉、部刺史全力逐捕,這與簡文記載朝廷逐捕事一致。
第三,關於逐捕商的時間,簡文沒有紀年記載。該簡出自敦煌懸泉置T0214探方的第二層,從紀年簡來看,該探方本層位出土簡牘多以西漢後期爲主。對《懸泉漢簡(肆)》《懸泉漢簡(伍)》形制表所附T0214②層年號簡統計,計有漢宣帝年號5次,漢元帝年號23次,漢成帝年號56次,漢哀帝年號1次,漢平帝年號一次。可見從紀年簡來看同探方同層次簡以漢成帝時可能性最大。而史書記載浩商被逐捕的時間,雖然沒有明確說具體年月,但事發時薛宣任丞相,依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薛宣任丞相的時間是從鴻嘉元年(前20)至永始二年(前15),也是在漢成帝時,這與簡文時間基本一致。
因此從人名、事件、時間來看,簡文記載逐捕的罪犯“商”,應該就是史書記載的浩商。
逐捕浩商的事件,其實在懸泉漢簡另一簡中也有反映。
簡2:制 曰下丞相御史·臣宣、臣駿前奏,林隆使案驗逐捕商等首匿者……
捕斬渠率一人爲尤異。奏可。林隆發起商等從跡,過樂成侯去疾臧匿,在四月甲辰赦令前,臣宣、臣駿 Ⅰ90DXT0116②:4[4]
這封制書記載朝廷案驗逐捕的罪犯“商等”,應該也是浩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簡文說“案驗逐捕商等”,可知商等犯罪以後逃竄。《漢書·翟方進傳》記載浩商“殺義渠長妻子六人亡”,可見浩商殺死義渠縣長及家人後逃亡,二者人名事件均相似。
第二,簡文說“捕斬渠率一人爲尤異”,這是對逐捕逃犯的獎勵政策,也就是簡1記載的“爲設購賞”。史書記載朝廷逐捕浩商時“丞相、御史請遣掾史與司隸校尉、部刺史並力逐捕,察無狀者”,可見朝廷盡全力逮捕,簡文與史書記載的逐捕政策相似。
第三,該簡沒有明確紀年,但有相關人物可考證。簡文中的“臣宣”,應是漢成帝時的丞相薛宣,任職于鴻嘉元年至永始二年。簡文中的“臣駿”,應是漢成帝時的御史大夫王駿,任職于鴻嘉元年至永始二年。簡文中的“樂成侯去疾”,指漢成帝時候的樂成侯許去疾,《漢書·外戚恩澤表》記載:“建昭元年,康侯去疾嗣,二十一年,鴻嘉三年薨。”[5]樂成侯許去疾于鴻嘉三年去世,則簡文記載“樂成侯去疾臧匿”事發生在鴻嘉三年前。又簡文所說“在四月甲辰赦令前”,《漢書·成帝紀》記載“(鴻嘉)三年夏四月,赦天下。”[6]因此簡文記載詔書時間約在鴻嘉三年(前18)。而《漢書·翟方進傳》記載逐捕浩商時薛宣任丞相,翟方進為丞相司直,據《漢書·百官公卿表》,“鸿嘉三年,丞相司直翟方进为京兆尹,三年迁。”[7]可見翟方進任丞相司直在鴻嘉三年前,且在此年轉任京兆尹,這與簡文記載事跡發生在鴻嘉三年時間相同。
因此,這一詔令文書的逐捕對象“商”,也應是史書記載的浩商。
史書記載浩商誅殺義渠長及家人六人,引起朝廷高度重視,作為要犯大力逐捕。《漢書·尹賞傳》記載:“而北地大豪浩商等報怨,殺義渠長妻子六人,往來長安中。”[8]可見浩商是當地大豪,公然假冒朝廷官吏殺死義渠縣長,且往來於長安城中。作為西漢著名外戚許延壽之後的樂成侯許去疾包庇窩藏,事發後還能以赦令免罪,漢成帝時社會動蕩、朝政混亂可見一斑。而該事件所涉及的丞相派吏員督察司隸事,其實反映出西漢後期面對社會動亂加強中央政權的需求,已開啟成、哀之際職官改革的先聲,也是值得關注的現象。
(按:本文為蘭州城市學院讀簡班成果,馮玉、達正岳、劉小剛、藏巖老師貢獻寶貴意見,特此致謝!)
[1] 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懸泉漢簡(伍)》,上海:中西書局,2025年,第305頁。
[2] 班固:《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3413頁。
[3] 班固:《漢書》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頁。
[4] 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懸泉漢簡(壹)》,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第548頁。
[5] 班固:《漢書》卷十八《外戚恩澤表》,第700頁。
[6] 班固:《漢書》卷十《成帝紀》,第318頁。
[7] 班固:《漢書》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下》,第833頁。
[8] 班固:《漢書》卷九〇《尹賞傳》,第3673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6年3月28日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