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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龍格斫建案”歸類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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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首發)“龍格斫建案”[1]散見於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各冊中,此前學界已有一些探討。[2]隨著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的不斷更新,本案的梳理工作也得以推進。現於綜合學界觀點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對本案進行簡文歸類與案情分析。
一、簡文歸類 從案情發展來看,本案大致可分為三個場景。第一個場景:
《五一(叁)》簡八六四:
……二月三日餔時□□□[3]
《五一(肆)》一四二〇:
“……我。”語絕,建直去。番建見建去時,著黑幘衣白布單衣,空手無所齎持(?),不見有吏卒以憙勑呼建者。其日暮,憙暴得頭身寒熱,歸所治處三門亭中臥,龍從都亭歸部,便歸家,私舍新道上,北入里中。[4]
《五一(柒)》簡二九一八:
故毆擊汝五十餘下,誠冤辱(?) 壹□〼[5]
《五一(壹)》簡三四二:
“……鬭刺亭長,中衣,亭長其時格之。”憙曰:“可,今當往。”龍去時,憙所苦未能瘥,不能行,令德呼鮪,與俱詣龍格建所。
時建尚未物故,鮪還歸亭。德以狀報語憙。迄其夜,憙不往之建所。明日,憙以龍格。[6]
《五一(柒)》簡三〇二四:
〼□□今當往龍 □憙不□〼[7]
《五一(玖)》簡四三二五+四五五六+四〇八六
(求雞)酒不得,恚恨。今月三日,龍與建相逢,龍斫殺建。种待建死,詣縣□門亭長毆种等,不為通問。
賊曹掾毛皓史謝賁辤:龍行夜,建逾里。閈落□□建與□鬭□□□言建。白曰:應外部掾劉熹召,不以[8]
第二個場景:
《五一(拾)》簡四七九八:
□自力起,將龍詣縣白。其日旦,建以龍辜物故。
其五日,種、叔擔(?)建死,欲入縣寺門自言。仁訟□持(?)去,種、叔驩譁(?)不肯去,與仁相推排訟。仁以木杖毆種二下、叔三下,皆無疻痏。禦、忠診視建,死七日,□。[9]
《五一(捌)》簡三二四一:
深絕革;右手弟一指一所,袤一寸廣二寸,深絕革;心一所,袤三寸廣一寸,深絕革。凡創廿九所。
憙二月三日不傳建,憙不與龍有謀,龍格建、格斫建時,人定,廣、姬、賢等皆已臥。不白日,龍不從建求雞、酒[10]
《五一(捌)》簡三四九〇:
擊龍兩臂卌餘下,龍(恚恨) [11]
《五一(壹)》簡四四六+三三二:
龍格斫建時,冥不知建,扶到乃知,不以隱切。獨龍格斫建,無復有他人加功者。考問龍,辤具服。與瞰、廣、扶、姬等合驗,護、度避側不問,即瞰、度、姬等證。憙以前別處·案:龍、仁皆坐吏以縣官事。[12]
第三個場景:
《五一(肆)》簡一三七八:
胡朗議:誧吏盜賦,受所監臧皆二百五十以上;以縣官事他賊毆人有疻痏數罪。龍爲人行言,以錢賕與吏,所不當得爲前失,不分別,并結誧假錯所[13]二、案情分析與討論 【鄭璞龍暉】“龍格斫建案”共有三位主人公“龍”“建”“憙”,其中“憙”全名劉憙,身份可明確為都鄉三門亭亭長。本案可根據案情進展分為前後三部分。
第一部分,二月三日,建、憙疑有爭吵,晚飯時建獨自離開。據目擊證人番建說,建離開時並沒有見到憙呵斥過建。此時(據龍的描述),憙找到了龍並教唆他去報復建,原因是此前龍向建索要雞、酒,建不僅沒有服從,還把龍打了四十餘下(也可能是五十次,簡二九一八與簡三四九〇可以對讀),且留下了淤痕。但龍、憙均認為龍是冤枉的,故而龍始終懷恨在心。而憙利用這一點開始激發龍的怨恨。二人謀劃了刺殺建的計劃,龍表示“如果到時候我沒有刺中,亭長你也要出手相助”,憙答應了龍並讓他今天就去行事。龍隨即出發前往尋找建。
但是當天晚些時間,憙突然染病,只能回到自己的治所三門亭休息,同一時間龍則從都亭部回家。而憙派遣“鮪”前往視察情況,視察時建還沒有死亡,鮪將情況報告給了憙。等建死後,“种”跑到縣廷(想要報官),但是門亭長“仁”打了种等人,導致此事未呈給縣廷。後來此事還是敗露,賊曹審訊龍時,龍自稱受到了憙的指使前去殺害建。
第二部分,案情出現反轉。原來二月三日那天憙並沒有傳召建,也不曾和龍有過謀劃。三日晚,龍殺害建時,“廣”、“姬”、“賢”等人都已經睡下。本次案件的起因是不知道何日,龍向建索要雞、酒,建不僅沒有服從還毆打了龍,導致龍留下淤痕。龍自己懷恨在心,於三日晚上遇見建時,接連砍殺建,造成二十九處傷口,導致建最終與二月四日白天死亡。而憙因龍殺害建,於二月四日抱病起身,帶領龍去縣廷自首。[14]在此過程中憙可能遭到了龍的誣陷。
又過了五天(也可能是二月五日),种、叔二人因建死亡到縣廷報官,不曾想遭到了門亭長仁的毆打,所幸沒有留下淤痕。(建死七日後)御、忠驗尸,在建身上找到二十九處傷口,而此時龍也招供,承認自己一人作案,建、廣、姬、賢、冥等人與此案皆無關係。作案過程得以真相大白。
第三部分,胡朗的議辤提供了新的線索。建似乎並不無辜,其罪名為“誧吏盜賦,受所監臧皆二百五十以上”與“以縣官事,他賊毆人有疻痏數罪”,可見龍向建索要的雞、酒可能為不正當財產,故而龍敢大膽地向建索要“封口費”,但建並沒有答應還毆打了龍,最終慘遭龍的毒手。而龍也涉嫌“以錢賕與吏”,可能在此過程中賄賂了相關官吏,希望達到對憙的誣陷,但最終並沒有得逞。
【王准】簡四七九八中“其五日”可能指的是“又過了五天”,如此則可以和後文的“御、忠診視建,死七日”相對應。大致意為“又過了五天,种、叔前往縣廷報案後,(建死的第七天)御、忠診視建,發現建已經死了七天”。
【晏昌貴】本案人物身份:參與者、證人、屍檢官、審判者、被害者親人(?)
本案時間軸大概如下:
二月三日餔時,龍斫殺建於里閈落。(龍從都亭歸部,便歸家,私舍新道上,北入里中)
四日旦,建死。
四日,憙以龍格……
五日,種、叔擔(?)建死,欲入縣寺門自言,遭仁杖毆。
禦、忠診視建死。
七日,會審。結果:憙以前別處(共謀)·案:龍(殺建)、仁(杖毆種、叔)皆坐吏以縣官事。
這個案子並不複雜,主要是龍殺建,附帶牽連到熹、仁。熹只是參與謀劃,並未實際參與,不知東漢法律如何處理這種情形。斷案結論“皆坐吏以縣官事”應該連讀。
【梁睿成】《五一(柒)》簡二九一六“故毆擊汝五十餘下,誠冤辱”可能未必是本案簡文。
【夏康軍】最后一枚简可能與本案也無關係,而是屬於“樂、龍等人案”。[15]“龍格斫建案”涉及人員較多,而許多人名又常見於其他案件中,應當注意分析判別。如《五一(捌)》簡三三三六:
匈=扶終出,終持火,俱之匈=家,遇龍,謂曰:“何為?”龍曰:“我以□□……”[16]
本簡同時見有“扶”“龍”,但仔細分析可知此處的“扶”應當作動詞“攙扶”而非人名理解,本案的“龍”可能也不是“龍格斫建案”的涉案人員。此外有《五一(貳)》簡五三一:
問武,不敢證登,加功誧受錢八萬、牛四頭,登為家私使龍亡,皆不問。即元布奴武等證牛二頭直錢萬二千、見錢萬六千、布九匹匹直錢三百、盜賦臧并三……[17]
本案中的“龍”亦是其他案件的涉案人員。
【毋有江】其他案件的整理工作應該可以對理解本案起到幫助。
[1] 本案案名參引自傅杉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分類校注及相關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華東師範大學,2022年,第147頁。
[2] 參見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選讀》,簡帛網,2018年12月26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008.html.;傅杉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分類校注及相關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華東師範大學,2022年;林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分類與研究》,碩士學位論文,復旦大學,2023年;牛天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校注》,碩士學位論文,遼寧師範大學,2024年。
[3]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叁)》,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第9頁。下文《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拾)》簡稱為《五一(壹-拾)》。
[4]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肆)》,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第37頁。
[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柒)》,上海:中西書局,2023年,第49頁。
[6]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74頁。
[7]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柒)》,第64頁。
[8]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玖)》,上海:中西書局,2024年,第41頁。
[9]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拾)》,上海:中西書局,2024年,第60頁。
[10]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捌)》,上海:中西書局,2023年,第22頁。
[1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捌)》,第59頁。
[1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71頁。
[13]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肆)》,第29頁。
[14] 整理者將簡四七九八“□”釋讀為“建”,但建在被龍創傷二十九處的情況下,應當不具備“自力起”的條件,此處釋為“憙”在邏輯上可能更加通順。
[15] 參見林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分類與研究》,碩士學位論文,復旦大學,2023年,第117頁。
[16]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捌)》,第39頁。
[17]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36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6年4月6日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