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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懸泉漢簡(叁)》釋文獻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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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研究院楊富學工作室)
(首發)《懸泉漢簡(叁)》收録敦煌懸泉置遺址1990年發掘的探方ⅡT0113③:1至ⅡT0114S:275的2228號簡牘圖版與釋文,爲學界認識與使用懸泉置漢簡提供了又一批新資料。[1]在早年釋讀基礎上,釋文得到高清圖版技術支持有很大提高,但仍存在未得要旨的釋讀。如:
簡1.五月中,居宜歲亭部,鬭以劍刃賊傷男子顔賀頭一所。書到,案襃傷賀發覺有
告劾命籍毋有?有,當移政所,并診者非當移,移不當。白報,如律令。 ⅡT0113④:17[2]
本簡松木,微殘,官文書。因宜歲亭勞作的襃傷顏賀案件,引起的對顏賀舊有經歷的調查文書。顏賀有没有以往的犯罪記録?有,當報告。草書,其中的“傷”字作“
”形等,對於認識漢代的草字均有很大的幫助。現有釋文的個别字無法理解,也是草書影響釋讀造成的。如“移政所”,則“政”字是人名,政所在的地方。現有簡文並没有出現“政”,是同一案件的又一個人嗎?“診”字與字形“
”不合,疑有它釋。因爲草書,單獨一簡其中的個别字確實不便釋讀,而懸泉置漢簡同例的文字較多,則可以用辭例來旁證某一字的釋讀。本簡的“告劾”就是一個與案件調查有關的詞,以“告劾”檢索懸泉置漢簡,可得簡文有:
1)三月丙戌,廣至丞壽重 / 掾禹、獄史長
四月乙未,效穀守長江、丞光謂縣泉置嗇夫吏,寫移書到,案有告劾毋有,逐報,如律令。 /掾宗,守獄史宗。 A
效穀印
四月丁酉餔時,毋窮卒以來 B ⅡT0115②:1AB
2)建昭三年三月丁巳朔辛巳,廣至長朔、丞 移效穀,亭長封苛問一男子,自謂司寇大男尹齊,故冥安安里,署屬縣
泉置。迺己卯去署亡,書到,案齊有告劾毋有?有,云何告劾。當移繫所,并論者,非不當,白報,須決獄。毋留,如律令。A
宗 /掾敞,獄史長。 B ⅡT0115②:2AB
3)建昭二年七月辛卯朔戊午,敦煌守長衆、獄守丞忠移效穀,復作故淵泉定里張禹、始昌里吾氾有鞫𣪠,□屬縣泉置
茭,迺六月廿六日去作亡,滿一日。書到,案有告劾毋有?有,當移𣪠獄,并論者,或覆問毋有?有,論云,何罪耐司寇以上, ⅡT0215③:49
以上所得簡文三例,按照簡牘編號是三個號。如果查驗圖版,會發現前二簡原本是捆在一起的。即簡2)是簡1)的附件,原本是廣至縣發給效穀縣的調查尹齊的文書,效穀縣轉發給懸泉置。這是二簡保存在懸泉置的原因。原來在懸泉置服役的尹齊,在逃回其家冥安縣安里的過程中,在途徑廣至縣的一個亭時,被抓。尹齊自稱曾在懸泉置勞作。這樣才有爲什麼廣至縣發文給效穀、效穀縣懸泉置的發文調查的原因。
其中簡2)是比較規整的隸書,其對與解開草書簡1的疑難字點,具有非常重要的幫助。如:
簡1中的“移政所”“并診者”,在簡2)中作“移繫所”“并論者”。“政”字作“
”形,單字釋作“政”還可以,但真書此字作“
”形,嚴格來説釋作“繫”并不合理,應釋作“墼”字,因爲此字下部明顯是“土”而非“系”部。此字在簡3)中作“
”形,原書釋文作“𣪠”字。
從三字的演變而言,“繫”是標準的字形,“𣪠”“
”字已經減筆,而“𣪠”“
”則是最簡化的字形。實際上三字是一個字。即原書釋讀的“政”字應釋作“𣪠”字,“
”是“繫”字訛體,隸作“繫”字可。
簡1“
”形“診”字,在簡ⅡT0115②:2作“
”形,足證“診”字釋讀是錯誤的。簡3)“論”字亦作“
”形。“并論者”,合并審理,判決。
這是我們根據辭例對簡1文字的釋讀進行的校補。即原書釋讀的“政”“診”字,應釋作“𣪠”與“論”。
簡1之“白報”,同一位置簡1)作“逐報”,簡2)也作“白報”。“逐報”何義?以“逐報”檢索“簡牘學術資源數據共享平臺”因爲尚未收録《懸泉漢簡(伍)》而無1例辭例,“白報”有16例。“逐報”是“白報”之訛嗎?因爲此事與案獄有關,事屬緊急,西北漢簡有一辭例“亟報”與之更爲接近。“簡牘學術資源數據共享平臺”可得“亟報”辭例8則。效穀縣給懸泉置文書,讓其速將尹齊之人的履歷報告上來,故而“亟報”更合理。唯“逐”字作“
”形,字有訛誤而已。這是簡ⅡT0115②:1的釋讀之誤處。“逐”與“亟”均見者,二字之義,亦見“亟報”與“逐報”有異。簡文作:
4)書到,急逐辟時受者吏御主名。得,傳詣遮要;不得,亟報。須白報,大守府。
毋忽,如律令。 ⅠT0309③:250
此簡“亟”字作“
”形,與ⅡT0114①:112“
”較爲接近,而與簡ⅡT0111②:150“
”字字形較異,居延漢簡亦有“
”“
”者。[3]可見漢簡中“亟”字存在兩個大的類型。簡ⅠT0309③:250、ⅡT0114①:112“亟”字不類“二部”,上部類“艹”,而“又”部多作“攴”。
簡2)之ⅡT0115②:2,雖解決了“移繫所,并論者”,除“繫”作“墼”形外,其B面的首起字“宗”,也是一個問題字。此字作“
”形,正是懸泉置漢簡常見的“泉”字“白小”組合。所以,此字應釋作“泉”字。
簡3)“屬”上一字漫漶,原書存疑不釋。感覺有可能按照同類文書可補。與定里張禹、始昌里吾氾二人與懸泉置的關係有涉。即“□屬縣泉置”之“□”能不能以“屬縣泉置”找到類似的字例。檢索懸泉置漢簡,可得二簡。
5)五鳳二年八月辛巳朔庚辰,敦煌守令騎千人禹、獄守丞有兼行丞事敢言之,監領縣泉置 A
都吏李卿治所。謹案“買”一名“宣”,前坐盜臧直百滿以上,論司寇,輸府,徙屬縣泉置,
掾德、令史博、書佐尊。 B ⅡT0114③:525AB
6)徒屬縣泉,置徒牛廄同食,廄徒襃貸粟三石,皁布單衣一領,數責不可得。·辟召襃父勝之 ⅡT0111①:37
二簡之中,一作“徙屬”懸泉置,一作“徒屬”懸泉。於此,懸泉與懸泉置是一個意思。是“徙”還是“徒”?這是目前釋文中僅能找到的辭例。看來單從釋文是無法判斷究竟是“徒”與“徙”的。二字易淆,筆者曾有關注,[4]其區别重在右上是“土”還是“止”部。
簡5)ⅡT0114③:525是敦煌縣給懸泉置監懸泉置都吏李某的文書,言因盜竊值百錢以上者“宣”,最先勞作的地方在太守府,又被派到懸泉置,由之產生徙屬懸泉置。大概是給監懸泉置都吏李某的文書,如果結合前面文字,可能也是“宣”犯事後的調查文書。文書不完整,不明。此簡字跡殘泐,“徙”字作“
”形,左殘,唯其右上是“止”而不是“土”部較爲清晰,釋作“徙”没有問題。由一地改屬另一地,因爲地點變更稱“徙”。
簡6)ⅡT0111①:37草書,字體拙稚,一簡之中出現三個“徒”字。原始釋讀的問題比較大,不可卒讀。
第一個所謂“徒”字作“
”形,第二個徒字作“
”形,第三個徒字作“
”形。單從三字形辨析,一、三左側同形,現存兩筆;二左側一筆,是一個字形。三字是不是一個字,值得懷疑。要搞清楚三個字,還與本簡的其他字有關係,也不得不考慮。
簡文“置”作“
”形,因爲上與“懸泉”接,原書釋作“懸泉置”。但是此字下部是左右兩筆類“八”形,與“置”字形不合。應釋作“與”字。
此簡中還有兩個“廄”字,如果是“廄”不便理解,此處應該是人名。字形作“
”狀,應釋作“庛”。“庛”字是人名,又見與懸泉置漢簡。
7)〼 以食卒史庛逐命天水、隴西界中,從者一人,凡二人,人再食〼 ⅡT0112④:19
8)執適里公大夫張庛年卌九, 二年十月宜禾候丞舍人 ⅡT0114③:10
簡文中“辟召”之“辟”字作“
”形,釋讀亦有誤。此字應釋作“辭”字,或作“辤”形。將簡ⅡT0111①:37中釋讀問題糾正後的釋文是:
6)徙屬縣泉,與徒牛庛同食,庛從襃貸粟三石,皁布單衣一領,數責不可得。·辭召襃父勝之 ⅡT0111①:37
以此釋文,賀從别的地方到懸泉置服役,與徒牛庛一起吃飯,庛從賀貸粟、購衣,賀討要數次没有成功。讓賀的父親勝之(到某處作證)。原釋文首起“徒”字,暫作“徙”字。
如果簡6)“徙”字可以成立,再加上簡5)之“徙”字,簡3)之“□屬懸泉置”就可釋作“徙屬懸泉置”。
簡3)ⅡT0215③:49之“當移𣪠獄”,“獄”字不明作“
”形,有前面所言“當移𣪠所”可以旁證,“獄”字應該釋作“所”字。
以上是據簡ⅡT0113④:17及其相關釋讀文字的梳理,本身是對個别漢字的校讀,但對於探討漢代案獄的過程,還是很有必要的。
[1] 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師範大學簡牘研究院、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懸泉漢簡(叁)》,中西書局,2023年。
[2] 此類簡號參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懸泉漢簡(壹-伍)》,超出者是筆者據2003年定稿録文。類似本簡表示發掘年度和“敦煌懸泉置”的“90DX”省略。因簡號可以直接檢索,具體頁碼毋贅。遺憾的是《懸泉漢簡(叁)》,將原來的ⅡT0113③,人爲更爲T0113④;又將原來的T0113④更爲ⅡT0113③。這樣造成按照圖書的編號在庫房中找不到簡牘實物。而其中的紀年簡也不支持這種更改。
[3] 陳建貢、徐敏:《簡牘帛書字典》,上海書畫出版社,1991年第30頁。
[4] 鄧天珍、張俊民:《敦煌漢簡札記》,《敦煌研究》2012年第2期第118—124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6年5月17日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