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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肆》簡1378的案件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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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首發)《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第拾壹、拾貳册相繼公布,爲東漢基層司法研究提供了更多新的史料。目前學界針對簡牘所見各類司法案件的整理與歸類,已累積較多研究成果。在眾多司法案件中,有一枚内容涉及司法評議與罪名意見的簡肆·1378的歸屬尚存爭議。鄭璞龍暉在探討“龍格斫建案”中簡文的歸類問題時,將簡肆·1378歸爲此案中,並認爲簡肆·1378屬於案件的第三部分,由於胡朗的議辭爲案件提供了新的綫索,建似乎並不無辜,其罪名爲“誧吏盜賦,受所監臧皆二百五十以上”與“以縣官事,他賊毆人有疻痏數罪”,龍向建索要的雞、酒爲不正當財産,才慘遭龍的報復。[1]在此之前,林喆就已指出簡肆·1378與簡肆·1350、貳·531屬於同一案件。[2]周海鋒則將簡貳·531與簡肆·1378同簡拾·4342+叁·1107和簡貳·667歸爲“斗挾堇毒射傷登、對殺斗亡案”中。[3]陈帆認爲“誧受賄案”相關簡牘可分爲兩份書,簡肆·1378與簡貳·667和簡壹·397可以編聯,構成第二份册書。[4]本文擬以該簡的歸類爲綫索,對相關案件簡要試述。
存有爭議的簡肆·1378簡文如下,標點爲筆者所加:
胡朗議:誧,吏,盜賦、受所監臧皆二百五十以上,以縣官事他賊毆人,有疻痏,數罪。龍爲人行言,以錢賕與吏,所不當得爲;前失不分别,并結。誧假錯[5]所(肆·1378)[6]
此簡中胡朗、誧、龍爲人名,誧爲標題簡(肆·1350)“待事掾祉言考實亭長樂誧受鄧登錢牛塞却解書”中的“亭長樂誧”。“誧”身爲官吏,盜賦、受賄在二百五十錢以上,且假借公事指使他人故意毆打,致人受傷。“龍”的犯罪行爲是賄賂官吏。以上是胡朗對“誧”“龍”的犯罪行爲進行的司法罪行評議。可知“胡朗”應是主司法的官吏。林喆、周海鋒與陳帆均認爲簡貳·667與簡肆·1378可以連讀。[7]二簡連讀後爲“輒與平法掾胡朗議”,“平法”,執法平正;《漢書·宣帝紀》:“二千石各察官屬,勿用此人。吏務平法。”[8]“平法掾”,郡縣曹屬掾之一,主司法。[9]二簡連讀,内容通順,與胡朗身份相合。在簡貳·667前半部分又記載了誧受賄的細節,由此,林喆、周海鋒與陳帆關於這兩簡的編聯應無問題。再將三位關於此案的編聯意見進行比較:
林喆指出簡壹·397、貳·531、叁·1107、肆·1350;叁·1103;貳·667、肆·1378屬於同一案件。但簡肆·1350與貳·531、肆·1378字迹不同,應屬兩份文書;並將簡貳·667、肆·1378、壹·397與簡叁·1103按此順序編聯歸屬於“樂、龍等人案”。[10]
周海鋒同樣關注到簡拾·4342+叁·1107、貳·531、貳·667與簡肆·1378屬於同一案件,將四簡按此順序編聯在一起,四簡編聯後上下均有缺簡。[11]
陳帆將林喆提到的7枚簡按照字迹風格分成兩份册書,册書一:貳·531、叁·1107、叁·1103、肆·1350;册書二:貳·667+肆·1378+壹·397。[12]
三者編聯意見的差異在於簡拾·4342+叁·1107、貳·531、壹·397及簡叁·1103是否與簡貳·667和簡肆·1378編聯,同屬一份册書。爲方便討論,將相關簡文迻録如下:
皆有疻痏,武同産兄宦,即中部案獄掾䆃、游徼恚,誧毆武,轉受武言
言督郵掾推問無?張強自言:登爲斗所射,對聞知往,斫刺煞斗,登不加(簡拾·4342+叁·1107)[13]
問,武不敢證登加功。誧受錢八萬、牛四頭。登爲家私,使龍亡,皆不問。即元、布、奴、武等證。牛二頭,直錢萬二千;見錢萬六千;布九匹,匹直錢三百;盜賦臧并三(貳·531)[14]
月時米粟,候、誧皆受,不雇直。受所監臧并二千二百。凡臧三萬三千七百。案:斗俠(挾)
毒射傷人、對殺人亡,後爲不知何人所殺,何人賊殺人亡,輒與平法掾(貳·667)[15]
監,實當從今。始春當逮召證左。請且以見罪正誧法。起秋實核,有異,復處言。謹傅朗議解左。唯(壹·397)[16]
廷,謁傅前解。嚴小武陵曲平亭長伉、寶舉劾龍、誧及何人□。祉職事無狀,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叁·1103)[17]
待事掾祉言考實亭長
樂誧受鄧登錢牛塞却解書(肆·1350)[18]
首先觀察前兩簡,簡拾·4342+叁·1107是最新綴合的簡文,涉及的人名有武、誧、張强、登、斗和對;通過張強的自言可知登與斗發生過打鬥,對參與砍殺斗。將兩簡連讀,則爲“登不加問,武不敢證登加功。”“加功”,參加行動。[19]此句意爲登未被追究,武不敢證明登參與行動;語意連貫,字迹相同,可編聯。簡貳·531緊接著詳細記載了誧收受登“錢八萬、牛四頭”,以及盜賦臧的數目及種類詳情與簡貳·667前半部分誧受賄的具體數額,都是誧收受賍物的詳細記載。但二簡並不連讀。除了兩簡字迹風格不同外(附圖),簡貳·531結尾處應是對誧盜賦臧數額的總計,通過計算誧盜賦臧並三萬七百錢[20]。對“萬七百”字檢索查找相關簡文,簡玖·4085符合對應數額,列簡文如下:
萬七百。男子李甘、鄧叔、楳安、鄧羌、勇伯、鄧浮、張壽、聶建、王建十人皆糜穀作酒,乏詔,不沽賣,罰金各二兩,兩六百廿五并爲錢萬二千五百;簿入(玖·4085)[21]
從語意上説,簡貳·531結尾與簡玖·4085開頭可以連讀,符合盜臧數額。但是簡玖·4085整體上是對李甘等十人私自釀酒、不沽賣的處罰,與案件内容不太相符。又因兩簡字迹風格不同,無法連讀。而簡玖·4085字迹風格卻與陳帆歸類的册書二風格相似,難免過於巧合,鑒於内容大體不銜貫,暫不將簡玖·4085歸爲此案件,還需待更多相關簡牘材料的補充才可以確認。
前面已提及簡貳·667與簡肆·1378可編聯。再就是林喆與陳帆共同認爲貳·667+肆·1378+壹·397三簡可以編聯,此論可從。三簡語意連貫,字迹風格相同,應屬同一册書。而林喆又將簡壹·397與簡叁·1103編聯,兩簡之間的“唯廷”確是文書固定格式,“廷”字提行書寫。看似可以連讀,實則不然。從司法程序及文書形成順序來説,簡壹·397所在册書是對誧等人犯罪過程經過多次調查後罪行予以認定。簡叁·1103是小武陵鄉曲平亭長伉、寶舉劾了龍、誧等人,“劾”屬於司法程序的起始階段,由於誧作爲吏員被舉劾,案件才得以展開,那麼此份文書形成時間較早且早於簡壹·397所在册書。故簡壹·397與簡叁·1103並不編聯,分屬兩份册書。
最後簡肆·1350是與本案相關的標題簡,簡肆·1350的字迹風格與簡貳·531、拾·4342+叁·1107、叁·1103相同,筆者認同陳帆的觀點,將此四簡歸爲一份册書。這份册書是待事掾祉對先前縣廷退回文書經過調查重新考實的解書。所以簡肆·1378所在文書是“樂誧案”的另一份册書,並非鄭璞龍暉認爲屬於“龍格斫建案”。根據簡肆·1378對誧和龍的罪行認定,筆者認爲此案應命名爲“樂誧受賄、龍等人行賄與何人賊殺案”。與案件相關的7枚簡從陳帆的編聯意見,按照筆迹與内容的關聯性,分成兩份册書,且册書一的形成時間早於册書二:
册書一:(拾·4342+叁·1107)+貳·531、叁·1103、肆·1350
册書二:貳·667+肆·1378+壹·397附圖: 册書一 


肆·1350 叁·1103 貳·531 拾·4342+叁·1107册書二 

壹·397 肆·1378 貳·667
與册書二字迹相似的簡玖·4085[1] 鄭璞龍暉:《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龍格斫建案”歸類與分析》,簡帛網2026年4月7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10054.html。
[2] 林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分類與研究》,復旦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3年,第113頁。
[3] 周海鋒:《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玖)(拾)〉小札(上)》,簡帛網2025年3月25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9630.html。
[4] 陳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盜賦”“受所監”再討論——以“誧受賄案”爲主》,徐衛民、王永飛主編:《秦漢研究》第24輯,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2025年,第166-178頁。
[5] “錯”字只殘存右半部分“昔”字,林喆和周海鋒分别釋爲“錢”與“借”,由於案件提到誧受所監存在數據統計的失誤,應“實當從今”,故此遵從原書釋讀。
[6]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肆),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第105頁。
[7] 參見林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分類與研究》,復旦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3年,第118頁;周海鋒:《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玖)(拾)〉小札(上)》,簡帛網2025年3月25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9630.html;陳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盜賦”“受所監”再討論——以“誧受賄案”爲主》,徐衛民、王永飛主編:《秦漢研究》第24輯,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2025年,第170-171頁。
[8] 《漢書》卷8《宣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56頁。
[9]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224頁。
[10] 林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分類與研究》,復旦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3年。
[11] 周海鋒:《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玖)(拾)〉小札(上)》,簡帛網2025年3月25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9630.html。
[12] 陳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盜賦”“受所監”再討論——以“誧受賄案”爲主》,徐衛民、王永飛主編:《秦漢研究》第24輯,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2025年,第166-178頁。
[13]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拾),上海:中西書局,2024年,第68頁。
[14]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贰),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120頁。
[1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贰),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146頁。
[16]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183頁。
[17]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叁),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第127頁。
[18]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肆),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第102頁。
[19] 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摻驗”解》,鄔文玲、戴衛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八秋冬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8年,第340-341頁。
[20] 陳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盜賦”“受所監”再討論——以“誧受賄案”爲主》,徐衛民、王永飛主編:《秦漢研究》第24輯,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2025年,第171頁。
[2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玖),上海:中西書局,2024年,第68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6年5月19日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