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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釋文校補(九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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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大學文學院)
(首發)摘 要:新出《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所收簡牘文字多帶有秦楚之際文字特征,爲相關研究提供了珍貴材料。本文試爲該書提出就九則校補意見。
關鍵詞:《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 釋文校補 秦楚文字
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由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與益陽市文物處於2013年在益陽兔子山遺址九號古井發掘,其中發掘有字簡479枚,簡文具有秦楚之際的文字特徵。新近刊布的《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下文簡稱爲“《九號井簡牘》”)一書圖版清晰,爲古文字學、歷史學等相關學科提供了寶貴材料。筆者在研讀過程中,嘗試提出校補意見若干,不妥之處,敬請方家指正。一 J9③1爲秦二世詔書簡。其爲秦二世胡亥繼位第一個月發佈的詔書,對於研究秦二世其人和秦代歷史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其中,有段釋文作:
以元年與黔首更始盡爲解除流罪[1]
簡文中釋爲“流”的字形作“
”(下文用△1替代),釋文可疑。同出土的J9⑦21中有“疏”字作“
”。相比之下,△1右半部分明顯不似“㐬”形。仔細觀察圖版,可發現此字右側似从“攵”形,秦簡中“故”字作“
(睡虎地牘6)”“
(里耶8-1841)”,與△1形似。“故罪”即“過去的罪行”,本簡既爲秦二世即位之初的詔書,内容涉及更改舊制、除去過去罪犯罪名,“盡爲解除流罪”通順合理。將△1改釋爲“故”無論是從字形還是文意來看都更爲合適。至於此字釋爲“流”字,筆者以爲是整理者誤將上文的“除(
)”字的右半部分作爲“故”字的構件所導致。二 J9⑧壹42釋文作:
〼壯
子孝運 〼[2]
簡文中釋爲“孝”的字形作“
”(下文用△2替代),此處釋讀或可商榷。漢簡所見“孝”字作“
(EPT16:12)”“
(EPT52:416)”。兩形看似相近,仔細分辨仍有細微差別。△2形上半部分所从爲“來”,而漢簡所見“孝”字上半部分的“×”形系字形隸變產生的訛形。楚簡之中“李”字作“
(清華一《繫年》02)”“
(清華柒《越公其事》60)”,與△2形形同。“李”作爲姓氏在楚文字中習見,在包山簡中便有“䢵司馬之州加公李瑞(包山022)”“李獻(包山022)”等例證。因此,此字不當釋爲“孝”,應當改釋爲“李”。發掘報告已經指出,九號井出土簡牘“簡文秦楚字體雜糅,既有楚系文字風格,又有秦代隸文字風格”,[3]此字可爲這一論證提供補充。三 J9⑦叁79釋文作:
·□習 〼[4]
首字字形作“
”(下文用△3替代),整理者未釋。細審圖版,此字上半部分外形疑似“田”形,下半部分有“口”形,疑似“周”字。秦、楚文字之中的“周”字字形如下:
楚:
(郭店《緇衣》42)
(包山《文書》34)
秦:
(睡虎地《封診式》65)
(周家臺《日書》133)
從字形看,△3與秦、楚中的“周”字相似,或可補釋爲“周”。簡文的“周習”或爲人名,其具體含義仍有待考證。四 J9⑦貳33釋文作:
·宋
[5]
“
”字字形作“
”,从“甶”从“戈”,整理者的隸定可從。此字可讀爲“畏(威)”。“畏”字甲骨文作“
(H17442)”,从鬼持卜(持杖)。[6]西周金文從之,作“
(大盂鼎)”之形。春秋文字之中,“畏”字所从的“卜”或省略,或类化爲“止”形,又累增“攵”“戈”之形,如:
余不
(畏)不差,王孫誥鐘五,《銘圖》15610
敎
(畏—威)百䜌(蠻)晉公盤,《銘續》0952

(恭)
(畏)
(儔)公,嬭加鐘乙,《銘三》1283
“攵”“戈”在古文字中常常訛混,如侯馬盟書中的“寇”字有“
(156:21)”“
(203:3)”的寫法,前者从“攵”,後者从“戈”。戰國楚文字中,用作“畏”的字形往往省去“攵”“戈”,或增添心、示等意符,如“
(清華陸《子產》09)”“
(郭店《性自命出》52)”“
(清華一《程寤》06)”等形。但也有保留“戈”的形體,如“
”(上博伍《三德》20)“
(郭店《性自命出》13)”等,這類字形从畏从戈,讀爲威。“畏(威)”作爲人名在出土文獻中亦有記載,如侯馬盟書中有參盟人名作“
(77:3)”,與此簡中的字形正合,湯志彪在《三晉文字編》的附錄部分括讀作“畏”,其説可從。[7]由此,J9⑦貳33中的“
”或也可破讀爲“畏(威)”。五 J9⑧1的釋文作:
〼毋𠭁□□□□□田□僉〼
〼思不□者從之□□□〼
□□□□〼[8]
此簡下、左、右均殘,但仍可以作進一步補釋。爲方便敘述,此處先列出圖版如下:

關於“不”字,《九號井簡牘》的釋文部分未作釋讀,但在文字編的疑難字部分作“思不~者從之”。[9]從字形看,此字釋爲“不”是正確的。“𠭁”下殘二字作“
”“
”。“
”雖然右半部分殘缺,但仍然可以看出此字从兑从攵,當釋爲“敚”字。楚文字“敚”字習見,如“
(上博《緇衣》19)”“
(郭店《緇衣》38)”,與殘缺字形構形相同,僅有風格的區別。“
”字右半部分殘缺,隱約可見其象以手持筆之形,或可釋爲“聿”字。秦漢文字中“聿”作“
(《里耶》8-200背)”“
(EPT51:187)”,與殘留字形相似。“敚聿”可讀爲“奪律”。“敚”在文獻中有讀爲“奪”的用例,《説文》敚下云“敚,彊取也。《周書》曰:敚攘矯虔”,段注“今尚書作奪”。上博簡《緇衣》中有“生不可敚志,死不可敚名”,傳世本作“生不可奪志,死不可奪名”。“奪”有“强行改變”之義,此處應當理解爲“違背”義,《孟子·梁惠王下》有“勿奪其時”。“聿”在文獻中亦有讀爲“律”的用例,如上博簡《周易》師卦中有“初六:帀出以聿”,傳世本作“初六:師出以律”。“毋得奪律”即不得違反律令。
“思”字在此句中或可读爲“使”。先秦兩漢文獻這類用例頗多,如《容成氏》簡20有“思民毋惑”,此處“思”即用作“使”。沈培曾對該現象進行總結,並指出根據目前所見材料,“思”表示“使令”或“致使”義時就是借爲“使”來用的。[10]“思(使)不□者從之”即“使不……的人跟從”缺字作“
”,此字疑似“尊”字。楚文字中的“尊”有作“
(郭店《尊德義》簡20)”之形,與缺字形近。如此則可將“尊”讀爲“遵”,整句義爲“使不遵守(律令)的人跟從”。[11]六 J9⑦貳150正面釋文作:
〼□士事□良〼[12]
此簡上、下、右側殘斷。“事”下一字整理者未釋,原圖版作“
”(下文以△4代替)。從辭例看,此處當爲人名。包山楚簡中有一用於人名的疑難字作“
(包山《文書》02)”,諸方家隸作“
”讀爲“列”,其説可從。上博簡《周易》井卦有“九五,井
寒”,今本作“井洌寒”。從字形看,殘缺的△4與“
”的“左半部分”形近。故可△4當爲从“
”得聲之字(或許即包山簡中的“
”字),在簡文中作爲姓名用字讀爲“列”。七 J9⑦叁59釋文作:
登
□弄給攻計[13]
整理者以“□”框住“弄”字表示存疑。釋爲“弄”字的圖版作“
”。筆者認爲此處“弄”或可改釋爲“筭”字。秦漢簡牘之中部分“筭”字的寫法與“弄”形近,如“
(II 90DXT0114③:148)”“
(EPT53:226)”。“筭”即“算”字,從此簡的“登”“攻計”等判斷,此簡可能爲一枚簿籍類簡牘。肩水金關漢簡中有“□筭簿(73EJC:493)”“□筭賦給毋官獄徵事(73EJT9:328)”的辭例。因此,此句或可補釋爲“登
□筭(算)給攻計”。八 J9②1是一枚記載荊楚紀月的簡牘,其正面釋文如下:
〼□
(爨)[月]甲午,命〼□[14]
此簡上、下殘斷,爲方便敘述,先列出圖版:

“
”形整理者徑釋爲“爨”。戰國文字之中“
”作“
(包山《文書》067)”之形。與之比較可發現,圖版的上半部分已與“
”形相近,其下半部分作“
”,雖然漫漶,但仍可辨別右上的一處弧筆。結合其左下角的兩短橫,筆者以爲此字爲“
(爨)月”合文。“
(爨)月”合文在楚簡中有用例,如包山《文書》125中的“
(爨)月”作“
”。因此,J9②1中的“
”也應當爲“
(爨)月”合文,只是將合文符號移到整字的左下角。九 J⑨8壹34:
益枼先□子先亡智[15]
“枼”字圖版作“
”,从止从木。秦文字“枼”的常見寫法作“
(北大秦《算書甲》31正)”“
(睡虎地《日乙》170)”等形,从世从木。从止的“枼”目前見於楚文字中,如“
(郭店《窮達以時》02)”的右半部分。此字形可以視作秦楚之際文字雜糅的例證。
未釋字作“
”(下文用△5代替),从黃从糸,可隸定作“䌙”。仰天湖簡 11有“
”形,史樹青隸作“䌙”,並指出“䌙子从糸从黃,猶緑字从糸从录,最初都是絲織物顏色的專用字”,讀爲“黃”。[16]仰天湖簡中的字形與△5僅有構件位置的差別。因此△可釋爲“䌙”字。
除此之外,《九號井簡牘》中還存在一些前後部分釋讀不同的現象,如J9⑧壹20中有“
”字,用作人名。其與包山簡中同樣用爲人名的“惃”字(
,包山《文書》20)形同,此字《九號井簡牘》簡牘釋文、文字編部分釋爲“惃”無誤,然而圖版所附釋文卻仍作“□”。[17]即便如此,《九號井簡牘》仍然是一部整理精良的出土文獻圖錄,極大推動了秦楚之際歷史與文字的研究。相信隨着相關簡牘的進一步發掘與公佈,更多簡文的釋讀問題也會得到合理解決。
附記:本文承黃一村老師指正,在此謹致謝忱!
[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張春龍、楊先雲主編:《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嶽麓書社2026年,第4頁。
[2]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張春龍、楊先雲主編:《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第106頁。
[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張春龍、楊先雲主編:《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第215頁。
[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張春龍、楊先雲主編:《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第95頁。
[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張春龍、楊先雲主編:《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第88頁。
[6] 季旭昇撰:《説文新證》,藝文印書館2014年,第719頁。
[7] 湯志彪編著:《三晉文字編》,作家出版社2013年,第2575頁。
[8]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張春龍、楊先雲主編:《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第104頁。
[9] 詳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張春龍、楊先雲主編《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第175頁。
[10] 沈培:《周原甲骨文里的“囟”和楚墓竹简里的“囟”或“思”》,中國文字學會、河北大學漢字研究中心編《漢字研究(第一輯)》,學苑出版社2005年,第353-361頁。
[11] 此觀點蒙黃一村師指出。筆者原以此字左上从井,中部从力,釋爲“耕”字,《保訓》中有“耕”作“
”形(簡4)。黃師指出《保訓》中“耕”的寫法並不常見,筆者亦覺字形不似,故文中仍采取黃一村師之説,此觀點附於腳注。
[12]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張春龍、楊先雲主編:《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第91頁。
[1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張春龍、楊先雲主編:《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第94頁。
[1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張春龍、楊先雲主編:《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第3頁。
[1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張春龍、楊先雲主編:《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第71頁。
[16] 史樹青:《長沙仰天湖出土楚簡研究》,群聯出版社1955年,第27頁。
[17] 詳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張春龍、楊先雲主編《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簡牘》,第70頁、105頁、152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6年5月21日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