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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代的通行證制度與商人的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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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爾大學)
(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09提交論文首發)
序論
Ⅰ. 通行證與移動的統制
Ⅱ. 商人的移動與通行證
結論:通行證與帝國‘開’·‘塞’序 論
一個國家的人民享受的幾種自由中,通行的自由是其中重要的一個要好素。一般說來,越是統制嚴格的國家,對人民的通行也就幹涉的更嚴格。戰國時期平定混亂,統一天下的秦國,在商鞅變法以後,確立了授田體制,以此爲基礎,將分散的自然村落圍成了以鄉邑爲單位的城。在鄉(城)邑內部,再分爲幾個四方用牆圍成的'里'。所有的齊民就居住在這樣的'里'裏面[1]。這種以城邑爲中心的聚落在秦漢交替時期,經過戰亂,雖然有一部分遭到破壞,但是一直維持到繼承了授田體制的漢代[2]。皇帝支配體制是皇帝與屬於鄉里的齊民間的直接的從屬構造,原則上,任何阻礙皇帝權利的個人的集團間的橫向關系都被排除[3],所以鄉里間的通行必然會被嚴格統制。再者,根據什伍制,被組織的一般平民之間要相互監視同屬於一個'伍'的人,如果鄰居偷盜,或是逃跑,都要向管理者告發[4]。
但是,漢代社會並不是一個沒有地域交流,不存在個人移動的停滯性社會。比如說,正式允許一般平民搬至他處居住[5]。遊俠們在郭解的例中可以看到,在周邊的郡·國之間來來往往[6]。後漢的豪門通過超越郡之間的交友,通婚來保持交流關系[7]。但是最需要私人移動,並且實際上在幾個地區之間移動的是商人。在商人中,有在自己鄉村裏活動的小商人,也有拉着上百輛牛車在郡·國間移動的大商人[8]。齊民支配體制禁止地方勢力的橫向紐帶,限制齊民間的私人移動,那麼在這種體制下,豪門間超越地域的交流與商人的活動是如何變爲可能的呢?
關於這些的文獻記錄都是些零星的內容。對於想具體觀察當時一般平民的移動是有局限的。但是最近發現的秦·漢代的簡牘資料提供了補充這一局限的材料。根據這個材料,離開寄籍地的所有的人都要領取並持有通行證。也就是說,通行證制度與實際例證是考察當時個人合法移動的重要線索。
到現在爲止,關於通行證制度的研究是以簡牘資料爲中心,分析通行證的種類與特征[9];或者是通過分析關·津的運營及相關規定來解釋通行證制度[10]。雖然並不確切知道在各個地區間移動時首先使用通行證的時間,但是通過《周禮》中移動到外埠要帶‘節’的內容,或是通過在1957年發現的楚懷王鄂君的通行證鄂君啟節[11]來看,在先秦時代就已經使用了通行證。在秦漢時代,通行證依然被使用,無論是因爲公事還是因爲私事,通行證都是必須的。比如說,在移送罪犯[12],輸送物資[13],逮捕犯罪者[14]的時候,執行公務的官吏都要持有帶移動目的的通行證。就像是搬家[15]的這種因爲私事所做的移動也都要領取通行證。根據性質的不同,通行證的種類也不同,並且發放的方法也不同,一般是傳·符·致·過這個程序。特別是在發放一般平民的通行證時,要在鄉廷經過一定的資格審查,即,戶籍裏沒有犯罪記錄,勞役和賦稅義務都履行的人才有資格被發放通行證[16]。也就是說,一般的平民因爲私事移動向官吏申請通行證,只有具備資格的人才能被發放。這種通行證制度雖然可能有過或多或少的變化,但是一直維持的漢代。
但是已有的研究中只是考察了關·津的通行,並沒有注意這之外地區通行證的使用。實際通行證在關·津以外的縣·道·里·亭或是市里被作爲‘過所’所提及,這也就是說通行證在關·津以外的地區也被使用[17]。特別是因爲性質上而不得不移動的商人也要申請領取通行證[18],但是對於這方面並沒有具體的研究。最近新被公開的張家山漢簡中的《二年律令》,或是敦煌懸泉漢簡中有關於通行證及移動的相對詳細的內容,所以說這作爲對已有研究局限的重要補充材料需要對其進行具體的分析。
本文爲了觀察國家如何管理一般平民的移動而分析通行制度的運營方式與實例。首先,第一章分析如何管理,統制以關·津爲首的縣·道·亭等各個地區通過通行證移動的人們,在第二章裏通過列舉當時通行制度中移動的商人的事例來觀察他們通行證的發放及使用方法等問題。
齊民支配體制下的鄉里組織是由被牆包圍的封鎖空間實現的。但是,所有的封鎖的空間並不都能用‘塞’的原理支配,有時需要承認在‘塞’空間移動的商人的活動,或者有必要在一定的範圍內設立‘開’的原理能夠適用的空間來調節各種矛盾[19]。這樣看來,通行證是在‘塞’的空間裏起了‘開’的作用。本文的考察將成爲研究在漢代帝國的統治下如何適用‘開’·‘關’原理的一個證據。
Ⅰ. 通行證與移動的統制
漢代所有的人民都被以戶籍制爲背景的什伍制所編制[20]。國家所有的齊民都被登載戶籍管理,如果有人非法離開本地移動到他地時將被嚴格處罰。也就是官吏或者是人民逃走一年以上未歸將被處以耐刑,未滿一年者將被‘繫城旦舂’,並且這些記錄將被記載到戶籍上以被以後參考[21]。在不知道對方是逃亡人而給他提供住處的人[22],明明知道對方是逃亡人與其結婚或是爲其說媒的人[23],不知道對方是逃亡人而雇用其的人[24]都要根據法律接受懲罰。爲了逮捕逃亡人在全國發放關於其人身記錄的文書[25]。很早就成了逃亡人的人屬於‘七科謫’,並被稱爲‘謫民’[26]。國家爲了讓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定居嚴格統制他們移動,同時也有爲了抵擋叛亂勢力的橫向連接的目的。
一個簡單的例子就是,文帝時開放'關',允許沒有通行證的通行[27],吳楚七國之亂以後又重新調整必須要持有通行證才能通行[28]。離開本地的人一定要持有官廳裏發放的通行證,並且在每個地區的‘過所’裏盤查通行者,統制非法的移動。通行證裏明確地記載的過所有關·津和縣·邑·里及亭,在這裏將關·津與以外的地區分開觀察。
1. 在關·津的檢索
最需要通行證的代表性的‘過所’就是關與津。關與津的通過被嚴格的限制。最近發現的《二年律令》中的津關令中有對這詳細的規定。
(1) 一·御史言, 越塞闌關, 論未有□,…(488)…智(知)其請(情)而出入之, 及假予人符傳, 令以闌出入者, 與同罪. 非其所□爲□而擅爲傳出入津關, 以(489)傳令闌令論, 及所爲傳者.…(490)…塞郵·門亭行書者得以符出入.·制曰.可.(491)[29]
(2) □·相國·御史請緣關塞縣道群盜·盜賊及亡人越塞·垣離(籬)·格塹·封刊, 出入塞界, 吏卒追逐者得隨出入服跡窮追捕. 令(494)將吏爲吏卒出入者名籍, 伍人閱具, 上籍副縣廷.…出入盈五日不反(返), 伍人弗言將吏, 將吏弗劾, 皆以越塞令論之.(495)[30]
(3) □·相國上內史書言, 請諸言作(詐)襲人符傳出入塞之津關, 未出入而得, 皆贖城旦舂. 將吏智(知)其請(情), 與同罪.·御史以聞,·制(496)曰..可, 以□論之.(497)[31]
以上三條是對非法通過關·津的‘塞’時的規定,禁止沒有通行證,或是持有他人的通行證[32]及持有假的通行證通行。管理通行的官吏要徹底地審查非法通行者,如果沒能逮捕非法通行者,官吏將受到處罰。逮捕犯罪人時的出入也被記載到名籍上,並要報告給縣廷副本[33]。
關·津的出入者被徹底地管制,下面‘關’的出入名籍很好的說明了這些。
(4) 居延城倉佐王禹鞮汗里 年卄七 ● 問禹曰之觻得視女病 十月乙酉入.[34]
(5) 徐黨年卄七 軺車一乘 八月庚子出 用馬一匹 九月甲戌入.[35]
(6) 驪靬萬歲里公乘兒倉年卅長七尺二寸黑色 劍一 巳入 牛車一兩.[36]
像在上面看的一樣,關所的出入者的所屬·姓名·年齡,還有身高與膚色都被記載,出入關所的時間也被記載。特別是像在(4)中一樣,有時還另外詢問其出入的目的,對於馬·軺車·牛·劍等物資的數量都作准確地記載[37]。這種出入籍像(2)的規定一樣,要報告給上級機關。
像在出入名籍中看到的,對通行者持有的特殊的物資進行限制或是采取其他的措施。也就是說,不允許私自帶今出關外,攜帶金器入關內時都要做記錄,並在其出關外時重新確認[38]。特別是關所裏對馬的流失作嚴格的統制,馬出入時,首先要去該地區的官廳檢查,記錄馬的身長·品種·顏色·年齡·名字[39]並在領取‘馬傳’[40]後才能通行[41]。不能私自買馬帶出關外,因輕車·吏乘·置傳等用途要買馬時,須向該地區官廳的內史·郡守報告買的數量並得到內史·郡守的確認後才能出入津·關[42]。這之外的財物[43]·黃金[44]也被禁止流出邊關。也就是出入關·津的人持有馬·金器·財物·黃金時將受到出入的限制,或是成爲被特殊管理的對象。對於這種人的通行,不得不對其所有的持有品作徹底地搜查。
2. 在縣·邑·里及亭裏的審查
在既有的關於通行證的研究中,大部分是作爲通過關·津的證明書只有在通過關或是梁·津時所需要。但是實際通行證中記錄的‘過所’中也包含關·津以外的縣·道官及邑·門亭等,這些不能單純說是關·津所在的行政機關的統稱。看下邊的例子。
(7) 元延二年七月乙酉居延令尙丞忠移過所縣道河津關遣亭長王
以詔書買騎馬酒泉敦煌張掖郡中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 守令史 佐褒 七月丁亥出[45]
(8) 建平五年十二月辛卯朔庚寅東鄉嗇夫護敢言之嘉平?
案忠等毋官獄征事謁移過所縣邑門亭河津關毋苛留敢言之
十二月辛卯祿福獄丞博行丞事移過所如律令 /海守令史衆[46]
(9) 元始元年九月丙辰朔乙丑 甲渠守候政移過所 遣萬歲隧長王遷爲隧載門亭塢辟市里
毋苛留止如律令 /掾□[47]
(10) 道鳴沙里陵廣地爲家私市張掖·酒泉□□□□□□□
門亭鄣河津金關毋苛止 錄復傳 敢言之 如律令
/掾不害·令史應 四月甲戌入[48]
(11) 過所 ? 建武八年十月庚子甲渠守候良遣臨木候長刑博
便休十五日門亭毋河留如律令[49]
上邊的(7)‘縣道河津關’與(8)‘縣邑門亭河津關’作爲通行證的收處,特別是(8)的縣·邑的門亭與河津·關是它所需要的對象。也就是津·關以外的縣·邑與門亭也是需要通行證的‘過所’。(9)是門亭·塢辟·市·里,(10)的一部分內容雖然不清楚,但是門亭·鄣·河津·金關都在請求允許通行。(11)裏簡單的提到了‘門亭’,這並不是指作爲‘過所’所經過的所有‘門亭’。再看下面的例子。
(12) 三四 甘露三年四月甲寅朔庚辰, 金城太守賢·丞文, 謂過所縣·道官, 遣浩亹亭長桼(漆)賀, 以詔書送施刑伊循 當舍傳舍, 從者如律令[50]
(13) 三九 河平元年八月戊辰朔壬午, 敦煌太守賢·丞信德謂過所縣·道, 遣廣至司空嗇夫尹猛, 收流民東海·泰山, 當舍傳舍, 從者如律令. 八月庚寅過東.(A)[51]
(12)是移送施邢徒的通行證,(13)是移送流民的通行證,這些都是官吏的通行證,只有縣·道官是‘過所’。這說明通行證是以縣·道官爲單位移送,還說明縣·道官移動時需要通行證。所以通行證並不只是在關·津使用,在縣·道·邑·里·市門還有亭移動時都需要通行證。那麼在關·津以外的地區通行證是以什麼樣的方式使用的呢?
當時地方行政組織是以基本的'里·鄉·縣·郡'的形態構成。縣·邑,還有里都是四方用牆包圍起來,通過們來出入。關於縣·邑·里的各個門的通行,《二年律令》中有幾條規定。
(14) 越邑里·官市院垣, 若故壞決道出入, 及盜啓門戶, 皆贖黥. 其垣壞高不盈五尺者. 除.(182)[52]
(15) 捕罪人及以縣官事徵召人, 所徵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 追捕·徵者得隨跡出入.(183)[53]
上面的規定是有關邑·里·官·市的,在該場所通行時,禁止爬牆或是通過不是出入門的地方出入。在這之中,官是官府,統制不是官府所屬人員的通行,外部官吏通行時要將出入的目的,時間,記錄在賬本上[54]。通過觀察1989年湖北省雲夢縣發現的秦律[55]中的禁苑出入的內容,會發現,出入禁苑時通過不是門的地方出入,或是沒有符·傳[56],或是持有假符·傳的人[57]都受到懲罰。皇宮內部人有出入證,外部人從宮裏的負責官吏手中領取通行證才能出入[58]。像這種需要對外部出入者進行統制的重要治所爲了確定身份而發放出入證,其他地方的官廳也與此相同。下面是縣·邑·里的各個門的守門者管理門的開閉與出入者,看下邊的規定。
(16) 亡書, <符>券, 入門<衛>木久, 搴(塞)門·城門之蘥(鑰), 罰金各二兩.(52)[59]
(17) 田典更挾里門籥(鑰), 以時開.(305)[60]
(18) 募民欲守縣邑門者, 令以時開閉門, 及止畜産放出者, 令民共(供)食之, 月二戶.(308)[61]
(19) □□□□令不更以下更宿門.(309)[62]
(16)是如果塞門·城門的管理者丟了鎖,將要被罰金二兩。里門也是用鎖管制的,像?中所記載,是由田典負責開關。還有征集縣·邑門的守門者來負責門的開閉,(19)的一部分內容雖然不清楚但是可以看出他們派不更以下的來宿門。縣·邑·里的門在官吏的總負責下召集一般人看管,根據既定時間開關門,並統制出入。現在雖然沒有對守衛縣·邑門的官吏的詳細記錄,從在主要官門和城門設置門亭負責治安這一點可以推斷門亭的官吏們看管門並且統制出入[63],特別是門亭的亭父負責城門的開閉[64]。與上面不同,有有關里門守衛者的紀錄。比如秦末的張耳與陳餘隱藏身份,靠守衛里門維持生計[65],曾經幫助漢高祖的酈食其原來也是個守衛里門的官吏[66]。那麼他們是怎樣統制出入各個門的人們,並是怎樣檢查通行證的呢?
沒有關於當時經過地方行政區域的通關所時怎樣使用通行證的詳細紀錄。《周禮》中有有關通行的內容,雖然不是漢代的紀錄,我們來觀察一下。
(20) 國有大故 則令民各守其閭 以待政令.[67]
(21) 脩閭氏…邦有故則令守其閭互 唯執節者不幾.[68]
(22) 司門, 掌授管鍵以啓閉國門 幾出入不物者 正其貨賄凡財物 犯禁者擧之.[69]
(23) 達天下之六節 山國用虎節 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