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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懸泉漢簡》札記(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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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師範學院)
(首發)1 出錢百廿稻米二斗 賈人王□〼 Ⅱ90DXT0111①:31
出錢五十二豉二斗 □ 賈人王子贛所 △ Ⅱ90DXT0111①:32
出錢六百革卅枚=廿 賈人子偉所 △Ⅱ90DXT0111①:185[1]
按:三簡出土點一致,均在Ⅱ90DXT0111①,簡號相鄰,書風一致,是同一書手所寫,且文意相聯,均是“出錢”,也都和“賈人”有關,文書範式一致,鉤校符號一致,當可編聯。冊子暫定名作“賈人所錢出簿”。[2](附圖1)2 宜王里公士張永年十五 戶人□ 敦煌 Ⅱ90DXT0113①:9
步進里上造李崇年十七 戶人竟 南鄉丿Ⅱ90DXT0113①:11A
步進里簪褭李參年十六 戶人襃 淵泉丿Ⅱ90DXT0113①:36
大穰里不更王羌年十五 戶人富昌 敦煌丿Ⅱ90DXT0113①:37
大穰里上造丘恭年十九 戶人歐 冥安丿Ⅱ90DXT0113①:47
按:五簡出土點一致,均在Ⅱ90DXT0113①,簡號相鄰,文意相聯,均與“戶人”相關,文書範式一致,由上至下均是三層書寫,均呈現以下特征:
第一層是里+爵位+姓名+年齡,第二層是戶人+姓名,第三層是地名。
三層書寫之外,諸簡還存在鉤校符號,[3]故五簡當可編聯。(附圖2)
Ⅱ90DXT0113①:36與Ⅱ90DXT0113①:37兩簡,張俊民已經有過研究,他認爲:“此二簡可以看作是戶籍簡,‘戶人’即戶主。一般而言前後的人名應該是同姓,即戶人襃也應姓李。‘淵泉’,可以看作是淵泉縣。由之,淵泉縣當有步進里和大穰里。”[4]對於文書內容,我們有不同的看法。
依據《漢書·地理志》記載,敦煌郡下有縣六,分別是敦煌、冥安、效穀、淵泉、廣至、龍勒。[5]新編聯冊子中第一層出現的宜王里、步進里、大穰里,應該都是屬於六縣中的效穀。懸泉漢簡中有辭例可爲佐證,如下:
鴻嘉四年二月辛卯縣泉嗇夫敞付效穀大穰里鞠長Ⅰ90DXT0110①:83
置嗇夫付效穀大穰里丘慶Ⅰ90DXT0109S:212[6]
據此兩簡,大穰里屬於效穀縣。
效穀步進里陶子公所賈錢五千Ⅰ90DXT0110③:9
據此簡,步進里屬於效穀縣。
故效穀宜王里Ⅰ90DXT0110①:84
據此簡,宜王里屬於效穀縣。
故冊子中第一層的里名全都屬於效穀縣,與第三層的地名明顯分屬敦煌郡的不同縣域,不存在隸屬關係,故“淵泉縣當有步進里和大穰里”的推測是不成立的。[7]那麼簡文到底是在表達什麼含義呢?
懸泉漢簡有ⅡT0114③:54號簡,由於此簡高清圖版尚未正式出版,故摘錄相關著錄書如下:
《敦煌懸泉漢簡釋粹》釋文作:[8]
兵令十三當占緡錢匿不自占不以實=罰及家長戍邊一歲Ⅱ90T0114③:54
《敦煌懸泉漢簡釋粹》釋文作:
兵令十三:當占緡錢,匿不自占,【占】不以實,罰及家長戍邊一歲ⅡT0114③:54
並解釋簡文“身爲軍人的北邊騎士亦需申報、繳納軺車之緡錢,因此此律令與軍人有關;如果申報緡錢不實而被判‘戍邊一歳’,亦與從軍有關。從這兩個意義上説,簡文內容與端首的題名‘兵令’是有聯繫的,《兵令》可能是適用於軍人的律令彙編。”[9]徐世虹、朱德贵、楊振紅等學者也均是圍繞“兵令”展開論述。[10]
王偉對此簡簡文進行了質疑,他認爲:“據圖版,‘兵’字字形爲,雖然不是特別清晰,但還是可以看出應該改釋爲‘筭’……將‘兵令’改釋爲‘筭’令與簡文內容正相契合。”[11]隨後張俊民《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一書出版,他提供的釋文作:[12]
·算令十三當占緡錢匿不自占不以實罰及家長戍邊一歲 ⅡT0114③:54
“筭”又作“算”,王偉、張俊民的思想是一致的。另,依據圖版字形,懸泉漢簡I 90DXT0110①:90號簡的“筭”字作:,對比可知,王偉、張俊民對釋文的修改無疑是準確的。故簡文當是“筭令”(“算令”),大意是對違反算緡法令的懲罰。
對於ⅡT0114③:54簡文內容,張俊民認爲:“占緡錢不實,或匿不自占,罰其家長(漢簡多自稱戶人)戍邊一年”,[13]他的分析無疑是準確的。我們可以把此簡與新編聯諸簡加以結合,發現可以互相疏證。由於“筭令”的規定,宜王里公士張永、步進里上造李崇、步進里簪褭李參、大穰里不更王羌、大穰里上造丘恭違反了法令,故懲罰他們的家長——戶人(戶主)去邊地戍邊,[14]分別去敦煌、南鄉、[15]淵泉、敦煌、冥安。由於他們五人都是來自邊郡敦煌郡下的效穀,已經身在邊地,故只能把他們派遣到了效穀以外的縣,以表明法令的權威。新編聯諸簡證明算緡法令確實得到了執行,也解決了一個困擾,即邊郡的人如何“戍邊一歲”的問題,具有重要的價值。據此,我們可以對新編聯諸簡暫定名作“違反筭令名籍”。[16]
楊振紅曾論述ⅡT0114③:54簡的時間是西漢後期。[17]關於“違反筭令名籍”冊子的時間,結合Ⅱ90DXT0113①同探方、同層所出簡牘年號,如元延、建平、元壽、元始、始建國分析,我們傾向也是西漢後期,即與ⅡT0114③:54的時間是一致的。
附記:本文寫作過程中曾向張俊民先生求教,謹致謝忱。
附圖圖1:Ⅱ90DXT0111①:31-32-185 圖2:違反筭令名籍 [1] 圖版、釋文、簡號以甘肅簡牘博物館編:《懸泉漢簡(壹)》(中西書局2019年)、《懸泉漢簡(貳)》(中西書局2020年)爲底本,不另註。
[2] 張俊民先生微信告知“在賈人所買賣東西,錢出簿。”
[3] 整理者對Ⅱ90DXT0113①:9號簡未有添加鉤校符號,疑此簡墨跡脫落。
[4] 張俊民:《懸泉漢簡:社會與制度》,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21年,第228頁。
[5] [漢]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614頁。
[6] 張俊民:《懸泉置漢簡釋文校讀(六)》,簡帛網2022年1月26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626.html。
[7] 張俊民先生微信告知“不同的縣可以有相同的里名。”
[8]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懸泉漢簡釋文選》,《文物》2000年第5期,第37頁。
[9] 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1-12頁。
[10] 徐世虹:《對兩件簡牘法律文書的補考》,《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2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91頁;朱德貴:《漢代商業和財政經濟論稿》,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年,第13頁;楊振紅:《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續編》,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270頁。
[11] 王偉:《懸泉漢簡札記一則》,《敦煌研究》2012年第3期,第26頁。
[12] 張俊民:《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374頁。
[13] 張俊民:《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374頁。
[14] 可能是鑒於他們年齡小的因素(十五、十七、十六、十五、十九),故懲罰他們的家長。
[15] 當是敦煌、冥安、淵泉、廣至、龍勒五地中的一處。
[16] 張俊民先生微信告知“可能沒有戍守之意。”
[17]楊振紅:《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續編》,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270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3月24日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