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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釋文校訂三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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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師範大學中文系)
(首發)一 簡89原釋文爲:
皆曰:縣民,占有廬舍,長賴亭部廬蒲丘。弩與男子吳賜、楊差、吳山、備、茅與男子區開、陳置等相比近。弩與妻鍚、子女舒、舒女弟縣,備與子女茅
此簡又收錄於《選釋》,釋文同。“占”字圖版作,略殘,整理者據殘文釋作“占”,但是“占有廬舍”不辭。我們根據《五一簡》的辭例,認爲應當爲“各”。《五一簡》常見“各有廬舍”,例如:
(1)辤皆曰:縣民,各有廬舍,御門都亭部。相比近知習。(簡304)
(2)節訊念等,辤皆曰:縣民,各有廬舍,寶亭部。皆比近相識知。(簡539)
(3)文,安成鄱鄉。壽、賜、妾縣民,各有廬舍。文,其縣鄱亭。壽、賜,昭亭巨坂丘。(簡958)
(4)辤皆曰:縣民,各有廬舍,駟塑亭部。相比近知習,以田作爲事。(簡1067)
(5)皆曰:縣民,各有廬舍,廣亭部。以田作績……(簡1682)
“各有廬舍”是考問、訊問涉案人員後上報的固定套語,常常出現在“縣民”之後,表明被審人員是本縣常住居民。“各有廬舍”後常常爲具體居住地,如例(1)的“御門都亭部”、(2)的“寶亭部”、例(4)的“駟塑亭部”、例(5)的“廣亭部”,例(3)文和壽、賜分屬“鄱亭”和“昭亭巨坂丘”。
因此,簡89原釋文的“占有盧舍”當爲“各有廬舍”,後“長賴亭部廬蒲丘”即其具體居住地。二 簡785原釋文爲:
〼□處言會月廿日毋拘繫(?)無
“繫”字原圖版爲,“拘繫”爲“拘禁”之義。但是作“繫”字不合《五一簡》的用字習慣。
遍檢《五一簡》一到記六冊,記錄{繫}這個詞,用“毄”不用“繫”,“拘毄”或作“佝毄”。如
(1)無妄拘毄無罪,犯時禁如律。(簡957)
(2)勿失期解會。推起實核姦詐,如自期。毋拘毄無罪,毆擊人。(簡2570)
(3)書到,亟考實姦詐,明正處言。府關副在所,會十五日。毋妄拘毄。(簡600)
(4)書到,聽受,密收毄倉部疾姦大吏,考實,正處言。府關副在所,會十二月十日,務實核令可覆,無妄佝毄無罪。(簡2575)
(5)女子雷旦自言,夫良前爲廣亭長,他坐毄獄。(簡341A)
(6)詣御門亭長丁壽告收毄初、少名萇不處姓。(簡543)
“毄”本表示“擊打”義,《說文·殳部》:“毄,相擊中也,如車相擊。故从殳从軎。”段玉裁注:“《考工記》‘𣪠兵同強’兼戈㦸殳言之。‘和弓𣪠摩’,注:‘𣪠,拂也。’《手部》曰:‘拂,過擊也。惟《記》文用此字本義。若《司門》‘祭祀之牛牲𣪠焉’,《校人》‘三皁為𣪠,𣪠一馭夫,六𣪠為廏,廏一僕夫’,皆假借爲系字,今之繫也。”“毄”“擊”音義皆同。王筠句讀:“以擊釋毄,謂其通也。”
但是《五一簡》中“毄”“擊”職能分明,“擊”用來記錄{擊},“毄”用來記錄{繫}。從目前出土的《五一簡》的材料來看,除簡785外,似無例外。根據《五一簡》的用字習慣,我們有理由懷疑簡785的“繫”也應當爲“毄”。
下面是字形對比表:785 83 289 891 1422 2575 根據上表的字形對比,結合《五一簡》的用字習慣,我們認爲簡785“繫”當訂正爲“毄”。
三 下面再談一下《五一簡》“挌”字的隸定問題。
《五一簡》整理凡例言:“草體、異體及俗別字,一般以通行繁體釋文,少量依原樣隸定。”其附錄“異體字表”說明言:“本表以《說文解字》篆文對應的通行楷字爲正體字頭,個別字以《說文》或體為正體字頭,皆附以篆文字形。”又“正體字頭下依次排列簡文中的正體字,包括有增、省、訛筆,能體現書手書寫特微的與正體相近的字形;後列結構或書寫上與正體不同的異體字,並參考相關字書酌情另出該異體字的隸定字形。”[1]根據《說文·手部》:“挌,擊也。从手各聲。”朱駿聲《通訊定聲》:“凡格殺、格鬥字,史書多以格爲之。”《說文·木部》:“格,木長皃。从木各聲。”{挌}與{格}是意義完全無關的兩個詞,只是“挌”“格”字皆從“各”聲,典籍多用“格”記錄{挌},假“格”爲“挌”字。“格”“挌”非異體關係,也非正體與俗體的關係。
按“異體字表”說明:“本表所謂的異體字指廣義的異體字,既包括彼此音義相同而外形不同、用法完全相同的狭義異體字,也包括只有部分音義和用法相同的字。”[2]按如此標準,“挌”“格”也算是“部分音義和用法相同的字”。因此整理者將釋文中的“挌”全部隸定爲“格”。但是面對同樣類似情況的通假字,整理者並沒有作如此處理,例如“佝”與“拘”、“俠”與“挾”皆依原字形隸定。如果是從整體出發,則《五一簡》中記錄{默}全部用“墨”,且典籍中也多借“墨”爲“默”,爲何釋文“墨”字皆依原字隸定?且“異體字表”中又全部以“墨”爲正體字頭。
因此,我們認爲整理者將“挌”全部隸定爲“格”是不合適的。這樣既與整理凡例相矛盾,又與《五一簡》的實際用字不符。《五一簡》中表示“格鬥、格擊”義全部用本字“挌”,是符合《說文》本字的,也體現了當時長沙地區的用字習慣。《張家山漢簡》《走馬樓三國吳簡》等簡牘也有“挌”字,皆依原字隸定。《五一簡》亦當仿此。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中西書局,2018年,第1頁。
[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中西書局,2018年,第27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3月29日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