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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懸泉漢簡》札記(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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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師範學院)
(首發)
謝明宏曾綴合Ⅱ90DXT0113②:120與Ⅱ90DXT0113②:54兩簡,釋文作:
庸使□作一 庸使奴作一日賈十錢 Ⅱ90DXT0113②:120+54[1]
他的綴合是準確的。從殘存字形及墨迹分析,“一”“庸”之間尚有文字,當以“……”標示。由此,釋文作:
庸使□作一……庸使奴作一日賈十錢 Ⅱ90DXT0113②:120+54
簡牘所在的Ⅱ90DXT0113探方所出簡牘年號有五凤、建始、河平、鸿嘉、永始、元延、绥和、建平、元始、始建国等,且以漢成帝、漢哀帝時期的爲主,據此推測Ⅱ90DXT0113②:120+54號簡的時間當是在西漢晚期。簡文分爲上下兩欄,上欄殘損,幸運的是下欄基本完整,參考下欄的簡文,上欄可能也是對雇傭勞動者的價格説明。
簡文比較重要,説明“使奴”是可以被雇傭的,而且還有價格——“一日賈十錢”。由於“使奴”的身份較低,屬於“奴婢”階層,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漢簡“奴婢廩食粟出入簿”,[2]便有“使奴”的口糧標準,[3]據此可知“奴婢”也可作爲雇傭的對象,賺取一定的佣金。依據居延漢簡“使男”和“使女”的含義,[4]簡文中的“使奴”當是指7-14歲的奴婢。[5]需要指出的是這個年齡段在漢時依然是未成年人,其中10-15歲還屬於“幼”的階段,[6]故簡文無疑是雇傭的童工。
簡牘所見的雇傭活動,薛英群曾總結爲三類,一是受雇於人,代人戍邊;二是戍卒受雇貲家打零工;三是貧苦者受雇貲家,[7]但這些雇傭勞動者都是自由民,“戶籍上仍然是國家的編戶齊民”。[8]雖然傳世文獻以及出土文獻都有未成年人雇傭的資料,但如Ⅱ90DXT0113②:120+54號簡這樣具體直觀,指出存在第四種雇傭活動,即未成年奴婢受雇參加勞作賺取佣金,這還是首次得見,提供了新的經濟史材料,這對於研究秦漢時期的經濟活動以及兒童史無疑都具有重要的價值。
經核查史料,簡文“一日賈十錢”的標準是西漢常見的雇傭價格,[9]但考慮到這枚簡出土於邊郡,還是應該更加全面的考察這個價格的高低。
首先,我們以邊郡的雞價作爲參照對象,如下:序號 雞價/隻 內容 出處 1 80 買鷄三隻直錢二百卌率隻八十 I 90DXT0112③:125 2 78.4 買雞十五隻一枚直錢千二百一十五 I 90DXT0112③:129 3 200 出錢二百雞一隻給廚 Ⅰ90DXT0114①:43 4 133.3 出錢四百雞三隻胡堆買 Ⅰ90DXT0114①:43 5 36 出百八十買雞五隻 EPT51:223 6 100 雞一直百 候長王卿取 ESC:83 7 70 雞直七十 73EJT8:29 經對比可知,邊郡雞價存在波動,最低價36/隻,最高價達200/隻,均價99.67/隻。如果按照雞的均價推算,“一日賈十錢”的雇傭價格在邊郡絕對算是低收入了,需要“使奴”連續工作10天才值一隻雞。
其次,我們參考邊郡吏員的俸錢。趙寵亮研究後曾劃分爲7個等級,我們在其“戍吏俸額一覽表”基礎上稍作調整,列表如下:[10]序號 俸錢/天 職位 備註 1 400 居延都尉 2 200 候 3 67 塞尉 4 40 士吏/候長 候長增俸後60/天 5 30 令史 6 20 候史/尉史/隧長[11] 增俸後30/天 7 12 書佐 經對比可知,邊郡吏員的俸錢差異較大,最低價12/天,最高價400/天,均價110/天。“一日賈十錢”的雇傭價格自然是無法與高級吏員相比的,雖然與下層吏員俸錢相差不多,但工作環境與強度是有雲泥之別的。
最後,我們再參照懸泉漢簡所記的的雇傭價格,列表如下:序號 庸價/天 內容 出處 1 23 庸六月司御賈錢七百前入四百七十 ⅤT1311③:109[12] 2 37 御石梁七月丁亥作盡八月五日積一月當得錢千一百畢 ⅤT1211③:75[13] 3 17 妻餘□作積五十八日賈直千 Ⅱ90DXT0111①:197 4 13 十月十一月逋十人直錢八千 Ⅱ90DXT0111①:224 經對比可知,懸泉置的庸價最低價13/天,最高價37/天,均價23/天。“一日賈十錢”的雇傭價格無疑是目前所知懸泉置最低的,可以説是非常廉價。
綜合以上三點,我們知道“一日賈十錢”的雇傭價格在邊郡屬於較低的等級,待遇實屬惡劣。李孔怀在研究漢代傭價時,有“生產性勞動,又在邊郡,所以工錢較高”的結論,[14]可見邊郡在雇傭“奴婢”時,並未因“生產性勞動”或“邊郡”因素就提高雇傭的價格,這對我們思考奴婢雇傭及內地與邊郡的價格差異都有很大的啟發性。
鑒於秦漢時期奴婢問題的複雜性,一方面,“奴婢沒有人身自由,也就不具有獨立的人格,如同馬牛羊一樣屬於主人的財產”,[15]另一方面,“秦漢時期,大多數奴婢一無所有,但也不乏擁有個人財產的奴婢。”[16]所以這個“一日賈十錢”的佣金是付給奴婢本人,還是奴婢的主人,抑或是奴婢與其主人協商分割?尚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因爲這牽涉到“奴婢在何種程度上擁有財產權?主人是否對奴婢財產有支配權或在多大程度上有支配權?”的問題,[17]懸泉漢簡提供的這個雇傭“使奴”的案例,帶給了我們很多新的思考。
至於懸泉置雇傭童工“使奴”的原因,主因可能是人手的缺乏,Ⅱ90DXT0111①:224號簡記載了懸泉置人手相當緊張,如下:
縣泉置嗇夫博叩頭死罪死罪置受□□敦煌北鄉南移十月十一月逋十人直錢
八千迫大客且到用度不足博叩頭死罪死罪唯君哀憐博叩頭叩頭死罪死罪Ⅱ90DXT0111①:224
張俊民有很好的解讀,他認爲:“一邊是人手不足,敦煌北鄉等兩個月欠其10個人手;一邊是又要面臨任務比較艱巨的接待工作,‘大客且到、用度不足’。造成懸泉置嗇夫博比較狼狽的原因是敦煌縣的北鄉和南鄉,在兩個月內逋欠懸泉置10名人員。這10個人應該到懸泉置做工服役。人不到崗不要緊,能將逋欠的所謂‘御錢’八千給懸泉置也可以,懸泉置可以拿錢雇人。實際上是人沒到崗、應出的錢也沒給,作爲懸泉置嗇夫的博在將要進行大的接待工作時,只好將其可憐的處境以文書形式進行上報,希望上司體察其難處,助其解決面臨的困境。按照對懸泉置嗇夫人名所作的檢討,懸泉置嗇夫博的任職時間在建平五年(元壽元年,前2年)前後。”[18]由於Ⅱ90DXT0113②:120+54號簡也在西漢晚期,與Ⅱ90DXT0111①:224相差不遠,自然可以對比研究。正是由於懸泉置的缺人,這才雇傭童工“使奴”,一方面價格低廉,另一方面也能緩解人手短缺的問題。
對於秦漢未成年人的雇傭活動,王子今研究後認爲:“秦漢未成年人參與勞作,多有因奴婢身份在階級壓迫下經歷苦難的情形。”[19]Ⅱ90DXT0113②:120+54號簡無疑是這一結論的註腳,鮮明的說明未成年人以非常低廉的價格在從事社會勞作。由於懸泉置是驛站,這些童工“使奴”最大可能是參於迎來送往的工作,由於有“駕馭小車馬者‘御奴’”以及“將車奴”的存在,[20]推測他們成爲“御奴”或“將車奴”的可能性最大。“使奴”較早的參於勞作,待遇又很差,我們可以想象這些兒童們生活的艱辛與不易。
[1] 謝明宏:《〈懸泉漢簡(贰)〉綴合(二十七)》,簡帛網2022年1月28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627.html。
[2] 陳松長編著:《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香港: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2001年,第54頁。
[3] 于振波:《漢代官奴婢述略——以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爲中心》,《簡牘與秦漢社會》,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67-186頁;代國璽:《秦漢的糧食計量體系與居民口糧數量》,《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2018年第89本第1分。
[4] 彭衛、楊振紅:《中國風俗通史·秦漢卷》,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2002年,第354頁。
[5] 于振波:《漢代官奴婢述略——以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爲中心》,《簡牘與秦漢社會》,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68頁。
[6] 彭衛、楊振紅:《中國風俗通史·秦漢卷》,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2002年,第354頁。
[7] 薛英群:《居延漢簡通論》,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349-352頁。
[8] 朱紹侯:《朱紹侯文集》,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93頁。
[9] 宋傑:《漢代僱傭價格辨析》,《北京師院學報》1988年第2期,第77、82頁。
[10] 趙寵亮:《行役戍備:河西漢塞吏卒的屯戍生活》,北京:科學出版社,2012年,第269-270頁。
[11] 趙寵亮把“隧長”列爲第七等,然隧長俸祿每月“600”錢居多,故調整到第六等。
[12] 張俊民:《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23頁。
[13] 張俊民:《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23頁。
[14] 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第380頁。
[15] 王彥輝:《從張家山漢簡看西漢時期私奴婢的社會地位》,《東北師範大學學報》2003年第2期,第15頁。
[16] 文霞:《秦漢奴婢的法律地位》,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162頁。
[17] 周峰:《對漢代奴婢放良及相關問題的考察》,《湖南大學學報》2007年第1期,第40頁。
[18] 張俊民:《懸泉漢簡:社會與制度》,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21年,第164頁。
[19] 王子今:《秦漢兒童的世界》,北京:中華書局, 2018年,第291-292頁。
[20] 王子今:《秦漢兒童的世界》,北京:中華書局, 2018年,第294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5月31日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