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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山M336漢簡《功令》句讀編連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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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歷史學院)
(首發)《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中的《功令》受到學界廣泛關注,整理者的校釋編連讓人受益良多。[1]但其中有幾處似還可商榷,暫列如下,請方家指教。
一 原釋文:
御史、丞相襍補屬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補有秩嗇夫,其有秩、有秩乘車嗇夫22其所當遷未有缺,二千石官、御史各以其所當遷補官秩聞,令自遷其官如詔。23有缺,以久次徙補。24
据相關研究,簡22“屬尉、佐”應斷為“屬、尉佐”,或習稱為“屬尉佐”。[2]簡23所言“二千石官、御史各以其所當遷補官秩聞”當對應簡22的“有秩啬夫”和“属尉佐以上”者,而非僅僅是由二千石遷補的“有秩、有秩乘車嗇夫”。因為這裏說的不是二千石官上御史大夫,御史大夫再上皇帝,而是二千石官和御史大夫各自上奏所當補的官秩。
簡22、23末又都有大片空白。參照簡20、21:
吏有缺,僅以功勞次補之20
吏缺多而當補者少,益取其次。21
它們雖然文意可連,但實際是分條書寫,後者為前者補充。據此將简22-24重新斷句為:
御史、丞相襍補屬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補有秩嗇夫,其有秩、有秩乘車嗇夫。22
其所當遷未有缺,二千石官、御史各以其所當遷補官秩聞,令自遷其官如詔。23
有缺,以久次徙補。24
這樣,簡22中的“其有秩、有秩乘車嗇夫”便是對前面“二千石官補有秩嗇夫”的補充。其他簡文也可補證这一斷句。
(1)簡156:丞相上長信詹事書言,令曰:二千石補有秩乘車。有秩乘車功次當補,其家居縣缺者,調徙之……(省略)
黃浩波先生指出此“二千石補有秩乘車”的“令”即是簡22所載令文。後一句來自簡184:“有秩乘車以上功勞次當補。其家居縣缺者,皆調徙之。”[3]
(2)簡162:·丞相上西宫詹事書言,令曰:二千石補有秩、有秩乘車,斗食学佴通課補有秩……(省略)
此“二千石補有秩、有秩乘車”的“令”也當來自簡22。後一句則來自簡16-17:“……(省略)二百石補三百石。斗食、學佴通課補有秩,有秩通課補有秩乘車,有秩乘車通課補丞尉……(省略)”
(3)簡166:九十四 丞相上長信詹事書言,令曰:御史、丞相補屬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補有秩、【有】秩乘車……(省略)
整理者已指出,這裏所引的“令”便來自簡22-24。
從“二千石補有秩乘車”到“二千石補有秩、有秩乘車”,再到“御史、丞相補屬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補有秩、【有】秩乘車”,與重新句讀後的簡22越來越接近,而與原句讀卻不相符。
如此也可見,漢初的“有秩嗇夫”可以包含有秩嗇夫和有秩乘車嗇夫。二 原釋文:
丞、尉嘗為軍吏遂(燧)將以上、年五十以下至廿五;史有軍功三、爵公大夫以上,上功勞中尉,中尉谨擇其可以為吏者次28功勞上御史、丞相,御史、丞相以補軍吏。所擇不勝任及有罪耐以上,擇者罰金一斤,29吏罷官。30
簡28-29只是專門規定“補軍吏”的程序和要求。後面不必再涉及對所補軍吏的處置。可參照張家山247號墓漢簡《置吏律》:
有任人以為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罰金四兩,戍邊二歲。210[4]
而且簡29末確有有大片空白,似不當與簡30相連。經過搜查發現,比照簡65“十四 故軍吏遂(燧)將以上,諸已贊奏名籍上相國、御史者,皆勿事,比六百石吏罷官。 丁”,當將簡30編連在簡66之後。
如此相關簡文重新編連如下:
丞、尉嘗為軍吏遂(燧)將以上、年五十以下至廿五;史有軍功三、爵公大夫以上,上功勞中尉,中尉谨擇其可以為吏者次28功勞上御史、丞相,御史、丞相以補軍吏。所擇不勝任及有罪耐以上,擇者罰金一斤。29
·制詔相國、御史:諸侯王若丞相、御史及汉將所置軍吏候、尉、丞以上,從軍罷,家在諸侯者,皆贊奏,王臧(藏)其籍,丞相、御史復,比六百石。 丁66吏罢官。30三 原釋文:
丞、尉以上有缺未補,二千石官調令旁近官守焉。有秩乘車以下,令、丞亦令近者守,皆须其真吏到罷之,31敢擅免者奪爵一级。丞、尉以上當免者,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弗先得,罰金各四两。32
簡31中“皆須其真吏到罷之”指的應是守“丞、尉以上”者和守“有秩乘车以下”者兩類守官,而非僅指後一類,如此才能用“皆”字。所以應重新標點。
簡31、32也不當相聯,原因有三。第一,簡31末有一格空白。第二,簡32所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弗先得”的“丞、尉以上當免者”當是指不符合或違背某項規定的丞、尉,而非守丞、尉以上的守官。“第三,“皆須其真吏到罷之”的“須”應解作“等待”,而非“必須”。336號墓漢簡中的須共有四見,皆為“等待”的含義。如:
《功令》九十九 丞相下中尉請書言:彘官大夫若思等五人、陽平公乘縱等二人皆辞曰:調為都官佐,家去官177遠,不能自給,愿罷,得復歸居縣須缺……(省略)178
《漢律十六章》諸治獄者毋得擅移移獄傳囚,囚有它告劾皆移𣪠(繫)所並論。其同獄别𣪠(繫)不服,必相須决者,乃162得移傳相從……(省略)163
囚懷子而當報者,須其乳乃報之。180
因此簡31的文意已經完整,只是在規定如何置守官,不涉及相關處罰。即使後面接續懲罰措施,也不該只针对“擅免”,而忽略不遵“近者守”的懲罰。
總之,簡31的標點應修改,且簡31、32不當連。
重新句讀編連如下:
丞、尉以上有缺未补,二千石官调令旁近官守焉;有秩乘车以下,令、丞亦令近者守。皆须其真吏到罢之。31
敢擅免者奪爵一级。丞、尉以上當免者,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弗先得,罰金各四两。32
簡32前應還有律文,但《功令》中尚未見可與之編連的簡。四 五十三 隴西、北地、上郡、雲中郡、雁門、代郡軍吏、軍吏丞、城塞尉、邊縣令、尉,年長及能不宜其官者,輒言狀丞相、113御史。徙塞士吏,候長郡自調之。塞尉史、候史县調之。有缺當補者,年五十以上勿用,用其次。114丞、尉以上老不能治者,二千石官免之。 戊115
简113-114規定了一些“年長及能不宜其官者”的邊郡官吏的調徙程序。調徙對象分為“軍吏、軍吏丞、城塞尉、縣令、尉”和“塞士吏、候長”及“塞尉史、候史”三層次,調徙負責人也分為中央的丞相御史和郡、縣三層次。整理者的斷句“辄言状丞相、御史”後缺少具體措施,而“徙塞士吏,候長郡自調之”相比“塞尉史、候史县調之”又多出一個“徙”字,所以本文認為應將“徙”上讀。
簡113-114也只是規定要將一些“年长及能不宜其官者”的邊郡官吏進行調任,與簡115所言的免官文意不相銜接。同時簡113-114已將中央調任、郡調任、縣調任三個層次述畢,十分完整,而且簡114末也確實留有空白。因此簡113-114當是完整律文,不必再與簡115相連。簡115也可自成一條律文,專門對“丞、尉以上老不能治者”的免官進行規定。
據此重新句讀編連如下:
五十三 隴西、北地、上郡、雲中郡、雁門、代郡軍吏、軍吏丞、城塞尉、邊縣令、尉,年長及能不宜其官者,輒言狀丞相、113御史徙;塞士吏,候長郡自調之;塞尉史、候史县調之。有缺當補者,年五十以上勿用,用其次。114
丞、尉以上老不能治者,二千石官免之。 戊115
最後補充一點。雖然簡115末有留空白,不能與簡32直接編連,但簡32似乎也可視作對簡115的補充規定。
暫且嘗試編連如下,以供參考:
丞、尉以上老不能治者,二千石官免之。 戊115
敢擅免者奪爵一级。丞、尉以上當免者,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弗先得,罰金各四两。32
這樣就在規定了二千石官的免官權後,又補充了相應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簡22所言,丞、尉以上的任官權屬於御史大夫和丞相,而這裏二千石卻對“丞、尉以上者”有免官權。這种錯位,或許是因為“老不能治”屬於特殊的急需免官的情況,因此給予了二千石官便宜處置的權力。這類似於簡31所言二千石官在丞、尉以上有缺未補時,擁有置任守官的權力。在其他需要免官情況下,二千石官或許便不再具有對“丞、尉以上者”的免官權。
[1] 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文物出版社,2022年。後引《功令》與《漢律十六章》的釋文均據此,不另注。
[2] 陳松長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簡(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第178、184頁;李佳庚:《張家山漢簡<功令>所見漢初官吏遷補系統》,《歷史教學(下半月刊)》,2024年第9期。
[3] 黃浩波:《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功令>編連芻議》,簡帛網http://www.bsm.org.cn/?hanjian/8932.html,2023年3月20日。
[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6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4年11月13日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