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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學人文學院)
(首發)
《孟子·梁惠王下》記錄了一段孟子與齊宣王的經典對話:
臣始至于境,問國之大禁,然後敢入。臣聞郊關之內,有囿方四十里,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則是方四十里爲阱于國中,民以爲大,不亦宜乎?[1]
據梁濤先生《孟子行年考》考證,這一段對話大約發生在公元前318年。[2]當時齊宣王很不理解一個現象:自己的苑囿方圓40里,遠比周文王的苑囿小,爲何民衆還抱怨說太大。于是孟子揭示了周文王與民共享的仁政道理。從法律史的視角,這段對話透露出,當時的齊國法律規定:獵殺禁苑的麋鹿,等同于殺人之罪。我們可推導出:触犯者當處以死刑。這顯然很殘暴,將百姓性命等同于國君的麋鹿。
上面對話的時代距秦商鞅變法幷不太遠,筆者好奇當時秦國的禁苑如何管理?可惜暫無資料佐證。但比《孟子》大約晚一個世紀的湖北雲夢龍崗秦簡中,出現了大量關于禁苑管理的法規。相比之下,顯得人道很多。律文雖然劃定了一定範圍的禁區,禁區內禁止狩獵動物。但常留有一些餘地,有些情况下允許捕獵特定的動物。例如:
時來鳥,黔首其欲弋射耎獸者,勿禁(简32);∠取其豺、狼、豲、貈、狐、狸、豰、雉、兔者毋罪(简34)。[3]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秦律對偷獵者幷不適用死刑。龍崗秦簡33規定:
鹿一、彘一、麇一、麃一,狐二,當完爲城旦舂。[4]
按《龍崗秦簡》編者的解讀,這條律文規定了對偷獵的處罰:偷獵鹿一頭、彘一頭、麇一頭、麃一頭,狐二隻者,當完爲城旦舂。[5]該律文提到的“麃”與《孟子》中的“麋”是同一種動物[6],“城旦舂”則是遠較死刑爲輕的徒刑。可見,在秦代偷獵禁苑的麋鹿,幷不被視爲殺人之罪,不被處以死刑;刑罰遠较齊宣王爲輕。
龍崗秦簡的規定是當時的新規定吗?還是承襲了商鞅變法以降秦國禁苑管理的法規?我們無法斷定。但管中窺豹,相對于戰國時代齊國法律,我們發現秦律似乎更加人道些。後世所謂秦律嚴苛之說,似乎是在反秦背景下,脫離了法律史語境的建構。若秦律嚴苛,六國法律(至少是齊法),可能更加嚴苛。
[1] 楊伯峻:《孟子譯注》卷2《梁惠王下》,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29頁。
[2] http://www.chinakongzi.org/guoxue/lzxd/200705/t20070520_15239.htm
[3] 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龍崗秦簡》,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85-86頁。
[4] 同上,第85頁。
[5] 同上。
[6] 《史記·孝武本紀》載“其明年, 郊雍,獲一角獸,若麃然”,《集解》引韋昭曰:“楚人謂麋爲麃”(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45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11月15日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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