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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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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版社)
(首發)
一
嶽麓書院藏秦簡簡4-011、4-012簡文為:
〼□,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4-011(2037)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4-012(2090)[1]
這條律文的內容可分為以下兩款:
第一款:〼□,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
第二款: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
兩款之內容應皆為“犯行+處刑”結構,可比較如下表:犯行 處刑 處刑一 處刑二 處刑三 處刑四 第一款 鄉部吏貲一甲 占者贖耐 莫占吏數者贖耐 第二款 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女子 縣道嗇夫誶 鄉部吏貲一盾 占者貲二甲 莫占吏數者貲二甲
第一款中的“犯行”與“處刑一”不存,但兩款中的“處刑二”“處刑三”與“處刑四”顯然存在對應關係。因此,李美娟先生對兩款加以比較,推斷第一款中的“處刑一”的處罰對象應該也是“縣道嗇夫”,其處刑則應低於第一款“處刑二”中“鄉部吏”的“貲一甲”並高於第二款“處刑一”中“縣道嗇夫”的“誶”,並據此在第一款“鄉部吏貲一甲”前補出“【縣、道嗇夫貲一】盾”簡文。[2]
李美娟先生意見可從。只是簡4-011簡首僅殘去兩三字,此簡大致應僅能補出“【貲一】盾”三字。則簡4-011前應有上接簡,上接簡簡文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其一,以“縣道嗇夫”結尾;其二,“縣道嗇夫”前的“犯行”,應該也是官吏對某類不應“占數”(登錄戶籍)的人予以“占數”的行為。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一組簡的形制與書寫形式與其它已公佈的嶽麓律令不同,所以簡4-011的上接簡只能去《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一組簡中尋找。《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一組簡中,簡4-094簡文為:
作其數,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其縣道嗇夫4-094(2122)[3]
此簡以“縣道嗇夫”結尾,而“縣道嗇夫”前的“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的“犯行”,正是官吏對某類不應“占數”的人予以“占數”的行為。故簡4-094恰好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可將簡4-094與簡4-011、4-012連讀於下:
作其數,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其縣道嗇夫4-094(2122)【貲一】盾,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4-011(2037)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4-012(2090)
而上表之內容則可補足於下:犯行 處刑 處刑一 處刑二 處刑三 處刑四 第一款 作其數,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 縣道嗇夫【貲一】盾 鄉部吏貲一甲 占者贖耐 莫占吏數者贖耐 第二款 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女子 縣道嗇夫誶 鄉部吏貲一盾 占者貲二甲 莫占吏數者貲二甲
簡4-094原編聯於簡4-093之後。簡4-093簡文為:
□□□罪而與郡縣道及告子居隴西縣道及郡縣道者,皆毋得來之中縣道官。犯律者,皆4-093(2107)[4]
簡4-094第一字整理者釋為“作”,其字形可與《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一組簡中的“作”字與“占”字加以比對:4-094 4-010 4-017 4-025 4-030 4-057 4-068 4-068 4-011 4-011 4-012 4-012
若僅從字形來看,此字釋為“作”或“占”皆在疑似之間。但整理者注釋:“數:名數”,則“作其數”不可通。而如果考慮到與此字連讀的“其數”以及下文“吏弗能審而數”以及簡4-011中的“占者”“莫占吏數者”諸簡文,則此字顯然應釋為“占”。如此,簡4-094、4-011、4-012簡文為:
占其數,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其縣道嗇夫4-094(2122)【貲一】盾,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4-011(2037)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4-012(2090)
簡4-094前顯然仍應有上接簡,其內容應該也是官吏對某類不應“占數”的人予以“占其數”的“犯行”,與“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為並列關係。而從“皆毋得來之中縣道官”和“犯律”的表述來看,簡4-093下接簡簡文應是對“毋得來之中縣道官”的“犯律者”予以處罰或給予某種否定性評價的規定,而不可能允許官吏對其“占其數”。因此,簡4-093與簡4-094不能連讀,簡4-094上接簡不明。
如文後附圖所示,簡4-094、4-011、4-012簡背劃線大致連續。
二
簡4-324簡文為:
祠焉。廷當:嘉等不敬祠,當……〼4-324(0467)[5]
“當”後二字,現僅存左側殘劃。依文義,“當”後應接續“廷(廷尉)”對“嘉等不敬祠”的犯行提出的“當”(未論決獄事之應論決方案)的具體內容。嶽麓書院藏秦簡中,以下兩簡亦與“祠”有關,其處刑皆為“棄市”。
如下邽廟者輒壞,更為廟便地潔清所,弗更而祠焉,皆棄市。各謹明告縣道令丞及吏主4-321(0624)[6]
令曰:縣官所給祠,吏、黔首、徒隸給事祠所,齋者,祠未?(闋)而敢奸,若與其妻、婢並□,皆棄市,其□□5-307(1170+1172)[7]
可見,秦律對與“祠”有關的犯行,多施以死刑“棄市”。由此推斷,簡4-324中對“嘉等不敬祠”的處罰可能亦為“棄市”。
“當”後二字左側殘劃,可與簡4-321、5-203、5-307中的“棄市”比對如下表。4-324 4-321 5-203 5-307
可見,“當”後二字左側殘劃與以上三處“棄市”字形略同。
綜上,簡4-324簡文為:
祠焉。廷當:嘉等不敬祠,當棄市……〼4-324(0467)
三
簡4-357、4-358、4-359簡文為:
縣桓以十月粼牒,書署當賣及就食狀,須卒史、屬糞兵,取省以令,令案視。當就食,其親、所智(知)4-357(0640)者賣之。隸臣妾、城旦、城旦舂司寇、鬼薪、白粲及?(繫)城旦舂老、(癃)病、毋(無)賴不能作者,遣就食蜀守。〼4-358(0635)當就食,其親、所智(知)欲買,勿令就食,許。其歸,辠,不得賣。4-359(0526)[8]
其中的“縣桓以十月粼牒,書署當賣及就食狀”,應讀為“縣桓以十月粼,牒書署當賣及就食狀”。
“牒書署當賣及就食狀”,為“牒書署……狀”結構。類似的結構秦簡多見。
●奔敬(警)律曰:先粼黔首當奔敬(警)者,為五寸符,人一,右在【縣官】,左在黔首,黔首佩之節(即)奔敬(警),諸挾符者皆奔敬(警)故4-177(1252)徼外盜徹所,合符焉,以譔(選)伍之。黔首老弱及?(癃)病,不可令奔敬(警)者,牒書署其故,勿予符。其故徼縣道4-178(1253)各令,令守城邑害所,豫先分善署之,財(裁)為置將吏而皆令先智(知)所主;節(即)奔敬(警),各亟走,所主將吏善辦治4-179(1369)之。老弱(癃)病不足以守,豫遺重卒期足以益守,令先智(知)所主。4-180(1383)[9]
□其不能者,皆免之。上攻(功)當守六百石以上,及五百石以下有當令者,亦免除。攻勞皆令自占,自占不〼4-347(0592)〼實,完為城旦。以尺牒牒書,當免者人一牒,署當免狀,各上,上攻所執灋,執灋上其日,史以上牒丞4-348(0523)【相】、御史,御史免之,屬、尉佐、有秩吏,執灋免之,而上牒御史丞相,後上之恒與上攻皆(偕),獄史、令史、縣4-349(0520)[10]
其中的“以尺牒牒書,當免者人一牒,署當免狀,各上,上攻所執灋”,可讀為“以尺牒牒書當免者人一牒,署當免狀,各上上攻所執灋”,是“牒書……署……狀”結構。
●制詔御史:聞獄多留或至數歲不決,令無辠者久?(繫)而有辠者久留,甚不善。其舉留獄上5-059(1125)之。御史請:至計,令執灋上㝡(最)者,各牒書上其餘獄不決者,一牒署不決歲月日及?(繫)者人數為5-060(0968)㝡(最),偕上御史。御史奏之。其執灋不將計而郡守丞將計者,亦上之。制曰:可。•卅六5-061(0964)[11]
“各牒書上其餘獄不決者,一牒署不決歲月日及?(繫)者人數為㝡(最)”,也是“牒書……署……”結構。里耶秦簡簡8-1514有“今牒書當令者三牒,署苐(第)上”[12],9-2284有“令曰:以二尺牒疏書見芻稾、茭石數,各別署積所上,會五月朔日廷” [13],為“牒……書……署……”結構。
“粼”,秦簡中多見,其對象不是“牒”,而是某一類人。前引簡4-177“先粼黔首當奔敬(警)者”律文中,“粼”的對象為“黔首當奔敬(警)者”。
□□盜,為?(詐)偽,辠完為城旦以上,已諭〈論〉輒盜戒(械),令粼(遴)徒、毋害吏謹將傳輸巴縣鹽,唯勿失,其耐5-309(1765)[14]
“粼”的對象為“徒”。里耶秦簡簡8-1514有“御史令曰:各苐(第)官徒丁【粼】〼” [15],“官徒丁【粼】”亦為一類人。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61“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16],“人丁粼者”與“丁粼者”亦皆為某一類人。《秦律雜抄》簡9、10“先賦驀馬,馬備,乃粼從軍者,到軍課之,馬殿,令、丞二甲;司馬貲二甲,法(廢)”[17],“粼”的對象為“從軍者”。故“縣桓以十月粼”的對象不是“牒”,而是某一類人,“粼”的結果是遴選出“當賣及就食”之人。
四
簡5-335、5-089簡文分別為:
●治辠及諸有告劾而不當論者,皆具傳告劾辭論夬(決),上屬所執灋,與計偕。•執灋案掾其論5-335(2025)[18]
當不當。當上夬(決),匿弗上,令、丞、史(吏)主者,皆耐。其非匿之殹(也),貲各二甲。 ·廿 ——5-089(2168)[19]
整理者認為,簡5-335後有缺簡,簡5-089前有缺簡。本文認為,兩簡可連讀如下:
•治辠及諸有告劾而不當論者,皆具傳〈傅〉告劾辭論夬(決),上屬所執灋,與計偕。•執灋案掾其論5-335(2025)當不當。當上夬(決),匿弗上,令、丞、史(吏)主者,皆耐。其非匿之殹(也),貲各二甲。 ·廿 ——5-089(2168)
簡5-089中“當上夬(決),匿弗上”中的“夬(決)”,應即是簡5-335中“皆具傳〈傅〉告劾辭論夬(決),上屬所執灋”中的“論夬(決)”。兩簡銜接處簡文“執灋案掾其論當不當”,是說“執灋”官吏要對縣官作出的論決結果是“當”還是“不當”進行“案掾”(審核、審查)。“論當”或“論不當”之例,嶽麓書院藏秦簡及張家山漢簡中多見。
五月甲辰,州陵守綰、丞越、史獲論令癸、瑣等各贖黥。癸、行戍衡山郡各三歲,以當灋;先備3-013(1221)贖。不論沛等。監御史康劾以為不當,錢不處,當更論,更論,及論失者,言夬(決)。3-014(1466-1)[20]
●謂?(魏)嗇夫:重泉隸臣田負斧質氣(乞)鞫曰:不與女子市奸,夏陽論耐田為隸3-205(0432)臣,不當。3-206(0434)[21]
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讞)。相國、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為守丞,皆得斷獄、?(讞),獄102事當治論者,其令、長、丞或行鄉官視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縣道界也,及諸都官令、長、丞行離官有它事,104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出官在所縣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長若真丞存者所獨斷治論有不當者,令真令、長、105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斷治論及存者之罪。唯謁屬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106[22]
·二年十月癸酉朔戊寅,廷尉兼謂汧嗇夫:雍城旦講氣(乞)鞫,曰:故樂人,居汧酉圭中。不盜牛。雍以講為121盜,論黥為城旦。不當。122[23]
以上為“論不當”之例。
●吏議曰:癸、瑣等論當殹(也),沛、綰等不當論。3-024(0094)[24]
今佐175丁盜粟一斗,直(值)三錢。柳下季為魯君治之,論完丁為倡,奏魯君。君曰:盜一錢到廿錢,罰金一兩。今佐丁盜一斗粟,176直(值)三錢。完為倡,不已重虖(乎)?柳下季曰:吏初捕丁來,冠鉥(鷸)冠。臣案其上功牒,署能治禮,(儒)服。夫(儒)者,君子177之節也。禮者,君子學也。盜者,小人之心也。今丁有宵(小)人心。盜君子節,有(又)盜君子學,以上功。再詑其178上。有白徒罪二。此以完為倡。君曰:當?(哉)!179[25]
以上為“論當”之例。
如文後附圖所示,簡5-335、5-089簡背劃線大致逆序連續。4-094 4-011 4-012 5-089 5-335
[1]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42頁。本文所引嶽麓書院藏秦簡簡號前分別以“3-”“4-”“5-”區別。
[2]李美娟:《〈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15。
[3]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70頁。
[4]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69頁。
[5]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202頁。
[6]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201頁。
[7]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200頁。
[8]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213、214頁。
[9]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26、127頁。
[10]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210頁。
[11]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58、59頁。
[12]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42頁。
[13]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452頁。
[14]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201頁。
[15]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42頁。
[16]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貳)》,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82頁。
[17]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貳)》,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61頁。
[18]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210頁。
[19]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68頁。
[20]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叁)釋文修訂本》,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8年,第140頁。
[21]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叁)釋文修訂本》,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8年,第164頁。
[22]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33頁。
[23]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60頁。
[24]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叁)釋文修訂本》,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8年,第141頁。
[25]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72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4月27日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