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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一)
·【禁軍人其有盜縣官兵】001/1489+1490〼□【與盜同灋。耐辠以下】,其【辠有】(又)䙴(遷)【之。徒】食、敦(屯)長、【僕射】002/1481【智(知)弗告】,城旦辠,貲戍四歲,䙴(遷)辠,【貲戍三歲。賈人】買者,買二枚以上,䙴(遷),沒入臧(贓)縣官。募【軍】003/1486-1+1486-2齎之軍者,䙴(遷)之,受寄者與同辠。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二歲】㇗。【令、尉、士吏、吏主者弗閱,閱弗】004/1308+C5-2-3+1507
今按:簡001“其”上一字,原釋文作“人”者,抑或是“以”字。“其”##下一字,原釋文作“有”,字形未合。其下部似從“可”,疑是“寄”。簡004有“受寄”,正相呼應。這句話是說:禁止軍隊通過寄存的方式盜竊國家武器。簡文改讀如下:
·【禁軍以其寄盜縣官兵】001/1489+1490〼□【與盜同灋。耐辠以下】,其【辠有】(又)䙴(遷)【之。徒】食、敦(屯)長、【僕射】002/1481【智(知)弗告】,城旦辠,貲戍四歲;䙴(遷)辠,【貲戍三歲。賈人】買者,買二枚以上,䙴(遷),沒入臧(贓)縣官。募【軍】003/1486-1+1486-2齎之軍者,䙴(遷)之。受寄者與同辠。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二歲】。【令、尉、士吏、吏主者弗閱,閱弗】004/1308+C5-2-3+1507
(二)
·十四年四月己丑以來,黔首有私挾縣官戟、刃沒<及>弓、弩者,亟詣吏。吏以平賈(價)買,輒予錢。令到盈二月弗005/1357詣吏及已聞令後敢有私挾縣官戟、刃、弓、弩及賣買者,皆與盜同【灋。挾弓、弩殊折,折傷】不□006/1433〼戟、弓、弩殹(也),勿買,令削去其久刻㇗。賜于縣官者得私挾。·臣訢與丞相啟、執灋議曰:縣007/1464官兵多與黔首兵相【類】者,有或賜于縣官而傳賣之,買者不智(知)其賜及不能智(知)其縣官008/1454兵殹(也)而挾之,即【與盜同灋。詣吏有爲自告,減辠一等。黔首以】其故泰抵削去【其久刻】,009/1307【折】毀以爲【銅】若棄之。不便,【柀更】之。諸挾縣官戟、刃、弓、弩詣吏者,皆【除】其辠,有(又)以平賈(價)予錢。010/0198+2189〼【受買者亦得私挾之】,它如其令。□【之】□〼011/1523〼·五012/1460
今按:簡006末字,看殘筆,很可能是“可”。《二年律令》簡433:“亡、殺、傷縣官畜産,不可復以爲畜産,及牧之而疾死,其肉、革腐敗毋用,皆令以平賈(價)償。入死、傷縣官,賈(價)以減償。”令文這一段文字的句式恐相類似,原本作:“挾弓、弩殊折,折傷不【可】〖復以爲〗戟、弓、弩殹(也),勿買,令削去其久刻。”
(三)
·諸爲符官各悉案符,令初下以來,官報左符到而留者,盡劾,移其獄屬所【執灋】,獄屬所【執灋】052/1447具論當坐者㇗。後有留者,爲符官輒劾論之。 ·廿——053/J40+J73-5
今按:“符令”恐當連讀,指048-051書寫的令條,幷且可能是這條令的篇名。在中間點斷,語意顯得不完整。“獄屬所執灋”五字下均有重文符。除原釋文所示之外,似乎存在另一種析讀的可能,即以“獄獄”連讀。改讀後的簡文如下:
·諸爲符官各悉案符令初下以來,官報左符到而留者,盡劾,移其獄獄屬所【執灋】,屬所【執灋】052/1447具論當坐者。後有留者,爲符官輒劾論之。 ·廿——053/J40+J73-5
(四)
·泰官言:共縣所以給假食官器席及簪、箕、籧除(篨)者,恒弗別異、異臧(藏),與它官更器,器不絜(潔)清。請:自今096/0132以來,令共縣所以給假官器者,謹爲職(識)別異、異臧,以絜(潔)請(清)爲故。行至請室,循行舉不從令者,貲【縣】097/0131丞、令、令史、官嗇夫吏各二甲。 ·二098/0113
請室,整理者注釋:“請,疑讀爲‘清’。清室爲室名,疑爲齋戒祭祀時放置器具之室。”今按:清室當爲官署名,係“循行舉不從令者”的主語,應屬下讀。行至,疑與“行存”(121)、“行反”(138)、“行所宿”(139、141)類似,指皇帝巡行所至。相關簡文改讀作:“行至,請室循行舉不從令者,貲【縣】丞、令、令史、官嗇夫吏各二甲。”
(五)
〼敬,置祠衣席□□〼102/0586
〼【齋】戒沐浴,絜(潔)清衣服㇗。居祠上毋敢〼103/2157
今按:兩殘片疑可遙綴,讀作:“〼【齋】戒沐浴,絜(潔)清衣服。居祠上毋敢〖不〗103/2157敬,置祠衣席□□〼102/0586”肆324/0467有“嘉等不敬祠”,可參看。刊本中,整理者將兩片均看作原簡的中間部分,大致幷排。細看圖像,彩色圖版中簡103/2157“戒”字之上有比較明顯的編痕,與左右編痕明顯的簡支第一道編繩位置相當,簡102/0586則未見痕迹;紅外圖版只是簡102/0586正面“置”字之上似有痕迹,但比照彩色圖版,其爲編痕的可能性似難肯定。在將二片綴合的情形下,第二道編痕大致位于“敬”和擬補的“不”字之間,因而從編連痕迹的角度考慮似不能排除這一可能。
(六)
·諸爲宮室、官府、寺舍及長垣、大土功者,已成,輒各以其地埶(勢)稱議爲汧、演、渠、隄、衝、衕以備水。114/2145
原釋文以頓號將“大土功者”與其前諸事幷列,恐誤。當與上文連讀,是說營造宮室、官府、寺舍和長垣這樣的大型工程。
整理者注釋說:“衝:大路或交叉路。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簡101:‘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衕:通道或巷道。《說文·行部》:‘通街也。’”令文明言建造汧、演、渠、隄等設施目的是防止水灾,以爲道路不免偏離主旨。《楚辭·九歌·河伯》“衝風起兮橫波”,王逸注:“衝,隧也。”衕,似當讀爲“洞”,指洞穴。張衡《西京記》:“赴洞穴,探封狐。”如此理解時,衝、洞義近,或合指行水的涵洞,或分言而彼此稍有區别。
(七)
〼醫給藥節(即)從置所,泰醫亦給藥㱃(飮)如令,有不如令者貲一甲,其官嗇夫、吏主者及丞119/J73-3+J03令、令史貲各一盾。縣道官吏徒治視獻可食物者,各先其治視獻五日㱃(飮),除藥。縣道官給比食官。120/2162
今按:(1)“醫給藥”當與下文斷讀,是說在另一場合由某醫給藥。(2)“除藥”當與上文連讀,“飮除藥”與上文“給藥㱃”呼應。《隋書·禮儀二》:“梁、陳制,諸祠官皆給除穢氣藥,先齋一日服之,以取清潔。……凡應預祠享之官,亦太醫給除穢氣散藥,先齋一日服之,以自潔。其儀本之齊制。”“除藥”蓋即“除穢氣藥”、“除穢氣散藥”之類,是用于潔淨身體的藥物。
(八)
〼□縣官節(即)使人上書【奏事】及獻者㇗,行存所郡縣置便傳舍官府及寺舍近宮者,□輒121/2153
便,整理者注釋:“非正式的,臨時的。《史記·萬石張叔列傳》:‘子孫有過失,不譙讓,爲便坐,對案不食。’司馬貞索隱:‘蓋謂爲之不處正室,別坐他處,故曰便坐。……便坐,非正坐處也。故王者所居有便殿,便房,義亦然也。’”今按:此字實當釋爲“假”。假傳舍,臨時傳舍。
“輒”上一字,依稀可辨,應是“能”。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5月6日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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