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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十七)
□犯令者,其同居、典、伍或偏告,相除,除吏當坐者㇗,同居、典、伍弗告,鄉部嗇夫得之,除鄉【部嗇夫】。204/0155
簡首一字,原釋文缺釋。該字紅外圖版殘剩無幾,但在彩色圖版中大致完好,當是“諸”。與本條文字略同的簡伍206/1910相應位置正是“諸”,可印證。簡伍206/1910“告”上一字,整理者注釋說:“此字及本簡後一個未釋字當相同,或以爲‘捕’字。”我們則根據字形輪廓和文例,推測是“偏”[1]。這一推論,在本簡中得到證實。
(十八)
·【諸傳書,其】封毀,所過【縣官輒復封】以令、丞印。封纏解輒【纏】□【而封】其上,毋去故封,不從令,貲丞、令、令218/1610〖史一甲。〗 卒令乙十一219/1770(2)
今按:(1)復,紅外圖版左側殘,彩色圖版完整,字迹大致可見,實爲“更”。《二年律令》簡275:“書以縣次傳,及以郵行,而封毀,過縣輒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檄)曰:封毀,更以某縣令若丞印封。”懸泉漢簡ⅡT0115③:230:“〼兩,過所縣輒劾,更封爲〼”。92DXH12:7:“郵亭行書而毀封若亡其檄,過所縣輒劾更封、爲檄署。有律。”[2]都是說“更封”,可見秦漢一以貫之。簡伍103/1755文字大致相同,“更”字已殘,整理者據本簡釋爲“復”。亦當改過。(2)“而封”之上二字,細看彩色圖版和紅外圖版,第二字更像是“纏”,第一字從“糸”作,或許是“緟”。《說文》:“緟,增益也。”簡文是說在原有封纏鬆開的時候,直接在外面增加“纏”,而不去除原有的封緘。簡伍103/1755似少一字,原釋爲“纏”之字,實爲“緟”的可能性更大。本條可重新釋寫如下:
·【諸傳書其】封毀,所過【縣官輒更封】以令、丞印。封纏解,輒【緟纏而封】其上,毋去故封。不從令,貲丞、令、令218/1610〖史一甲。〗 卒令乙十一219/1770(2)
(十九)
·廿【七】年十二月己丑以來,縣官田田徒有論?(繫)及諸它缺不備穫時,其縣官求助徒穫者,各言屬所執灋,執灋□228/1612爲調發㇗。書到執【灋】而留弗【發】,留盈一日,執灋、執灋丞、吏主者,貲各一【甲】;過一日到二日,貲各二【甲】;過二日【到三】229/1611日,贖【耐】;過三日,耐㇗。【執灋發書到縣官,縣官留弗下,其官遣徒者】不坐其留如【執灋】㇗。書下官,官當【遣】230/1599徒而留弗遣,留盈一日,官嗇夫、吏主者,貲各一甲,丞、令、令史貲各一盾;過【一日到二日,官】嗇夫、吏貲【各】〼231/1180令、令史貲各一甲;過二日到三日,官【嗇】夫、吏贖耐,丞、令、令史貲各二甲;過三日,官嗇夫、吏耐,丞、令、令史爲232/1176江東、江南郡吏四歲。智(知)官留弗遣而弗趣追,與同辠,丞、令當爲新地吏四歲以上者輒執灋、〖執〗灋□233/1159丞、主者坐之,貲各二甲。執灋令吏有事縣官者,謹以發助徒〼234/1153如律令。·曰可。
·縣官【田】□□【令】 【甲】九235/1115
簡228末字,大部分殘壞,作,整理者注釋:“疑爲‘亟’字。”字形未合。疑是“均”字右旁殘畫。里耶秦簡8-755至8-755云:“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禮謂遷陵丞:丞言徒隸不田,奏曰:司空厭等當坐,皆有它罪,耐爲司寇。有書,書壬手。令曰:吏僕、養、走、工、組織、守府門、削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虜御史,御史以均予。”可參看。
“縣官留弗下其官遣徒者”應作一句讀,意思是說縣官不及時對具體負責派遣徒隸的官署下達所收到的執法文書。令文主要分三個層次設定對滯留發徒行爲的懲處。第一層從“書到執灋而留弗發”開始,針對的是執法官署。第二層從“執灋發書到縣官”開始,針對的是縣官。第三層從“書下官”開始,針對的是縣官屬下的“官”,具體所指應該是掌管隸臣妾的倉和掌管城旦舂的司空。在第二層中,不會出現對“其官遣徒者”處分的内容。
“不坐其留如執法”的“不”,左側殘泐。細看圖版,實際所存字迹()只應是比較濃黑的部分,爲“匕”形。聯繫文意看,原本當是“比”。“比坐其留如執法”,是說對“縣官留弗下其官遣徒者”的處分比照上文所述執法部分。
“知官留弗”以下一段文字斷讀欠清晰。可考慮讀作:“智(知)官留弗遣而弗趣追,與同辠。丞、令當爲新地吏四歲以上者,輒執灋、〖執〗灋233/1159丞主者坐之,貲各二甲。”前一句說的是縣官如果知道下屬官署未及時派遣而未加催促,與下屬官署同罪。後一句說的是如果縣官令、丞受到爲新地吏四歲以上的處分,執法和分管該項事務的執法丞連坐。
(二〇)
盜書、棄書丞、令印以上,耐;少(小)官印,貲二甲。263/1773
今按:少,實當是“之”字,與“耐”連讀。簡伍071“亦耐之”,簡伍218“皆耐之”,《二年律令》簡6“耐之”,可比看。盜書、棄書丞、令以上的官府之印[3],處耐刑。盜書、棄書“官印”,貲二甲。兩相比較,可知“官印”的“官”,地位在丞、令之下,當是指縣下所屬的官署。《二年律令》簡53:“盜書、棄書官印以上,耐。”應是將這條秦律所說的兩層罪行加以合幷,對盜書、棄書縣下所屬官署之印以上的官府之印都處以耐刑。這可以反證本條秦律中的“官印”的斷讀。
[1] 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簡帛網2018年3月1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6。
[2] 張俊民:《懸泉漢簡所見郵驛制度初探》,《漢帝國的制度與社會秩序》,牛津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18、320頁。
[3] 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注釋以爲“以上”指“呈上”,誤。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5月9日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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