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 進入手機版 | 繼續訪問電腦版

简帛网

 找回密碼
 立即注册
樓主: 圈圈

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汉律十六章》初读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23-3-17 16:02 | 顯示全部樓層
《三三六》186-187釋文:
    捕磔若要(腰)斬罪一人,購金一斤捕盗賊、亡人、略妻、略賣人、强奸、僞寫印者棄市罪一人,購金十兩刑城旦舂罪,購金四兩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刑耐罪,購金二兩。
按:簡文用三個分號將四處量刑論處分開,不妥。其中的第二、三、四中情況均是針對“捕盗賊、亡人、略妻、略賣人、强奸、僞寫印”而言,不便與第一種情況並列。宜改讀如下:
    捕磔若要(腰)斬罪一人,購金一斤。捕盗賊、亡人、略妻、略賣人、强奸、僞寫印者,棄市罪一人,購金十兩;刑城旦舂罪,購金四兩;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刑耐罪,購金二兩。
發表於 2023-3-17 17:02 | 顯示全部樓層
QQ截图20230317170142.jpg
發表於 2023-3-17 17: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angqiung 於 2023-3-17 17:13 編輯

《二年律令》404釋文:
    乘徼,亡人道其署出入,弗覺,罰金□
《三三六》284釋文:
    乘徼,亡人道其署出入,弗覺,罰金各二兩。
對讀可知,《二年律令》404簡後闕“二兩”二字。而我們前面將138從137後剝離後,正可與404綴合。黃浩波先生在22#提出的404後可能接138的意見是正確的。
發表於 2023-3-17 18:09 | 顯示全部樓層
《三三六》209:“群盗、命者及有罪當命未命,能捕群盗、命者若斬之一人,免以爲庶人。所捕過此數者,購如律。”整理者已指出,“購如律”之“購”《二年律令》作“贖”。核驗圖版,二字釋讀均無誤。但從文意上看,當以“購”字為長。《二年律令》之“贖”或為訛字。
發表於 2023-3-17 18:23 | 顯示全部樓層
tangqiung 發表於 2023-3-16 11:00
《三三六》213之“若隸臣、司寇三人以爲庶人”,圖版“隸臣”“司寇”之間斷開,且約有一字之闕,當是據《 ...

《三三六》213由兩枚簡遙綴,據拼合投圖版,中間約殘去一字。再對照《二年律令》“隸臣妾、收人、司空〈寇〉三人以爲庶人”,可知213此處當缺一“妾”字,釋文當作“若隸臣【妾】、司寇三人以爲庶人”。
發表於 2023-3-17 18:43 | 顯示全部樓層
《二年律令》簡3釋文:
〼來誘及爲閒者,磔。亡之〼
《三三六》整理者據228補出其前“【從諸侯】”三字。按:簡3“亡之”之下,陳蘇鎮先生、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都指出當有“諸侯”二字。現可據《三三六》229補出內容為“亡之諸侯、諸侯人亡之漢,雖未出徼若有事而亡居焉,皆黥爲城旦舂;自出也,笞百。”補足後共40字(若計重文號則42字),當能夠書寫在一枚簡上。
發表於 2023-3-17 18:52 | 顯示全部樓層
tangqiung 發表於 2023-3-16 11:49
《三三六》230:城旦舂亡,黥復城旦舂。鬼薪白粲亡,黥爲城旦舂。
《二年律令》164:城旦舂亡,黥,復城旦 ...

《三三六》指出《二年律令》164下半段為誤綴,簡文“也皆笞百”當另屬它簡。按:164簡超過大半而未見中部編繩,整理者所說可信。當將“也皆笞百”析出。筆者19#的意見作廢。
發表於 2023-3-17 20:39 | 顯示全部樓層

筆者又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所附新見殘片中找到殘片X5,釋文為“〼諸捕告〼”。核驗圖版,“捕告”之下有3字左右的空白,可見應該處於簡末。結合筆者在42#的分析,認為X5殘片中的“諸捕告”極有可能就是《三三六》簡188中的“諸捕告”,其所處位置也與筆者之前的分析大致相符。若以上無誤,則《二年律令》中的這條律文可以初步恢復如下:
【捕磔若要(腰)斬罪一人,購金一斤。捕盗賊、】亡人、略妻、略賣人、强奸、僞寫印者棄市罪一人,購金十兩。刑城旦舂罪,購金四兩。完城  137
【旦舂、鬼薪白粲、刑耐罪,購金二兩。其人奴婢當畀其主者,主購之;雖老小不當刑及刑盡者,皆購金二兩;吏所捕其部中及諸捕告  〖缺簡〗
而不當購者,】主入購縣官,其主不欲取者,入奴婢縣官,【縣】官購之。  161
發表於 2023-3-17 23:1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崧高 於 2023-3-17 23:18 編輯

《捕律》222:捕罪人弗當,【以得購賞而】移予它人,及詐僞,皆以取購賞者從贓爲盜。
其中的缺字據《二年律令》補,但“當”下有逗號不通,應斷爲“捕罪人弗當以得購賞而移予它人,及詐僞”。“弗當以得購賞而移予它人”和“詐僞”是兩件并列的事。

《捕律》223:而能頗捕其與。
整理者注引《二年律令》的注說“頗”是少部分的意思。其實是忽視了近來的研究成果,如劉釗先生在《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頗”》說:“‘頗’……表示的正是難以弄清或不需具體說明的某種數量。”其說明顯比整理者說法好。
又如《捕律》226的“若偏告吏”,整理者把“偏”讀爲“徧”,也忽略了如陳偉、單育辰、施謝捷、冀小軍等學者對“偏”字義的研究。
發表於 2023-3-18 10:09 | 顯示全部樓層
《二年律令》254簡文:
……貧弗能賞(償)者,令居縣官;□□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笞百,縣官皆爲賞(償)主,禁毋牧彘。
《三三六》281-282有相似內容:
……貧毋以償,令居之。其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笞百。縣官皆爲償主。
兩條律令雖然內容不完全相同,但內涵近似。前者是償馬牛,後者則是償稼。暫且不論他們是否是同一條律令,但論處是基本相同的。《二年律令》中的未釋二字,核驗圖版,編繩在“城”與“旦”字之間,位置可稍向上移,若此,則其前或僅有一字之空,極有可能就是“其”字。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注册

本版積分規則

簡帛網|手机版|小黑屋|

GMT+8, 2024-3-28 22:49 , Processed in 0.038375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