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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王偉先生大作《里耶秦簡“付計”文書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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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3 23: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晚間拜讀王偉先生大作《里耶秦簡“付計”文書義解》,王先生大作中有對里耶秦簡文書文句“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的分析。晚生有《里耶秦簡牘所見“計”文書及相關問題研究》的習作,其中一節亦有對“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的分析,主要從“計”文書的標題、內容、結構,結合“計”的形成途徑及核驗進行分析,與王先生所論不盡相同。拙文去年六月投給《簡帛研究》,日前已經看到校樣。可惜,受限於環境,未能及時拜讀學習王先生的大作。現冒昧將拙文相關結論附上,并向王先生及各位方家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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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4 12:32 | 顯示全部樓層
秦代追貲涉及居縣與署縣時,只需雙方記清哪一年賬目即可,無需將錢款移送對方,而是由本方代表朝廷的縣官統計和交付。明白了這一點,再理解相關語句就一目了然。
相關語句當斷句如下:[司空]不名計,問可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為報。
名,即占有的意思。《史記·佞幸傳》“竟不得名一錢”,《論衡·骨相篇》“不名一錢”,皆為此意。司空不名計,大體意思就是“司空不作此賬目”的意思。問,讀為遺。可,猶所,即所在的意思。《禮·中庸篇》“體物而不可遺”注:“可,猶所也。”問可縣官計付,大體意思就是“留給所在縣官統計和交付”。
署,即書的意思。名與上同義。署計年名為報,大體意思就是“計算到哪一年賬目上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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