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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逸飛關于郡縣制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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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22 15: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秦統一以前,地方行政制度已是內史-中縣和郡-縣的結構。睡虎地秦簡《置吏律》“縣、都官、十二郡”正是這一結構的體現。十二郡中郡-縣道制也已有較成熟的制度,《語書》可以為證。二、秦代不是單純的郡縣制,而是郡縣制與都官制二者並存。三、將“邦尉”視為太尉,與丞相、御史大夫並稱,並不妥當。事實上,邦尉是都尉的前身。秦在統一的過程中,是郡中有邦的結構。里耶秦簡8-461“郡邦尉為郡尉”,正式宣布去“邦”改“郡”。毋曰邦門曰都門,正是改“邦”為“都”實證。邦有兩個意思:一是指整個封域,一是指邦君所居之城邑,邦門就是所謂的城門。秦國占領後稱為邦,于是設置邦尉。秦漢時期,郡治稱為都。秦代強調全域軍事控制,漢代改郡尉為都尉是強調城市軍事控制,邦尉與都尉二者有著密切關系。
 樓主| 發表於 2016-9-23 13:51 | 顯示全部樓層
據《里耶秦簡》、《嶽麓秦簡》等記載,秦統一前夕,南郡已設置守、尉、監等官吏,其郡縣制已基本成熟。此外,秦統一前夕郡所轄之縣基本不稱令,而是稱守。或者,郡守與縣守以大小守之分。按《史記》記載,秦孝公時期已在秦國推行縣制,設置令、丞等官吏。由此,可作如下推定:一、秦始皇統一前,秦國所轄之郡已實行郡縣制,只是統一後將其向全國推廣。二、秦統一前設置之郡當與中縣是同一品秩,而郡所轄之縣品秩要低于中縣,睡虎地秦簡《置吏律》、《法律問答》相關律文可為證。秦統一後,全面推行郡縣制,將郡一級品秩與朝廷卿一級相同,並將郡所轄之縣守、丞改設為令、丞,其品秩與中縣相同。這大體是秦代郡縣制發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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