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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尊德義》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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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0 18: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


   《尊德義》簡3:

     殺戮,所以除A也。


   A,整理者隸定為“【舟+卩+口】”。劉釗先生隸定為“夗+口”,讀為“怨”。(《郭店楚簡校釋》,第125頁。


   按:整理者所釋可从,【舟+卩+口】從舟聲,從舟與從壽的字多可通假,(參高亨:《古字通假會典》“舟與譸”、“侜與譸”、“輈與譸”條,第780781而從壽得聲的字與“讎”可通,(參高亨:《古字通假會典》“壽與讎”、“醻與讐”,第781782故“【舟+召】”可讀為“讎”。“除讎”一詞見於典籍:


   《管子·七主七臣》:“奸臣痛言人情以驚主,開罪黨以為讎。除讎則罪不辜。”


   《大戴禮記·保傅》:“管仲者,桓公之讎也。鮑叔以為賢於己,而進之桓公,七十言說乃聽,遂使桓公除仇讎之心,而委之國政焉。”


  典籍中也有將對讎仇進行殺戮的說法,可以參看:


    《左傳》哀公十三年:“彌庸見姑蔑之旗,曰:‘吾父之旗也,不可以見讎而弗殺也。’”


    《列子·力命》:“鮑叔牙謂桓公曰:‘管夷吾能,可以治國。’桓公曰:‘我讎也,願殺之。’”

                    二

  《尊德義》簡37


    夫唯是,故德可易而施可邅也。


  “夫唯……故……”是古代漢語中的一個固定格式。《古代漢語虛詞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代漢語研究室編:《古代漢語虛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159—160頁)指出,該格式“由連詞性結構‘夫唯’和連詞‘故’組成。整個格式表示因果關係。‘夫唯’(夫惟)用于前一分句,引出原因,并表示其唯一性。‘故’用於後一分句,引出結果。可譯為‘正因為……所以……’”,并列舉了以下例證:


    (1)解狐得舉、祁午得位、伯華得官,建一官而三物成,能舉善也。夫唯善,故能舉其類。(《左傳》襄公三年)


    (2)夫唯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老子》二十二章)


    (3)公儀休相魯而嗜魚,一國盡爭買魚而獻之,公儀子不受。其弟諫曰:“夫子嗜魚而不受,何也?”對曰:“夫唯嗜魚,故不受也。”(《淮南子·說山訓》)


    (4)德行為有事,優劣易見。文章微妙,其體難識。夫易見者粗也,難識者精也。夫唯粗也,故銓衡有定焉。夫唯精也,故品藻難一焉。(《抱樸子·尚博》)


  此外,還有一個與“夫唯……故……”相似的固定格式,即“夫唯……是以……”,典籍中也有例證:


    (1)生而不有,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老子》二十二章)


    (2)江河所以能長百谷者,能下之也。夫唯能下之,是以能上至。(《淮南子·說山訓》)


    “夫唯……故……”、“夫唯……是以”表示因果關係,這是毋庸置疑的,但說“‘夫唯’(夫惟)用于前一分句,引出原因,并表示其唯一性”,恐怕尚可商榷。從上舉例證來看,“夫唯”只是用來引出原因,并沒有表示“唯一性”的含義。另外一個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夫”、“唯”兩個虛詞組合在一起,為什麼即具有“正因為”的含義?筆者認為,“夫唯”之“唯”,應該讀為“為”(參《古字通假會典》“惟與為”、“維與為”條,第496、498頁),因為之義。《經傳釋詞》卷三云:


    惟,猶以也。《書·盤庚》曰:“亦惟女故,以丕從厥志。”《詩·狡童》曰:“維子之故,使我不能餐兮。”僖二年《左傳》曰:“冀之既病,則亦惟君故。”五年曰:“桓莊之族何罪,而以為戮,不唯偪乎?”是也。




  “以”即“因為”之義。將王引之所舉數例中的“惟(維/唯)”讀為“為”,文意都很通順。值得注意的是,“惟(維/唯)……故”的句式在典籍中也常作“為……故”:


    《左傳》莊公十一年:“宋為乘丘之役故,侵我,公禦之。”


    成公元年:“為齊難故,作丘甲。”
    襄公三年:“晉為鄭服故,且欲脩吳好,將合諸侯。”


    昭公元年:“鄭為游楚亂故,六月丁巳,鄭伯及其大夫盟于公孫段氏。”


    哀公八年:“吳為邾故,將伐魯。”


  可見王引之所舉數例中的“惟(維/唯)”,確應讀為“為”,與“以”含義相同。相應地,將“夫唯”之“唯”讀為“為”,應該是可以成立的。又《楚辭·離騷》:“指九天以为正兮,夫唯灵脩之也。”這與“夫唯……故……”的句式更加相似,這裡的“唯”,也應讀為“為”,訓為因為。
 樓主| 發表於 2017-5-22 13:59 | 顯示全部樓層
  《尊德義》簡5—6:

    桀不易禹民而後亂之,湯不易桀民而後治之。


   按:這裡兩個“而後”的用法值得注意。《古代漢語虛詞詞典》認為,“而後”一詞“由連詞‘而’和時間詞‘後’組成”,“連接時間上前後相承的兩件事情或兩種情況,表示後一件事情發生在前者之後。可譯為‘然後(纔)’、‘之後’或仍作‘而後’”,抑或“連接事理上具有條件關係的前後兩件事,表示後一件事情的發生或出現是以前者為條件的,即先有前一件事,纔能有後一件事。可譯為‘然後纔’、‘之後纔’,或仍作‘而後’”。(122頁)簡文中的兩個“而後”的用法,顯然十分特殊,即譯作“然後(纔)”或“然後纔”等無法使前後文義通順。


  筆者認為,簡文中的“而後”之“而”表示轉折,“後”字明顯沒有意義,“桀不易禹民而後亂之”,謂桀沒有更換禹所統治的人民卻動亂,“湯不易桀民而後治之”,謂湯沒有更換桀所統治的人民卻安定。


  典籍中也存在“而後”的這種特殊用法,如《禮記·郊特牲》:“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後”字明顯也無意義,《禮記·王制》:“五十而爵,六十不親學,七十致政。”是其明證。又如《戰國策·韓策一》:“今茲效之,明年又益求割地。與之,即無地以給之。不與,則棄前功而後更受其禍。”“後”字亦無意義,《戰國策·趙策三》:“來年秦復求割地,王將予之乎?不與,則是棄前貴而挑秦禍也。與之,則無地而給之。”可證。又如:


    《公羊傳》文公二年:“作僖公主何以書,譏。何譏爾,不時也。其不時奈何,    欲久喪而後不能也。”


    《公羊傳》莊公三年:“冬,公次于郎。其言次于郎何,刺欲救紀而後不能也。”

    《管子·侈靡》:“大王不恃眾而自恃,百姓自聚,供而後利之,成而無害。”


    以上“而後”之“後”,從上下文義來看,也是沒有意義的。

    筆者以為,以上的“而後”,均為偏義複詞,“而”表示轉折或順承,因言“而”而連言“後”,“後”字只起到陪襯作用。《左傳》昭公十三年“鄭,伯男也,而使從公侯之貢”,孔穎達引王肅注:“鄭,伯爵,而連男言之,猶言曰公侯,足句辭也。”見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2009年,第4501頁。許嘉璐先生對這種現象總結道:“本說甲,而連帶說到乙,使兩個相關的詞連在一起,卻只突出表達其中一個詞的意義,這種修辭方法就是連文。”見許嘉璐:《古代漢語》,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248頁。
 樓主| 發表於 2017-5-31 22:34 | 顯示全部樓層
《尊德義》“察諸出”之“出”當為“此”

    《尊德義》簡7—9:


      莫7不又(有)道安(焉),人道為近。是以君子人道之取先。察者(諸)出所以智(知)8己,智(知)己所以智(知)人,智(知)人所以智(知)命,智(知)命而句(後)智(知)道,智(知)道而句(後)知行。9


    “察者(諸)出所以智(知)己”一句費解。業師陳偉認為“察者(諸)”似是“察反諸己”的省稱。李零在“出”下加逗點。李銳讀“出”為“拙”。單育辰謂“察諸出所以知己”是說審察所出之言行而知道自己是怎麼樣的人。


    按:“察諸出”、“察諸拙”均不辭。單育辰以“審察所出之言行”解釋“察諸出”,似有增字解經之嫌。原釋作“出”的圖版作“ 搜狗截图20170722161226.png ”,當改釋為“此”,右旁“匕”有所省略,“此”字楚簡或作“ 搜狗截图20170722161328.png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4.jpg”(郭店《六德》簡4)、 wm021801.jpg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8.jpg”(上博七《吳命》簡2)等形,可資比較。 “此”代指上文“是以君子人道之取先”,“察諸此所以知己”,謂明察于“人道之取先”因而可以知己。如果這種推斷不誤,則李零在“察諸此所以知己”另分一章的主張是有問題的,“察諸此所以知己”正接上文“是以君子人道之取先”,故當與上章合為一章。
 樓主| 發表於 2017-7-22 15:54 | 顯示全部樓層
    《尊德義》簡28—29云:
         德之流,速乎置 1 (1).png (以下用A代替)而傳命。
       A,整理者釋為“【又+虫】”,裘錫圭認為“A”從又聲,可讀為“郵”。業師陳偉釋為“蛕”,讀為“郵”。 按:此字又見於望山一號墓簡9,作“ 1 (2).png (以下用B代替)”之形,辭例為“尚毋為大~”,整理者釋“B”為“蚤”,讀為“慅”,憂也。 張靜將“B”釋為“【又+虫】”,讀為“憂”,作“疾病”解。 陳劍亦釋為“【又+虫】”,讀為“尤”,訓為“過”。 按此字當釋為“蚘”,讀為“尤”。新蔡葛陵1號墓所出簡冊有以下數簡:

        小有外言慼也,不為 1 (3).png (以下用C代替)。甲三10
        小臣甲三21成敢用解過釋  1 (5).png (以下用D代替)。甲三61
        〼尚毋有 1 (4).png (以下用E代替)。甲三143

        C、D,整理者釋為“【蚘+心】”,讀為“憂”。 宋華強讀為表示責備、怪罪之“尤”,與“過”同義。E,整理者釋為“蚘”,讀為“憂”。 從辭例上來看,新蔡簡甲三10“不為C”、甲三143“尚毋有E”,與望山簡9“尚毋為大B”非常相似,可知“B”與“C”、“E”當係一字異體。“E”釋為“蚘”,而“C”不過是在“蚘”字的基礎上,加上一個表意的“心”,那麼“B”無疑也應釋為“蚘”。相應地,郭店簡《尊德義》中的“A”也應釋為“蚘”。
       “A”、“B”,當分析為下部從虫,上部所從之“又”乃“尤”之訛體,如“友”字本從二“又”,但楚簡或作从二“尤”(字形见郭店《六德》簡30、郭店《語叢三》簡6、上博六《天子建州甲》簡10、上博六《天子建州乙》簡10)。又如楚簡“爭”字常從四又(手){字形见清華六《太伯甲》簡2、清華六《子儀》簡11},但左上方的“又(手)”訛作“尤”形(字形见清華二《繫年》簡76、清華二《繫年》簡78)。由此可見,楚簡中的“又”、“尤”在一定條件下已經發生了混同。“B”釋為“蚘”,在新蔡簡中讀為“尤”,過失之義。“A”釋為“蚘”,“蚘”從“尤”聲,在郭店簡《尊德義》中讀為“郵”。 
發表於 2017-7-22 18:1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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