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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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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7 11: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競建內之》簡3“焉命行先王之法,發古[竹+慮],行古[作+止],廢[作+止]者死,弗行者死”,其中“[作+止]”有“作”、“籍”、“圖”等讀法。
  按“[作+止]”讀為“籍”正確,但非征籍義,而與“法籍”之“籍”相當。典籍中“法籍”比較多見,《淮南子·要略》“德不內形,而行其法藉,專用制度,神祇弗應”、《覽冥訓》“棄捐五帝之恩刑,推蹶三王之法籍”、《文子·道德》“玄聖守其法籍,行其憲令”,“法籍”應是兩名詞並列。“法”是法式,《漢語大詞典》釋為“载有法令制度的典籍”,舉例中就有《覽冥訓》“推蹶三王之法籍”等例,這是將“法籍”看作定中結構,不可信。
  《氾論訓》“今世之法籍與時變,禮義與俗易,為學者循先襲業,據籍守舊教,以為非此不治,是猶持方枘而周員鑿也”,《文子·上義》“今為學者,循先襲業,握篇籍,守文法,欲以為治,非此不治,猶持方枘而內員鑿”,于鬯校云:“《文子·上義篇》作‘握篇籍’,此‘籍’上葢亦有‘篇’字,與下文‘守舊教’各三字句為對。”是“籍”本是篇籍之義,可釋為行事所依循的篇籍。
  “[竹+慮]”以往讀為“慮”、訓謀慮,應可信。《禮記·學記“發慮憲,求善良”,“慮”、“憲”是兩詞並列,俞樾訓“憲”為思,與“慮”一類,但結合文獻中“發憲令”、“發憲出令”、“發憲布令”等說法,“憲”恐就是憲令,“慮”雖訓謀慮,但具體在“發慮憲”、“發古[竹+慮](慮),行古[作+止](籍)”中,其義已與“籍”、“法”、“憲”等有相類處。

  郭店簡《尊德義》簡1“
濩忿連”的“”釋解紛紜,李零先生釋“”,此釋後經張新俊先生補說,可成定讞。但“”讀為“去”、“卻”則沒有必要。一般知道“護”是保護義,但“濩(護)忿連”的“護”顯然不是,而是相反的禁阻、禦止一類含義。與“護”情況類似者,如“救”既有禁、止義,又有助、佑義(其分析參姜黎黎:《〈摩訶僧祇律〉單音動詞詞義演變研究及認知分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4月,第142—145頁),又如“捍”、“抗”既有捍蔽、遮護、遮蔽義,又有抵禦、抗拒、捍止義,皆有對反的兩義,具體用哪一義,關鍵是看語境中其賓語對象是什麼。
  按“護”的護止、禁阻類義文獻有徵,吳金華先生曾發之,用例如:
[align=justify]    “武都買茶,楊氏擔荷,往來市聚,慎護奸偷。”(《全漢文》卷四二王褒《僮約》)[align=justify][align=justify]    “使二人口誦呪文,使死者魂神徑至,歷嶮阻,勿令橫鬼遮護,達其赤山,然後殺犬馬衣物燒之。”(《三國志》卷三〇《魏書·[align=justify]  烏丸傳》注引《魏書》)[align=justify][align=justify]    “(杜)喬故掾陳留楊匡聞之……守衛尸喪,驅護蠅蟲,積十二日。”(《後漢書》卷六二《杜喬傳》)[align=justify]  吳金華先生指出“慎護”之“護”猶言提防、警惕,“遮護”是近義並列,“護”亦遮攔堵截義,“驅護”之“護”是阻止、防禁義,這幾個“護”絕不會是保護義。吳金華:《“護前”不是“護短”》,辭書研究編輯部編《疑難字詞辨析集》,上海辭書出版社,1986年12月,第120—122頁;又,《古文獻研究叢稿》,江蘇教育出版社,1995年11月,121—123)。由上述可知,《尊德義》“濩(護)忿連”的“護”含義正與類似。
發表於 2017-7-7 12:51 | 顯示全部樓層
非常同意Z兄關於“”的意見,“蒦”的本意就是抓住鳥,使其“止”(“止”這一動作可以看作非中心義素),心睿兄曾討論過一個戈銘上的“擭”,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658,從字形上看就是遮攔鳥,使其不得舉。還有“掩”字,本來就是遮住,覆蓋之意,從“止”的這一義素中衍生出來一個專門表示這個意義的詞,文獻中或用“淹”(《方言·卷十二》“掩,止也”)。這些都可以一起討論。文獻中常見(尤其是《左傳》,《系年》中也有這個詞)“止某人”,就是“抓獲某人”的意義,與“”表示“止”正可對看。

又比如“離/羅”字,本來都指“捕獲”義,但是裡面其實暗含有“止”義(“月離于畢”這類的“離”的討論參蔣文女士的博論),《廣雅·釋詁二》“㱖,離,待也”,王念孫疏證:“待者,止也……”,《方言·卷十二》“萃,離,時也”。附帶一提,《清華簡·子儀》簡8“遠人兮麗宿,君有尋言……”中“麗宿”,ee老師破讀為“離宿”,非常正確,我們認為這裡的“離宿”就是文獻中的“宿離”,這裡的“離”與“宿”的意義大體相類。
 樓主| 發表於 2017-7-7 16:39 | 顯示全部樓層
    《管子立政》:“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于國,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于太史。大朝之日,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身習憲于君前。太史既布憲,入籍于太府。憲籍分于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于鄉官致于鄉屬,及于游宗,皆受憲。憲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於廟致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發使者致令以布憲之日蚤晏之時,憲既布,使者以發,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考憲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不足曰虧令,罪死不赦。首憲既布,然後可以布憲。”
    “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與簡文可對讀,其中幾個“籍”包括“憲籍”的“籍”,與“法籍”之“籍”為一。
    又,李天虹先生《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箸[作+又+示]浮”再探》一文提到:“籍”還有一個不太常見的用法,可以代指法令。《戰國策·趙策二》“王破原陽以爲騎邑”章載牛贊進諫曰“國有固籍,兵有常經。變籍則亂,失經則弱”。又說:“著籍”的意思與《管子》的“爲令”、“定令”正好相合。
    這是很正確的看法。可見“籍”亦不妨直接理解為由記載、籍記(或名詞的書籍、簿籍)而引申指施政的憑據、法則(也就是政令),這樣,“籍”與“法”、“憲”、“令”含義就差別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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