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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簡所見“兵輸內史”或與秦始皇“銷毀兵器”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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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0 01: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里耶秦簡16-5、16-6記載: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榖、屬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資贖責(債)。急事不可留,乃興繇(徭)。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即)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資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殹(也),不欲興黔首。嘉、榖、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資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榖、尉在所縣上書,嘉、榖、尉令人日夜枼(牒)行。它如律令。
又8-1510記載:廿七年三月丙午朔己酉,库後敢言之:兵當輸內史,在貳春□□□□五石一鈞七斤,度用船六丈以上者四(艘)。謁令司空遣吏、船徒取。敢言之。
《校釋》(第341頁):“兵當輸內史,16-5、16-6并云:‘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李學勤先生以爲指军械等物資。王煥林先生以爲:兵,兵器,即下文之‘甲兵’。今按:16-5、16-6‘兵’與‘甲兵’并言,二者應有別。……似當指穀物。”我们以爲“兵”與“甲兵”有別,甚是。但不能解釋爲“穀物”。“兵”當是秦始皇要求收取天下兵器,集中到咸陽銷毀的各類兵器,故只能以斤來論。而“甲兵”則是軍隊正常的兵器輸送。
《史記·秦始皇本紀》:“更分天下爲三十六郡,……收天下兵,聚之咸陽,銷以爲锺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宮廷中。”本紀將此事記在廿七年前,據以上簡文“兵輸內史”均在“廿七年”,《年表》則將“更分天下爲三十六郡”列在“廿七年”。如“兵輸內史”與秦始皇“銷毀兵器”有關,則“銷毀兵器”之事亦當在“廿七年”。
發表於 2018-5-23 10:44 | 顯示全部樓層
说得有道理,在今天所发现的秦兵中,除了一件秦二世时期的元年丞相斯戈外,没有一件纪年为秦王政二十六年即公元221年(不含是年)后的兵器。之前的年份还有大量兵器发现,到这一年就断崖式锐减,应该也是和这件事有关。
 樓主| 發表於 2018-5-29 01:40 | 顯示全部樓層
9-724+9-1465“……【餘】完可用當予洞庭縣不當輸内史者”,說明兵器不完備則屬“當輸內史者”,進一步佐証了“兵輸內史”與秦始皇“銷毀兵器”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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