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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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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0-10 10: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上次所说“私”字,仅是《二年律令》贼律之一九简,而实际上,简一九与一八的关系很密切。简一八记:“有挟毒矢若谨毒者、□,及和为谨毒者,皆弃市。……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简一九的文字,承前简文义,其义密不可分。即县官不受此律限定,县道可以不请示中央作所需之毒品。“和为”之“和”作“合”解,似乎是均有制作的意思,二字有重复之嫌。 另:《张家山汉墓竹简》有新的释文修订本了,携带比较方便。有意者注意了!
發表於 2006-10-10 15:50 | 顯示全部樓層
好消息,多谢了
發表於 2006-10-20 11:21 | 顯示全部樓層
关于《张家山汉墓竹简》新的释文修订本,zhangjm4261兄有无更多消息?多谢
 樓主| 發表於 2006-10-24 10:32 | 顯示全部樓層

关于释文修订本

不好意思,刚看到询问消息。修订本2006年5月,文物出版社出版。16开本,40圆。在目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有释文进行了修订(包括标点),修订部分主要是《二年律令》部分。
發表於 2006-10-24 21:40 | 顯示全部樓層
谢谢zhangjm4261兄我也已经买到这本书了。
發表於 2006-10-24 22:33 | 顯示全部樓層
呵呵  希望有看头  不然又白烧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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