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46中,总共有四个释为“即”的字。其中的“即堕”、 “即以死馬屬居臺”,解释成“立即”似乎是无疑的;“即水下七刻”的“即”,也许是“即令”的简省。专人传送文书的记录,“即”、“即令”作为前缀,或没有前缀,都是常见的情形,其时间、传送者、接收方的表述也可以有详有略*。
附:笔者是完全的外行,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历史训练。知道几处出土文献相关的网站,但是活跃的论坛几乎没有,不知道是否能在此发提问贴……初次发文,不知道规矩;所提的问题恐怕十分愚蠢。如有不妥之处,或者需要删帖,请联系指出。🙇♀️
“佐見即居臺”在《校释(第二卷)》没有断开,也没有解释。有一部分文章和结果据此也未将此字释为人名[1] 。
游逸飛教授、陳弘音老师 的《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2]断为:
“即”应当是释为了人名。文中的依据是里耶秦简8-768的“六月乙巳旦守府即行”。
另外,里耶秦简8-1298+8-1354有“誠與倉銜、佐𣤶、華雜訊旁”,参与的有仓啬夫“銜”、佐“𣤶”和“華”(“𣤶”、“華”在其它简中各有出现),大约能说明存在大于一名的佐参与共同事务的情况。9-2346如有两名佐“見”和“即”也很合理,此简的“杂诊”人员构成则为“乡啬夫+令史+乡佐*2+责任方”,也符合地位先高后底的排布[3]。乡佐“見”见于它简[4],似乎不必讨论“見即”为一人双字名的可能。
悬泉汉简IIT0216③:136有“即與嗇夫義、御稯明等五人雜[診],馬病,守丞曾壽前。”IIT0216③:137有“……复作李则、耿癸等六人杂诊橐佗丞所置前,橐佗罢亟死,审,它如爰书,敢言之。”都未明确说明是哪几人,但类推之,这样较多的杂诊总人数应该也是合理的。
如果不把“即”作为人名,断句应该就是原来的
“即”也有可能是“会合”的意思?例如長甶盉:“穆王鄉(饗)豊(醴),即井(邢)白(伯)、大祝射。”[5] 又据《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賊死”条:
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賊死、結髮、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診……”
“與牢隸臣某即甲診”中的“即”,整理者注释:“《周易·訟》正義:‘從也’”,语译为“随……前往”[6]。这条案例与9-2346十分相似,以同样的方式译作“鄉趙、令史辰、佐見隨居臺前往共同檢驗”似乎也是说得通的。
居臺参与杂诊的身份两种情况下,居臺都既是“告”的行为主体,又可能是需要赔偿“马堕死”的损失的责任方[7]。居臺虽然要指认现场,有参加的必要,但他能作为杂诊的行为主体吗?
请教这种情况是否有它简可征。我只找到两则可能是事故责任方参与了地方行政组织多人共同办事(“雜/同+动词”)的例子,但都不是很好。目前也没有找到更多将责任方列入“杂治”前的主语的例子。
1.里耶秦简8-2035“居貲亦雜診”这则上下文有些少,“亦”释为人名,也未见于它简,大约不能断言杂诊的内容和“亦”本人有关,也不确定“亦”当时担任的是何种杂役。
2.悬泉汉简ⅤT1310③:215 “御宋終古等五人襍診”厩御宋终古是“告”与“葆養”之人,也参加杂诊,情况很相似。然是时是地与秦始皇二十八年的启陵乡相距甚远,而且病马应该就在厩中,而非需要确认的外界地点,似也不宜等同视之:
正月辛卯朔辛巳,縣泉廄佐光敢言之,爰書:廄御宋終古告曰,所葆養傳馬一匹,騅,牡,左剽,齒十五歲,高五尺八寸,名曰千歲。病中飲食不盡度。即與嗇夫弘、佐開、御宋終古等五人襍診馬病丞□□□前。病中,馬醫充國診治。病,審證之。它如爰書。敢言之。
又据《睡虎地秦簡·廄苑律》,“诊”的主语是“县”:
“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𡩡(索)入其賈(價)錢。”
《校释(第二卷)》(前引[7])中以此律为依据,认为“以死馬屬居臺,當是要他作相應處置以負償”。是否也可以认为9-2346的杂诊也是这里的“縣診”?
陈伟教授在《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校读》[8] 文中提出 “雜買(賣)”似为“两人以上共卖”。所举的例子是“仓啬夫+佐”,确为县廷官吏。另参其它地方行政组织多人办事的资料,似乎也基本以县廷或县、乡下属的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为执行的[9]。
《廄苑律》中并未明确说明“县诊”包括哪些人员,是否责任方也要一并参与。如果居臺确系“居貸”的刑徒,其在“杂诊”中所担任的角色,是否只是类似于把其余人带到指定地点、指认现场的当事嫌疑人?又或者像一些杂役参加与己有关的共同事务[10],居臺也可以算作行政性杂役,列入“杂诊”的人员之一(或者只说是主语的一部分),参与检查自己可能需要负责赔偿的事件?
[1] 如胡騰允《<里耶秦簡(貳)>所見人名統計表》,简帛网,2019年9月4日。
[2] 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简帛网,2013年12月22日。不知道是否为这一断句的最早出处。其它文章比如魯家亮教授《里耶秦簡所見遷陵三鄉補論》也采用了这一断句和释名,见魯家亮《里耶秦簡所見遷陵三鄉補論》,《国学学刊》2015年第4期,第35~46页。
[3] 乡佐的分析见吳桑《里耶秦簡所見鄉佐“貝”》,简帛网,2022年7月8日。令史与佐的组合分析见[2]的注178。
[4] 前引的吳桑《里耶秦簡所見鄉佐“貝”》。
[5] 香港中文大學人文電算研究中心,漢語多功能字庫。
[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157~158页,注2及译文。这条案例中“求盗甲”并非责任方,见下文[10]。
[7] 如果将“死馬屬居臺”解释为居臺对此损失负责,居臺应为“居貸”、负责传送之人,如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第481页,9-2346校释第14条;陈侃理主编:《重写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10月第1版,第198页。9-2346背的释文中,居臺负责文书传递,也符合“居貸”的劳役内容。居臺需要负责赔偿应该是很确定的。但似乎也有些文章没有将居臺和“居貸”之人视为一人的,暂时想不起来是哪篇……
[8] 陈伟《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校读》,《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5年第1期,第14~21页。
[9] 如“出稟”简,陈侃理主编:《重写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10月第1版,第545-546页。
[10] 有刑徒身份的杂役参与地方共同事务、作为“杂治”主语之一的,例如隶妾可以做“稟人”出稟给自己,賈麗英《里耶秦簡"産子課"及"徒簿"反映的徒隸生活》,《文史》2022年第4期,第5~28页;求盗甲发现死者一人,令史某与牢隶臣某即甲诊,《睡虎地秦簡·封診式》“賊死”条。但这两个例子中的刑徒杂役似乎并不会因为处理、报告之事遭到处罚,似不宜等同视之。
* 文书传递记录的格式可能是常识,但我没有找到明确的讲解,说法系主观判断,可能并不正确。虽与正文无关,也补充说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