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理者編號爲41的簡“上下殘斷”,簡背無竹節與編號,整理者言“據此殘簡上端殘斷處簡背劃痕,應該位於簡40與簡42之間”(注97),但在書末的“竹簡信息表”中,簡41的“簡背劃痕”一欄卻爲“無”,我們在原大圖版上也未發現簡背劃痕。 根據原大圖版,簡40與簡42的簡背劃痕實際是相連的,簡40後應接簡42。簡40末字不清晰,整理者認爲是“此”字,但殘劃與同篇“此”字似不合,暫闕疑。簡40與42連讀後,得“若夏后啟之觴帝,而湯之伐鬲山,夫□【40】遂失其邦國”一句,是在承接上文敘述夏朝得天命而復失之事。 整理者編號爲47的簡“首尾均殘斷”,簡背無竹節與編號,整理者言簡47“根據簡背劃痕位置可以復原該簡與鄰簡的相對位置”(注108),但在書末的“竹簡信息表”中,簡47的“簡背劃痕”一欄也爲“無”,我們在原大圖版上也未發現可與簡48簡背劃痕相連的劃痕。 簡41與簡47簡背中央位置都有一條縱向的深色紋路,很可能本屬同一支簡。我們認爲,簡41應後移至簡47(殘片)上方。因我們無法確定兩殘片相對位置,暫時不改變整理者放置兩殘片的水平位置,得到“以至鄭子陽之家,流殺此父。且【46】□□□既至,將又何方[之止]乎?【41】□□□□□之未至,吾是故得□□□□【47】”。這樣,語義相對的“既至”與“未至”位置也相鄰,應較原方案更合理。“既至”前或可補“之”字。謝明宏先生認爲本篇殘4應綴合到簡47底部,但其舉作證據的信陽簡1-87前兩字不清晰,可能非“得君”二字,簡47末釋文暫闕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