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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簡《申徒狄見周公》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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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12-19 14:3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樸益順安 於 2025-12-19 16:30 編輯

简28:獸聚魚龹。
“激流震川2.0”老师于23楼首先提出“龹”当改释为“灷”并读为“沈”(沉),“易泉”老师于25楼同意改释意见但读为“騰躍”之“騰”,“my9082”老师于89楼从“易泉”老师读“騰”说并从字形上对释“灷”加以肯定。我们也同意这个改释意见,但读法需要重新考虑。

首先,如果按“龹”声或“朕”声去理解、释读都嫌不足,在“水冰土凍”的环境背景下,“獸聚”的目的是所谓“抱团取暖”,但“魚”此时的状态不会说是“蜷缩”(鱼怎么蜷缩?)或者“腾跃”,且也无从“抱团”以“取暖”,所以“激流震川2.0”老师读“沈”(沉)的意见值得肯定,此时“魚”只会待在水冰之下。其次,“灷”声字在战国文字系统中其实有至少两类读音,邬可晶、施瑞峰二位老师的《说“朕”、“灷”》一文中有详细地介绍,我们按此文的记号分为“灷(朕)”和“灷(撰)”,“灷(朕)”古音在以组蒸部LƏŊ“灷(撰)”古音在精组文/元部S[U,O]N,二者可以依靠所谓“偏旁组合惯例”进行区分,而无另加偏旁之“灷”如上博简《凡物流形甲》简9“必從灷(寸)□(始)”,又《昔者君老》简1“母弟灷(遜)退”,可知其当读“灷(撰)”音。因此,我们在考虑“激流震川2.0”老师的意见下,将“魚灷”改读为“魚遜”。《说文》:“遜,遁也。”也就是说“魚”为了逃避冰寒而遁形于冰下。
發表於 2025-12-19 15:2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樸益順安 於 2025-12-19 18:56 編輯
樸益順安 發表於 2025-12-19 14:32
简28:獸聚魚龹。
“激流震川2.0”老师于23楼首先提出“龹”当改释为“灷”并读为“沈”(沉),“易泉”老 ...

谢明宏老师于本网站“帛书文库”板块发表了文章《說安大簡〈申徒狄見周公〉的“立志不淫”》,指出简30的“”字当为“巠”声而非“㸒”声,允为卓识。为了方便输入,我们把“”字隶定为“𢙼”。简28~30我们的释读如下:
易(狄)曰:“水冰土凍,芔(草)木不*sreŋ;獸聚魚灷(遜),良菓(果)不縈(*weŋ;㝪(蟄)虫(蟲)不出,戎(農)夫不□(*kˤreŋ。夫此不𨟻(將)各伏以須亓(其)旹(時)𰲛(乎)?是義士之立志不𢙼(*kʰeŋ。”

其中“灷”读“遜”原帖已详。“菓”读“果”没有疑问,读“罟”则韵部不合、不可从。“縈”诸多老师读为“榮”,“ZDLSD”老师于84楼指出“果”和“榮”搭配不辞,因此颇疑读为“營”,《广雅·释诂三》:“營,得也。”《楚辞·天问》“何往營班祿”,王逸注:“營,得也。”“良果不營”犹“良果不得”。“𢙼”谢明宏老师读“逞”,“巠”声字声组在见组K,“呈”声字声组在以组L,二者声组不同恐不能通假,因此颇疑读为“輕”,如《礼记·儒行》“世治不輕”,即不轻浮,与“伏以須其時”之“伏”可呼应。

發表於 2025-12-19 22:2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纯之 於 2025-12-19 23:22 編輯

信陽簡1-02:“〔周公〕曰:“狄,夫賤人剛志而及於刑者,有上賢……”一句,雖不能與安大簡《申徒狄見周公》中的簡文直接對應,但其提問主題和語氣與安大簡24“周公勃然作色曰:‘狄,夫賤人而強志,則刑罰至。夫強而不……’”以及安大簡30“周公曰:‘狄,夫賤人而強志,上困而下不比,於民利乎?’”相近。

且信陽簡1-02中提及的“上賢”也出現在安大簡40“上賢,則或未主君之所稱也”一句中。“主君”是申徒狄對周公的尊稱,“上賢則或未主君之所稱也”一句,當是對信陽簡1-02周公所說“有上賢”云云的回應。考慮到安大簡25~50這一段中,缺失了編號32~35的四支簡,且簡36也殘去上段,則與信陽簡1-02直接對應的內容,極有可能就在缺失的這部分中。由以上分析可知,安大簡25~50這一段中包含了周公與申徒狄關於“賤人”該不該“強志”以參與政事的三次問對(周公的第三次提問須根據信陽簡1-02補入)。簡36以下申徒狄的大段論說,就是對信陽簡1-02中周公提問的回答。

張新俊先生《信陽楚簡1-02號簡平議》(《簡帛研究》2020:01)認為信陽簡1-02簡文末可補一疑問詞“乎”,“夫賤人剛志而及於刑者,有上賢乎?”意思是問“剛志”而受刑的“賤人”中,有沒有上等的賢人。我們讚成這種讀法。安大簡中申徒狄先舉夫差殺伍子胥的事例,提到伍子胥“上罹其刑而下成其名”(在君上那裡遭受刑殺,卻在天下成就聲名),再說“上賢,則或未主君之所稱也”。這似可理解為:申徒狄回答說,伍子胥就是受刑而成名的人,但不知道能不能算得上周公所稱的上等賢人。


顧王樂先生《安大簡《申徒狄見周公》篇初探》已論及此點。回復時失檢。與顧文相同的部分作廢。




發表於 2025-12-19 22:5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脐厚螺 於 2025-12-19 23:01 編輯

信陽簡1-057左半殘,舊闕釋,細審應是“不愳(懼)異”三字,“目”字寫法可參簡1-04。“不愳(懼)異”與安大簡31末“不愳(懼)同”相對,可惜簡32-35、簡36上段均缺失。安大簡與信陽簡1-057“不愳(懼)異……”對應的內容,應就在缺失的這部分中。
發表於 2025-12-20 14:1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纯之 於 2025-12-20 16:28 編輯

信陽簡1-030+1-058“聞之也䧕(國)”,對應安大23狄也曰䧕(國)有天子,而邦有君慶(卿)”;信陽簡1-035“□天子而卿”,應對應安大24“如國不能事其天子,而邦不能事其〔君卿〕”。從圖版可看出,信陽簡1-030+1-058是簡的中間部分,看不出頭尾與編繩的痕跡,而信陽簡1-035為簡尾。根據安大簡文本,兩句之間間隔30字。1-030+1-058與1-035屬於兩支簡,則其應該屬於上一支簡的下段。若屬於同一支簡,則應該位於上段。考慮到一支簡的字數不能太多,而信陽簡1-030+1-058上方殘去的部分很可能還有字,則其位於上一支簡末尾的可能性更大。總的結論是,信陽簡1-030+1-058與信陽簡1-035來自相鄰的兩支簡,其中信陽簡1-030+1-058位於上一支簡的下段,而信陽簡1-035位於下一支簡的簡尾。


信陽簡1-050“新(?)義而”(“新”字殘去右半邊,《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合集》闕釋),可能對應安大1“新(親)義而懽(勸)聖”。


信陽簡1-056“□生於”(第一個字殘存三個斜筆,《合集》闕釋,可能是“月”字;“於”字《合集》釋“也”,根據殘畫能看出是“於”),對應安大10“楚之明月,生於△△”。


信陽簡1-069“也台(殆)”,對應安大18“易(狄)台(殆)”。


信陽簡1-072“君而”,可能對應安大40“約其君而至於刑者”。與信陽簡1-040“……帝而湯之……”(安大簡整理者已指出與安大40“若夏后啟之觴帝,而湯之伐歷山”對應)可能原本屬於一支整簡。


信陽簡1-083“𦘔(盡)”(《合集》闕釋),對應安大14“夫此不𦘔(盡)賤……”


信陽簡1-0107“死而”(“死”《合集》闕釋),對應安大55“……死,而子焉將措乎”



發表於 2025-12-20 14:3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脐厚螺 於 2025-12-20 16:46 編輯

信陽古書簡現存至少7個簡頭,13個簡尾,5個中契口,簡1-01是唯一同時存在中契口與簡尾者,其中契口與下契口間有15字,可據此推斷此組竹簡形制:每簡約書30字,上中、中下契口間各15字左右。根據安大簡簡24-25內容與推斷的信陽簡每簡容字數,信陽簡1-35與1-07可編連(“純之”先生亦指出),兩簡皆僅存後半段,簡文可擬補爲“事天子,而卿【1-035】〔不能事□□,而官不能事師長,而家不能事父兄。如〕易之聞之於先王之灋也【1-07】”。“卿不能事□□”與其他小句內容不符,“卿”可能是“邦”的訛字。


根據信陽簡每簡容字數,簡1-030+1-058與簡1-035不會是同一支簡,可爲“純之”先生95樓結論添一證。


信陽簡1-076存兩字,舊闕釋,首字爲“冰”(“純之”先生亦指出),下一字是“土”字之殘,對應安大28“水冰土凍”。


信陽簡1-114也有“君而”,此簡應是簡頭,如其與1-040原本屬於一支整簡並與安大40內容對應,根據信陽簡形制,簡1-040應有中契口,但1-040不見契口或編痕,可知1-114不應與安大簡40對應。
發表於 2025-12-21 13:29 | 顯示全部樓層
    簡3  典△(制)不𣣎
    整理者:𣣎,讀爲“徹”,撤除,取消。(頁101)
    按:𣣎,整理者讀爲“徹”,極是,當訓作“毀”。如清華簡《赤鵠之集湯之屋》:“夏后乃從小臣之言,𣣎(徹)屋。”《詩·小雅·十月之交》:“徹我牆屋。”鄭玄箋:“反徹毀我牆屋。”“𣣎(徹)”與“屋”之類具體實物搭配,可進一步釋作“毀壞”;簡文中“𣣎(徹)”與“典△(制)”搭配,則可進一步釋作“毀棄”,《逸周書·商誓》:“今紂棄成湯之典。”可參。

   簡58+59:吾叙(予)子定(正)大夫,而田方十里。
   整理者:“叙”,讀爲“予”,赐予,給予。(頁117)
   按:“叙”原簡爲上下結構,可隸定作“[余/又]”,整理者讀爲“予”,極是。清華簡《繫年》簡34:“惠公既入,乃背秦公弗[余/又](予)。”《戰國策·楚策一》:“王且予之五大夫,而令私行。”可參。
   簡文“田方十里”有特定含義,《墨子·尚賢中》:“古者聖王唯毋得賢人而使之,般爵以貴之,裂地以封之。”“予子正大夫”可與“般爵以貴之”相對應,則予之“田方十里”正是“裂地以封之”之意。《左傳·昭公二十八年》:“晉韓宣子卒,魏獻子爲政。分祁氏之田,以爲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爲三縣。”孔穎達疏:“此祁氏與羊舌氏之田,舊是私家采邑。”可知簡文“田”正指封地采邑。
發表於 2025-12-21 15:56 | 顯示全部樓層
整理者編號爲38的簡包含兩截殘片(後文稱簡38-1、簡38-2),整理者言“據簡背形態以及簡文內容進行遙綴”(注90)。簡38-2殘存部分竹節,竹節以下完整,雖無編號和劃痕,但文句與簡39連屬,置於此應無問題。簡38-1存六字“而或未易之所”,簡背無竹節、編號和劃痕,並無必須置於此處的證據。在本書所附原大圖版中,只有此簡的正面與背面圖版水平位置明顯不同,也許反映了整理者對此殘片位置無明確意見。“不求甚解”先生在32#對這段內容有說解,並在整理者補字基礎上補出“抑或未易之所稱也”“而或未易之所稱也”兩句,可從。此段大意是申徒狄分別舉了主君所稱、自己不稱和自己所稱、主君不稱的做法。依整理者方案,“抑或未易之所稱也”在“而或未易之所稱也”前,轉折意味更強的“抑”位於“而”之前,很不自然。同時,此方案中“而或未易之所稱也”前僅能用四個字敘述某人物的某做法,與“抑或未易之所稱也”前關於夫差與伍子胥的大段敘述有明顯差異,並不合理。我們認爲簡38-1位置應前移,“而或未易之所稱也”之某人做法位於“抑或未易之所稱也”之夫差做法之前。簡38-1應是缺失的簡32-35或僅存下半段的簡36的殘片,位置偏後的可能性更大。移出簡38-1後,簡38-2“天△其德,焉賜其命”前就有14字的空間可敘述這位被賜天命者的做法,也較之前的兩字空間更加合理。
發表於 2025-12-21 16:53 | 顯示全部樓層
整理者編號爲41的簡“上下殘斷”,簡背無竹節與編號,整理者言“據此殘簡上端殘斷處簡背劃痕,應該位於簡40與簡42之間”(注97),但在書末的“竹簡信息表”中,簡41的“簡背劃痕”一欄卻爲“無”,我們在原大圖版上也未發現簡背劃痕。
根據原大圖版,簡40與簡42的簡背劃痕實際是相連的,簡40後應接簡42。簡40末字不清晰,整理者認爲是“此”字,但殘劃與同篇“此”字似不合,暫闕疑。簡40與42連讀後,得“若夏后啟之觴帝,而湯之伐鬲山,夫□【40】遂失其邦國”一句,是在承接上文敘述夏朝得天命而復失之事。
整理者編號爲47的簡“首尾均殘斷”,簡背無竹節與編號,整理者言簡47“根據簡背劃痕位置可以復原該簡與鄰簡的相對位置”(注108),但在書末的“竹簡信息表”中,簡47的“簡背劃痕”一欄也爲“無”,我們在原大圖版上也未發現可與簡48簡背劃痕相連的劃痕。
簡41與簡47簡背中央位置都有一條縱向的深色紋路,很可能本屬同一支簡。我們認爲,簡41應後移至簡47(殘片)上方。因我們無法確定兩殘片相對位置,暫時不改變整理者放置兩殘片的水平位置,得到“以至鄭子陽之家,流殺此父。且【46】□□□既至,將又何方[之止]乎?【41】□□□□□之未至,吾是故得□□□□【47】”。這樣,語義相對的“既至”與“未至”位置也相鄰,應較原方案更合理。“既至”前或可補“之”字。謝明宏先生認爲本篇殘4應綴合到簡47底部,但其舉作證據的信陽簡1-87前兩字不清晰,可能非“得君”二字,簡47末釋文暫闕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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