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yaoleilishi 於 2024-2-16 16:53 編輯
整理者曾綴合⑤壹193+⑤壹194+⑤壹182三簡,釋文作: 爵五夫=吏六石以上及有罪當〼 縱毄之 〼 ⑤壹193+⑤壹194+⑤壹182正 幣幣廚〼 ⑤壹193+⑤壹194+⑤壹182背 整理者的綴合是正確的,釋文尚可完善修訂之。整理者所釋“夫”字,圖版作:
,當是合文“大夫”。兔子山7號井的這條簡文可對讀《漢書·惠帝紀》以及張家山漢簡336號墓《囚律》。《漢書·惠帝紀》記載:“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繫。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爲城旦舂者,皆耐爲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1]張家山漢簡336號墓《囚律》150號簡記載:“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智(知)名者有罪當盜戒(械)者頌毄(繫)”,整理者認爲這是“漢惠帝即位後給地位較高官吏的優裕政策”。[2] 綜上,兔子山7號井的這條簡文屬於漢惠帝即位之初所發詔令的殘文,我們對釋文修訂作: 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有罪當〼 縱毄(繫)之 〼 ⑤壹193+⑤壹194+⑤壹182正 幣幣廚〼 ⑤壹193+⑤壹194+⑤壹182背 相比較《漢書·惠帝紀》以及張家山漢簡336號墓《囚律》,兔子山7號井遺漏了“百”“宦皇帝而知名者”,是書手抄寫錯誤還是有其他緣故,尚可進一步討論。兔子山7號井第6層還有兩條釋文作: 〼有罪當〼 ⑥218 〼□城旦舂□〼 ⑥216 這與《漢書·惠帝紀》“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爲城旦舂者”部分內容是重合的,很可能也是漢惠帝即位之初所發詔令的殘文。同類文獻一起互證,説明漢惠帝的政策在地方進行了實行,這對研究西漢早期歷史以及法制史都具有重要價值。
[1] (漢)班固:《漢書•惠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 年,第85 頁。
[2]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 年,第18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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