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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陈胜吴广起义原因的“失期”——曹旅宁先生提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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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7-6 21: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曹旅宁先生在《陈胜吴广起义原因“失期”辨析——秦汉法律简牍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一文中,根据睡虎地秦简有关御中发征“诣水雨”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认为司马迁在《史记•陈涉世家》中有关陈胜吴广起义原因的叙述,是司马迁出于文气贯通的考虑以及重张楚法统并极其同情陈胜、吴广起义的结果。笔者以为,曹先生的辨析似显牵强。理由有二:    其一,睡虎地秦简的法律年代与陈胜吴广起义的时间并不一致。据睡虎地秦简《编年记》,其简文的终结年代为秦始皇三十年,也即公元前217年。即便以非常保守的态度来估计睡虎地秦简中有关秦律的最后成文年代,此距陈胜吴广起义之公元前209年尚有8年之久。虽然我们说法律会保持其相对的稳定性,但也不能排除在这8年之中秦律的某些条款被删改的可能。因此,司马迁在《史记•陈涉世家》中用陈述性的语气说“失期,法皆斩”,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依据法律规定之可能。而陈胜吴广在正式宣布起义时所说“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之语亦可谓是有力的佐证。    其二,即使秦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有关御中发征“诣水雨”免除惩罚的法律规定在条文上于这8年中也没有改变,但依然不能排除秦律在执行过程中“刻深”的可能或事实。因为《史记•始皇本纪》记秦二世元年四月在其还至咸阳后就明确有“用法益刻深”的记叙。“用法”之意,似可作两解:一谓法律制定,此不常见,如《史记•酷吏列传》说武帝时赵禹至太中大夫,与张汤论定诸律令,作见知,吏传得相监司,“用法益刻,盖自此始。”二谓法律执行,史籍常见,如《史记•张释之传》记文帝过桥乘舆马惊,张释之对文帝之言: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汉书•刑法志》记宣帝有感廷史路温舒上疏,乃下诏曰:    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汉书•循吏传》:    自武帝末,用法深。昭帝立,幼,大将军霍光秉政,大臣争权,上官桀等与燕王谋作乱,光既诛之,遂遵武帝法度,以刑罚痛绳群下,繇是俗吏上严酷以为能。    虽然从程序上来说,法律制定与法律实行有先后的不同,但从汉武帝时代来看,往往法律制定尚“刻深”的时代,其法律执行也往往尚“刻深”。如此,从秦二世时暴政的背景出发,我们自可将《史记•始皇本纪》中的“用法益刻深”作两解。明乎此,则秦二世时法律执行的“刻深”亦可算是司马迁《史记•陈涉世家》中“失期,法皆斩”如此记述之一种可能的原因。    不过,从《史记•陈涉世家》记述的语气来看,笔者还是倾向于将“失期,法皆斩”理解为法律条文更改的结果,而不关涉法律执行刻深之事。因为除了上文所列第一条理由之外,司马迁在《史记•陈涉世家》中述陈胜吴广起义时在“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之后,紧接着又有“藉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之语。这表明,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失期当斩,但也有可能政府会另下命令而放过陈胜吴广等一干人。    当然,就“失期,法皆斩”这一法律条文的制定来说,其既可能是秦始皇晚年法律严酷的杰作,也可能是秦二世时“用法益刻深”的绝佳表现。但无论如何,似乎都不关涉曹先生的辨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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