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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明鹏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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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27 00: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翁明鹏的声明
里耶8-461号木方发表之后引起学术界很大重视,有不少学者著文探讨。田炜先生早在2015年10月17日即在香港大学中文学院主办、香港中文大学中国历史研究中心协办的“出土文献与先秦经史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发表了《论秦始皇“书同文字”政策的内涵与影响——兼论判断出土秦文献文本年代的标尺》一文(见《出土文献与先秦经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第119-140页),其后又于2017年4月8日在《中国语文》编辑部、浙江大学汉语史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五届《中国语文》青年学者论坛”上宣读了这篇文章的修订稿,题目改为《论秦始皇“书同文字”政策的内涵及影响——兼论判断出土秦文献文本年代的重要标尺》(见《第五届〈中国语文〉青年学者论坛会议手册》,第42-70页)。这篇文章后来刊载在2018年9月出版的《史语所集刊》第89本第3分,并附有后记,说明文章初稿曾于2015年宣读发表。这是目前此一方面研究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文章利用里耶8-461号木方的记载重新讨论了“书同文字”政策的内涵,指出“书同文字”政策包括了“正字形、正用字、正用语”三方面的内容,并且明确提出利用木方记载的“书同文字”规定——尤其是字词变化的规律——作为时代标记判断出土秦和西汉早期文献的本文年代,并实际利用这种方法判断了几乎所有已经公开发表的秦简帛文献的文本年代。
田先生还曾在2016年4月本专业的“秦汉文字研究”课上详细讲过8-461号木方的内容和用它判断出土秦和西汉早期文献文本年代的方法。当时本人是听课学生之一,田老师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使我受到启发。到了2018年4至5月,我借鉴田老师的研究思路和方法,集中考察了一部分秦简牍的抄写年代,写成并先后发表了《说睡虎地秦简〈马禖〉等篇与北大藏秦简〈祠祝之道〉的抄写特点和年代问题》(《简帛研究二〇一九(秋冬卷)》)、《从〈禹九策〉的用字特征说到北大秦简牍诸篇的抄写年代》(《文史》2020年第1辑)、《岳麓秦简〈数〉的抄写年代考辨》(《出土文献》第十四辑)、《岳麓秦简〈占梦书〉的抄写年代考辩》(《中国文字研究》第三十辑)。在写这些单篇的初稿时,我使用了田先生提出的断代思路和具体方法,但投稿的稿子未对2016年田先生课上的相关内容加以引述,也未引用田先生在2015年、2017年两次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这是极不应该的! 2018年9月田文在《史语所集刊》刊出后,我在上述诸文正式发表时仅用了“补记”的形式简单提到田文的主要观点。这个做法没有清楚指出我的文章和学术原创观点之间的关系,没有尊重学术原创者应有的权利,是很不妥当的。其中《从〈禹九策〉的用字特征说到北大秦简牍诸篇的抄写年代》一篇,因《文史》编辑部对这种“补记”的处理办法提出异议,所以后来按照通行的学术规范将田文观点改在正文加以引用,其余3篇则仍保留“补记”说明的形式。将来如再使用此3篇文章以及撰写其它学术文章,本人保证按《文史》编辑部的要求,明确清晰、毫无保留地引用先行成果。
为免读者误会,现特在此郑重声明:本人利用8-461号木方来考察秦简牍的文本年代的方法不是自己原创,而主要是学习借鉴了田炜先生的论著的。至于得出的具体观点,凡是上述拙文中与田文观点近同之处,均应承认为田先生之创见,而非本人之创见,拙文如有所延伸,则应视为对田文的补充,如延伸部分存有错误则责在本人。如因本人的疏失,造成田炜先生《论秦始皇“书同文字”政策的内涵及影响——兼论判断出土秦文献文本年代的重要标尺》一文的理论方法和具体观点的首创性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在此作出澄清和郑重道歉!
                                                  翁明鹏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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