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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悦園

清華十《四告》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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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2-16 22:58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3“和我庶獄庶昚(慎?/訟?),[歺井](𠭗/𠭘)用中型”一句。原整理者將“[歺井]”字釋爲“阱”,讀後一句爲“刑用中型”。

    今按:對比傳世本的“中罰”,結合簡帛古書以“型”爲“刑”的用字習慣,則“中型”自然當以讀爲“中刑”爲妥,故“[歺井]”字再讀爲“刑”恐怕就不合適了。
    我們認爲,如果釋“[歺井]”爲“阱”可信,或許此字當讀爲“聽”。“井”聲字古與“巠”聲字可通,“巠”聲字又與“殸”、“聽”聲字可通。
    聽,謂議獄,平治。“聽用中刑”,即聽訟量刑時要秉持中正公平的原則。《尚書·吕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罔不中聽獄之兩辭。”《周禮·秋官·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大戴禮記·盛德》:“故季冬聽獄論刑者。”《大戴禮記·千乘》:“以聽獄訟。”《論語·顏淵》:“聽訟,吾猶人也。”《晏子春秋》“中聽以禁邪”,俞樾以爲,聽,謂聽訟也。

發表於 2020-12-17 08:58 | 顯示全部樓層
    設若以上對“[歺井]”字的看法不誤,則結合本篇的“渙”字,或可對諸字之間的關係初步做出如下推論:
    (一)《四告》簡文所見的“[歺井]”,即《説文》之“𠭗(𠭘)”字,若後世字書之“阱”與“穽”,從“井”得聲,自成一系。——此字也即王子楊先生之文所考釋之字。從甲骨文到《説文》,其字形演變源流清晰,似毋庸置疑。《説文》是成系統的字書,在出土古文字材料證據尚不足徵,且甲骨文中也能找到來源的情況下,我們恐怕很難否定《説文》所收錄的“𠭗(𠭘)”字,或者認爲此字是另外某個字的訛變之形。
    (二)《説文》所見的“[㕟-又]”字符,當是來源於《四告》篇所見的“渙”字所從的“[歺𠔁廾]”,即“奐”字。“[㕟-又]”、“㕟”、“[歺𠔁廾](奐)”,與《説文》所見的“讀若概”之“㕢(䝳)”,皆從“歺”得聲,又自成一系。“[㕟-又]”字符或當是下部的“廾”收縮到“歺”中間而形成的字形。
    當然,由於古音耕部與元部(或物部)也不甚遠,故第一系的“[歺井]”與第二系的“[㕟-又]”字符之間是否有某種糾葛,是否有後世誤讀誤認的可能,目前尚無法論定。
    (三)“叡”及其所從的“𣦼”一系諸字,當是從第二系列的字符進一步分化出來的,音讀也隨之有所變化。諸位論之已詳,茲不贅。
發表於 2020-12-17 11:43 | 顯示全部樓層
    《四告》簡1“麃(表)”前之字,原整理者隸定作“[桼延月]”,讀爲“薦”。

    今按:此字右上部應該不是從“延”,而就是“止”,具體字形可參照清華簡(壹)《楚居》簡6中明確的從“延”之字“[糸延月](非肉字)”。原整理者認爲,《楚居》簡6中的“[糸延月]”字,“延”與“月”皆是聲符(P186)。簡文此字右下部並不是從“月”,而是“肉”字,與《楚居》簡6中之字的寫法區別明顯。
    我們懷疑,此字當是從左部的“桼”得聲,右上部的“止”和右下部的“肉”都是贅加的義符,此字當是“膝/厀”字之異體,在簡文中或當讀爲“悉”。清華簡(壹)《耆夜》簡9“蟋蟀”之“蟋”,寫作從“七”得聲的“[七虫]”字。“七”與“桼”古音近可通,則此字從“桼”聲讀爲“悉”自然沒問題。《爾雅·釋詁》:“悉,盡也。”“悉麃(表)”,即詳盡表明之義。上面已有學者指出,簡46-47“[厀+黽]光朕心”當讀爲“悉光朕心”,也可爲參證。
發表於 2020-12-17 17:11 | 顯示全部樓層
上博(五)《鮑叔牙》篇簡8“[厀止]”(厀/膝)字,右下部從“止”,可爲佐證。
發表於 2020-12-17 18:36 | 顯示全部樓層
    《四告》簡23“鼄貢饔餼”,“鼄”或當讀爲“重”。貢,謂賜予。《爾雅·釋詁》:“貢,賜也。”重貢,即多多賜予之義。
    如《左傳》昭公十三年:“列尊貢重”,“卑而貢重者”。當然,這裡的“貢”是指向上納貢,詞義與簡文“貢”訓爲“賜”正好相反,但同樣是以“重”來修飾,用詞卻可參。
發表於 2020-12-18 07:58 | 顯示全部樓層
    根據清華簡《四告》篇“獄訟”合文的寫法,可推知傳世本《尚書·立政》篇“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訟>”一句中的“庶言”二字或當是衍文,原本應當就是寫作“庶獄庶訟”,因“獄”字從“言”作,或是在抄寫過程中字形有省訛,抄寫者就在後面加注“庶獄”二字,後人不明其意,輾轉抄錄,將注文和省訛的文字混淆在一起,從而形成傳世本的面貌。
    即,傳世本《尚書·立政》篇“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訟>”一句,原本就當作“文王罔攸兼于庶獄、庶訟”。
    證據在於:(一)《尚書·立政》篇其他三處都是作“庶獄庶慎<訟>”,沒有“庶言”;(二)“文王罔攸兼于庶言”一句,文義不可通。文王作爲邦國君主,不可能在教令方面連大方向上的指導意見都沒有一點的。
發表於 2020-12-18 08:02 | 顯示全部樓層
    “文王罔攸兼于庶獄、庶訟”,是說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包辦代替,不進行過多的干預。加上“庶言”,文義反而不通。
發表於 2020-12-18 19:28 | 顯示全部樓層
    《四告》簡2“[亻匃女][爿兔]天命”,原整理者讀爲“竭失天命”,引《厚父》篇簡文,也讀爲“竭失其命”;同時指出,《厚父》此句亦見於《書·君奭》,《漢書·王莽傳》亦有引用。從用字習慣和文意看,簡文都應讀爲“竭失”。

    按:讀爲“竭失”,文意上沒有問題。需要説明的是,《尚書·君奭》:“遏佚前人光在家。”原文的詞形是寫作“遏佚”,《漢書·王莽傳》引作“遏失前人光”。蔡沈《書集傳》訓釋《君奭》此句爲“遏絕佚墜文武光顯”。《尚書·呂刑》:“遏絕苗民。”遏,絕也,止也。從與古文獻的對應以及便於理解的角度來說,將簡文“[亻匃女][爿兔]”二字讀爲“遏失”或許更合適些。
    此外,根據本篇抄手書寫比較草率的作風來看,我們懷疑,簡文之“[亻匃女]”字,很可能當是“[辵匃]”亦即“遏”字之訛寫。左部的“亻”旁,本當是“彳”旁。下面第三簡“[彳真](顛)[人止<辵>報](覆)氒(厥)典”的“[人止<辵>報]”,正好就是“彳”旁訛寫作“亻”旁,可爲佐證。由此看來,如果以上推測不誤,則將“彳”旁誤寫成“亻”旁,或許是本篇抄手的習慣性訛誤。右下部的“女”旁,本當作“止”旁。先秦古文字中,“止”、“女”二形多有相混,毋庸贅言(可參《古文字構形學(修訂本)》第284、339頁)。
    設若以上所説有理,則簡文之“[亻匃女]”字,或許最初就是寫作“[辵匃]”字形的,可直接釋爲“遏”字。

發表於 2020-12-18 20:19 | 顯示全部樓層
覆簣堂 發表於 2020-12-10 18:09
簡18“乃建侯設衛、△,出分子”,整理者將“△”讀為“甸”,不確,“△”從甸、丰聲,當為“封”字異體, ...

此“封”從甸、丰聲,是封建、分封的專字。其實此字也可分析為從人、田,丰聲,上博七《凡物流形》甲乙本簡4“孰為之封”之“封”從人、土,丰聲,從土與從田可以通用,那麼二者應是一字異體的關係。簡28“封豕不在服”之“封”從文、豕,丰聲,是封豕之“封”的專字。上博三《周易》簡44從豕、丰聲的字(今本作“鮒”),也應該視為封豕之“豕”的專字。
發表於 2020-12-19 22:50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9:“不[每口]威義(儀)”;
    簡36:“不誨[畏戈](畏-威)義(儀)”。
    原整理者皆讀爲“丕謀威儀”。
   
    今按:據簡文“弋(式)尚光明余小子”、“母(毋)迷于猷,母(毋)[侃虫](愆)于[囗者心](圖)”等句,我們懷疑,此句簡文當讀爲“不晦威儀”。
    “弋(式)卑(俾)曾孫……不晦威儀”,句意當是伯禽祈求神靈讓自己在威儀方面光明顯著而不暗昧之義。(或者説是讓自己在威儀方面比較諳熟,心裡很明白,從而威儀顯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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