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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從“𣦼”之字梳理及《四告》“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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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5 18: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王寧 於 2020-11-5 19:00 編輯

    曩讀鄔可晶先生《說金文“䝳”及相關之字》一文(下簡稱“鄔文”),[1]因為此文較長,涉及到的字形和問題很多,為了能看得明白,把《說文》中一些從“𣦼”之字作了排列梳理,加上自己的一些看法,寫了一篇札記;近來又讀到陳劍先生《簡談清華簡〈四告〉的“㕟”字省體》一文(下簡稱“陳文”),[2]討論了清華簡《四告》中的“ 1.png ”(下用A代)字,認為是“㕟”省去“又”旁之“A”部分,因為鄔文中將金文中的“䝳”讀為“決”,陳先生認為《四告》中的此字也以讀“決”為好。筆者認為這都是正確的看法。只是感覺在對“𣦼”和一些從“𣦼”之字的分析理解上,還有些可補充之處,故在原來札記的基礎上重新擴充改寫為此文以續貂。
    《說文》裡專門有《𣦼部》,所收字形如下:
    𣦼:殘穿也。从又从歺。凡𣦼之屬皆从𣦼。讀若殘。(从元)
    㕡:溝也。从𣦼从谷。讀若郝。(晓铎)
    㕢:𣦼探堅意也。从𣦼从貝。貝,堅寶也。讀若概。(见物)
    𠭘:坑也。从𣦼从井,井亦聲。(从耕)
    叡:深明也。通也。从𣦼从目,从谷省。睿,古文叡。𡓝,籀文叡从土。(余月)
    其他部的相關字如下:
    《食部》:餐:吞也,从食𣦼声。(清元)
    《米部》:粲:稻重一䄷,為粟二十斗,為米十斗,曰毇;為米六斗太半斗,曰粲。从米𣦼聲。(清元)
    《女部》:𡛝:三女為𡛝。𡛝,美也。从女,𣦼省聲。(清元)
    《耳部》:聵,聾也。从耳貴聲。𦖥,聵或从㕟。(疑物)
    《艸部》:𦳋,艸也。从艸㕟聲。苦怪切。(溪物)
    段玉裁於“𦳋”字下注:
    “按《説文》無‘㕟’字,而《爾雅》有之,《釋詁》曰:‘㕟,息也。’《音義》曰:‘㕟,苦怪反,又墟季反。《字林》以爲喟,丘懷反。孫本作快。郭又作嘳。’按‘㕟’字今不可得其左旁所從何等,字之本訓何屬,但其古音在十部甚明。《説文》‘𦖥’、‘𦳋’皆以爲聲,而‘𦖥’字亦作聵𦳋字。《逸詩》與‘萃’、‘匱’爲韵,皆在十五部也。不知何時‘𦳋’改作‘蒯’,從朋從刀,殊不可曉,盖本扶風䣙鄉之字誤,‘䣙’讀若‘陪’,在第一部第六部,與十五部相隔絕遠,而誤其形作‘蒯’,且用爲‘𦳋’字,不可從也。《玉篇》引‘無棄菅𦳋’,不作‘蒯’。”
可知古書中的確有“㕟”字,《尔雅·释诂》:“㕟,息也”,是用為“喟”,為溪紐物部字。把這些字按照韻部分類一下如下表:
  
元部
  
𣦼(從元)餐(清元)粲(清元)𡛝(清元)
月部
叡(餘月)
物部
㕟(溪物)㕢(見物)𦖥(疑物)𦳋(溪物)
鐸部
㕡(曉鐸)
耕部
𠭘(從耕)
    根據這個表可以看出來,月、元二部是嚴格的入陽對轉關係,是相近的;月、物二部是旁轉疊韻關係,也很相近;月、物、鐸三部因為都是入聲韻,是通轉疊韻關係,也可以說比較近。因此,這些字不排除由同一原始聲符音轉的可能性。
    首先說“𣦼”字,此字象以手持鏟鍤挖掘形,段玉裁注云:
    “殘穿者,殘賊而穿之也。‘䜭’字下曰:‘𣦵,殘也。’亦謂殘穿。”
段說“殘賊而穿之”,以“殘賊”釋“殘”,是不明北方古語而附會。許慎所謂殘穿之“殘”就是鑿穿義,今齊魯方言中猶存之,魯東膠南一帶讀若“攢cuán”,說“在地上攢個窩子(坑)”、“在石頭上攢個眼兒(孔)”、“在墻上攢個窟窿”,就是用利器鑿挖;同時也把將東西在坑臼中搗碎也稱為“攢”,比如把用石臼搗蒜稱為“攢蒜”,就是搗碎義;而在魯西南方言中則讀若“殘”,說“用鑚在石頭上殘個洞”,就是用鐵鑿子在石頭上打孔。此所謂“攢”或“殘”當即此“𣦼”,它和“穿”的意思是相同的,《廣韻·上平聲·寒韻》:“𣦻,穿也。”正是其義。商代器物作冊般銅黿上有“𣦼”字,李學勤先生讀為贊助之“贊”,[3]顯然是對的,“𣦼”、“殘”、“贊”都是音近的字。後來音轉為月部之“竁”,《說文》:“竁,穿地也。”段註:
    “《周禮·小宗伯》、《冢人》皆曰‘甫竁’,注曰:‘甫、始也。鄭大夫讀竁皆爲穿。杜子春讀竁如毳,皆謂葬穿壙也。今南陽名穿地爲竁,聲如腐脆之脆。’按此注讀竁爲穿者,易其字也;讀竁如毳者,擬其音也。”
    “竁”、“𣦼”清從旁紐雙聲、月元對轉疊韻,本是音近聲轉的字,《廣韻·去聲·線韻》:“竁,穿也”,義同。《說文》言“𣦼”是“讀若殘”,很有可能它就是“殘”的初文,本義就是用利器在地上或其他物體上挖坑穿孔,也包括鑿碎,引申出“殘賊”、“殘壞”、“殘殺”等義。“餐”、“粲”、“𡛝(㛑)”等字固從之得聲。
    “叡”是餘紐月部字,訓“深明”、訓“通”,它既是從“𣦼”會意也是從之得聲,月、元二部對轉疊韻之故,此毋庸多言。
    比較特殊的是“𠭘”字,《說文》說它是從“井”聲,王子楊先生在《釋甲骨文中的“阱”字》一文中,將甲骨文中上“𣦵”下“井”或“凵”的字(象以鏟鍤挖井或凵形)釋為“𠭘”,同“阱”,[4]主要的考釋依據就是《說文》。今陳文中指出“A”是“㕟”的省形,這個字形“其左半部分是明確分作‘歺’與‘井’兩個偏旁的”,那麼可以知道,段玉裁說《說文》中沒有“㕟”字是不對的,它就是“𠭘”字,只是隸定不同,或作“㕟”、或作“𠭘”,其實是一個字。問題就來了,《說文》中說“𠭘”是“井亦聲”,也就是從“井”聲,但是從古書的用例來看,這個字分明該是溪紐物部字,所以它被借用為“喟(嘳)”(溪紐物部),又與“快”(溪紐月部)通假,因為物、月二部是旁轉疊韻關係。由此也可以知道,“㕢”、“𦖥”、“𦳋(蒯)”這些牙音物部字,都該是從“㕟(𠭘)”聲。那麼,“𠭘”字《說文》說“井亦聲”恐怕不對,要麼是許慎的誤書,要麼是淺人所妄改,是不可靠的,把甲骨文中上“𣦵”下“井”或“凵”的字釋為“阱”自然也有問題。
    由“㕟”與“快”通假推測,這個“㕟(𠭘)”可能是“決河濬江”(《淮南子·詮言》)之“決”或“闕地及泉”(《左傳·隱公元年》)的“闕”的初文,“快”、“決”古音同見紐月部,讀音略同;“決”、“闕”古音見溪旁紐雙聲、同月部疊韻,音義並近。“㕟(𠭘)”之本義從字形就可以看出來是挖井,故從𣦼從井、𣦼亦聲,後以月、物旁轉的關係,轉入物部,就是“掘”,《孟子·盡心上》所謂“有為者辟若掘井,掘井九軔而不及泉,猶為棄井也。”其引申之義,凡挖掘均得稱“掘”,掘出來的坑洞也稱“掘”,後起字就是“堀”或“窟”,《說文》:“堀,突也。《詩》曰:‘蜉蝣堀閱。’从土,屈省聲。”段注:
    “‘突’爲犬從穴中暫出,因謂穴中可居曰‘突’,亦曰‘堀’,俗字作‘窟’。古書中‘堀’字多譌‘掘’,如《秦國策》:‘窮巷堀門’,《齊策》:‘堀穴窮巷’,今皆譌‘掘’。鄒陽書:‘伏死堀穴’,尚不誤也。”
    從文意演變的角度看,“掘”未必是誤字,它可能是古字,“堀”、“窟”都是後起字或通假字。卜辭中言“𠭘麋,獲”(合集10358)的“𠭘”恐怕就當讀“掘”,其本義是挖陷阱,挖出來的陷阱也稱“𠭘”,即“堀(窟)”,再用“𠭘”坑陷麋也稱“𠭘”,其義類似阬殺之“阬(坑)”,疑殷人古語如是。那麼“㕟”被借用為“喟”就容易理解,“掘”是群紐物部,“堀(窟)”、“喟”都是溪紐物部,旁紐雙聲、同部疊韻,屬於音近假借。它的省形就是“A”,“𨛖”(苦怪切,溪紐物部)、“欳”(同“喟”,溪紐物部)、“𠜐”( 口怪切,溪紐物部)均從其聲,此陳劍先生已言之。如此,則一些相關的字也容易分析。
    《說文》:“㕡,溝也。从𣦼从谷。讀若郝。壑,㕡或从土。”段註:
    “凡穿地爲水瀆皆稱‘溝’、稱‘㕡’。《毛詩》:‘實墉實壑’,謂城池也。鄭伯有爲窟室飮酒,人謂之‘壑谷’。”
窟室又曰“壑谷”,可知“㕡(壑)”當是從“㕟”省聲,鐸、物、月三部通轉疊韻,故從“㕟”聲得讀若“郝”。《說文》:“豁,通谷也。从谷害聲。”疑“壑”、“豁”本一字之異體,後分化為二又異其音讀。
    《說文》:“䜭,深通川也。从𣦵谷。𣦵,殘也。谷,阬坎意也。《虞書》曰:‘䜭畎澮歫川。’𣽊,䜭或从水。濬,古文䜭。”此字唐人注音“私閏切”,當是心紐文部字,故與“浚”(心紐文部)通用,《書·皋陶謨》:“濬畎澮距川”,劉逢祿《今古文集解》:“濬,《本紀》作浚。”此字也可以說是從“㕟”得聲,但是仔細考察,似乎應該是從“𣦼”聲,讀若“宣”(心紐元部), 《左傳·昭公元年》:“臺駘能業其官,宣汾洮,障大澤,以處大原。”杜預注:“宣犹通也。”此“宣”當即“濬”之通假字,“宣汾洮”也就是“濬川”,二字同心紐雙聲、文元旁轉疊韻,乃一聲之轉。此猶“璿”字從“睿”聲,或體作“琁”從旋(邪紐元部)省聲。蓋“䜭(濬)”字本讀若“宣”,是心紐元部字,後音轉為心紐文部字。
    要之,“𣦼”當即“殘”之初文,本義是用鏟鍤挖掘,也指用利器穿鑿、搗碎,“餐”、“ 粲”、“𡛝(㛑)”等字從其聲。“㕟”、“𠭘”本為一字,省形是“A”,是“決(闕)”之初文,音轉入物部讀若“掘”或“堀(窟)”,本義是掘井,“㕢”、“𦖥”、“𦳋(蒯)”、“𨛖”、“欳”、“𠜐”等字從其聲。因此,鄔可晶先生讀金文之“㕢”為“決”,陳劍先生讀《四告》中的“A”亦為“決”,很可能是對的。
    上述內容只是在進行文字梳理和拜讀邬、陳兩先生大作時產生的一些粗淺看法,不當之處,請方家指正。


[1] 鄔可晶:《說金文及相關之字》,《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5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216-235頁。

[2] 陳劍:《簡談清華簡〈四告〉的字省體》,復旦網2020-11-04.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690

[3] 李學勤:《作冊般銅黿考釋》,《中國歷史文物》2005年第1期。

[4] 王子楊:《釋甲骨文中的字》,《文史》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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