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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汉律十六章》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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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18 12:0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崧高 於 2023-3-18 12:07 編輯

《錢律》267:知爲爲及買鑄錢具者
《錢律》269:知爲爲及爲買詐僞爲錢具者
兩簡中的“爲爲”,第一個“爲”是“幫助”的意思,第二個“爲”是做的意思。“知爲爲及買鑄錢具者”知道是幫助做(盜鑄錢)以及買盜鑄錢的器具的事情。同理,269“爲買詐僞爲錢具者”,第一個“爲”也是“幫助”的意思,第二個“爲”是做的意思。這在264“爲買銅、炭,及爲行其新錢,若爲通之。”可以看的比較明顯,這句的三個“爲”都是幫助的意思。其中的“通”與“行其新錢”對應,應該流通的意思,“爲行其新錢,若爲通之”幫助盜鑄錢者行使盜鑄的新錢,以及幫助盜鑄錢者流通盜鑄的新錢。

《襍律》301:博戲相奪錢財,若爲平者,奪爵各一級,戍二歲。
“若爲平者”整理者前加頓號,若此則“平者”很難言“奪爵各一級”的“各”。應改句逗爲:“博戲相奪錢財若爲平者”,“各”是說“博戲相奪錢財者”及“爲平者”。
發表於 2023-3-18 19:00 | 顯示全部樓層
《遷律》320+321+322應改釋、句逗爲:諸當遷者,巴遷涪陵。成都、新都、雒、涪、梓潼遷陽陵。郫、臨邛、武陽遷葭明。葭明、陽陵各調處【320】之其僂竘、褆陽鄉。它郡皆遷上郡,上郡守處廣衍。廣衍、雲中郡、涪陵、下隽、成紀、冀、襄武、【321】狄道、臨洮、氐道、羌道、武都道、葭明、陽陵及蜀六道、涪之氐部民也,令贖遷。

此條律文整理的問題較多,黃浩波先生已經重新整理(《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遷律〉淺識》,簡帛網,2023年3月14日),其意見多可從。不過整理者釋爲“已”的字,在律文裏意思是不通的,所謂的“已”應改釋爲“巴”,從“遷”後皆爲一個地名(而不是多個地名)看,“已䙴(遷)涪陵、”應改釋、斷讀爲“巴䙴(遷)涪陵。”(句號變成逗號也是可以的。)即巴郡人要遷逐到涪陵。整理者已說:涪陵,漢初屬巴郡。即巴郡內之遷者皆遷聚于巴郡的涪陵一地。涪陵人已無處可遷逐,故簡文後又說涪陵人可以贖遷。下文又說:“郫、臨邛、武陽遷葭明。”整理者已說:武陽、葭明,漢初屬廣漢郡。“武陽遷葭明”也是于同郡內遷逐之例。

點評

大赞!  發表於 2023-3-18 20:11
發表於 2023-3-18 23:19 | 顯示全部樓層
《關市律》328+329:嗇夫吏部主者弗【328】得,罰金各二兩。
“得”後原釋文漏標逗號。
發表於 2023-3-19 01:32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丸子 於 2023-3-19 09:58 編輯

“官啬夫”、“吏主者”習見,二者应断讀开。故,
简48-49爲:官嗇夫、吏主者皆免,戍各二嵗。
簡152-153爲:有罪自刑以上盗戒(械)(繫)之,耐罪頌(繫)之,其遂亡,守者耐,牢監、官啬夫、吏主者贖耐,令丞、令史罰152金各四兩。其頌囚也,守者贖耐,牢監、官嗇夫吏罰金四兩,令丞、令史各一兩,能捕得之,皆除。153
  前後通讀、對比簡文來看,簡153中“官嗇夫吏”之“吏”應是“吏主者”之省,也應斷讀開。即“其頌囚也,守者贖耐,牢監、官嗇夫、吏罰金四兩,令丞、令史各一兩,能捕得之,皆除。”
  细观簡53-57,其中“船嗇夫、吏”中之“吏”也應是“吏主者”之省
發表於 2023-3-19 01:33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简328-329:啬夫吏部主者弗得罰金各二两,令丞、令史各一两。
“啬夫”与“吏部主者”也應斷讀開。“弗得”與下文“罰金”應斷讀開,網友“崧高”已指出。簡文應爲:啬夫、吏部主者弗得,罰金各二两,令丞、令史各一两。
發表於 2023-3-19 11:38 | 顯示全部樓層

經師友提示,核《〈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紅外圖版,簡127末“罪”字非衍文,簡128“罪耐”二字整理者(2001)圖版有疊壓,《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紅外圖版已分開,確為二字。故此樓中的討論涉此二處的意見作廢。此帖草就,未核對後出《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的紅外圖版,實屬疏忽,日後當引以為戒。但在核對二者圖版時,筆者發現《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中127+128的長度已大大超出了完簡的長度,反觀整理者(2001)照片127+128長度與完簡相同。《二年律令》127-129+403+423與《三三六》90-92在文本上幾乎完全可以對讀,故頗疑前者紅外圖版或有放大。
發表於 2023-3-26 11:58 | 顯示全部樓層
《漢律十六章》簡134-135可編聯到簡143後。連讀順序爲:142-143+134-135+144-145。《二年律令》簡122-124可證。

142-143+134-135+144-145簡文如下:
    人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䙴(遷)、耐罪,黥(顏)畀主,其有贖罪以下及老小不當刑、刑盡者,142皆笞百。刑盡而賊傷人及殺人先自告也,棄市。143有罪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隸臣妾罪以下,論令出會之。134 其以亡爲罪,罪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論命之。135庶人以上,司寇、隸臣妾無城旦舂、鬼薪 【白粲】罪以上,而吏故爲不直及失刑之,皆以爲隱144官;女子庶人,毋筭(算)【事其】身,令自常。145

《二年律令》簡122-124簡文如下:
     人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遷(遷)、耐罪,黥(顏)畀主,其有贖罪以下及老小不當刑、刑盡者,皆笞百。刑盡而賊傷人及殺人,先自告也,棄市。有罪122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隸臣妾罪以下,論令出會之。其以亡為罪,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123論命之。庶人以上,司寇、隸臣妾無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為隱官;女子庶人,毋筭(算)事其身,令自尚。124
發表於 2023-3-26 15:20 | 顯示全部樓層
    簡52:犬殺傷人畜産,犬主償之。它畜産相殺傷,共與之。
按:《二年律令》簡50:犬殺傷人畜產,犬主賞(償)之,它〼,“它”以下缺文似可依據本簡補足。
發表於 2023-3-26 20:24 | 顯示全部樓層
《朝律》簡351:以次賀曰:某藩臣,某璧一,再拜賀十月。
按:海昏侯墓奏牘M1:499-25:南藩海昏侯/臣贺昧死/再拜/上书。《禮記·玉藻》:凡自稱:天子曰予一人,伯曰天子之力臣。諸侯之于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其在邊邑,曰某屏之臣某。簡351應斷作:以次賀曰:“某藩臣某,璧一,再拜賀十月。”
發表於 2023-3-30 02:13 | 顯示全部樓層
《朝律》簡370有「陛者△戟」,整理者將△釋作慢,讀作挽。按△字形如圖,似未見漢隸慢如此形者,疑當釋爲憲。
朝律37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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