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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汉律十六章》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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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17 10:5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angqiung 於 2023-3-17 11:02 編輯

《三三六》103簡釋文:
    諸侯王子、内孫、耳孫,徹侯子、内孫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 。
整理者已指出,對照《二年律令》,該律已刪除“呂宣王內孫、外孫、內耳孫玄孫”。“呂宣王”後世子孫有減罪優待,孫輩兼顧“內孫、外孫”,而到耳孫、玄孫則只包括“內”,恩澤不覆“外”。而諸侯王、徹侯之孫輩即只包括“內”而不覆“外”了,頗有對呂氏宗族子孫格外優待、高人一等的意味。可見,簡文中的“耳孫”次於“孫”當然也不覆“外”,故當連讀為“內孫耳孫”,指內孫、內耳孫。《二年律令》正如此,可從。
發表於 2023-3-17 11:3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angqiung 於 2023-3-17 15:30 編輯

《二年律令》102簡釋文:
    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𤅊(讞)。相國、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爲守丞,皆得斷獄、𤅊(讞)。
《三三六》114-115有同樣的簡文,只是斷句稍有不同:
    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𤅊(讞)。相國、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爲守丞,皆得斷獄、𤅊(讞)。
雖然《三三六》只是刪掉了“假吏,若丞缺”之間的逗號,但理解却大不相同。《三三六》的理解是將“丞缺”與前面的“相國、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假吏”並列,其謂語結構都是“令一尉爲守丞”,這顯然是不正確的。但《二年律令》的斷讀文意層次也不清楚,筆者認為應該斷讀為“相國、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爲守丞,皆得斷獄、讞”,簡文是說①由相國、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的叚、守,②丞缺時由尉任守丞。這兩種情況下可以斷獄、讞。
發表於 2023-3-17 16:02 | 顯示全部樓層
《三三六》186-187釋文:
    捕磔若要(腰)斬罪一人,購金一斤捕盗賊、亡人、略妻、略賣人、强奸、僞寫印者棄市罪一人,購金十兩刑城旦舂罪,購金四兩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刑耐罪,購金二兩。
按:簡文用三個分號將四處量刑論處分開,不妥。其中的第二、三、四中情況均是針對“捕盗賊、亡人、略妻、略賣人、强奸、僞寫印”而言,不便與第一種情況並列。宜改讀如下:
    捕磔若要(腰)斬罪一人,購金一斤。捕盗賊、亡人、略妻、略賣人、强奸、僞寫印者,棄市罪一人,購金十兩;刑城旦舂罪,購金四兩;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刑耐罪,購金二兩。
發表於 2023-3-17 17:02 | 顯示全部樓層
QQ截图20230317170142.jpg
發表於 2023-3-17 17: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angqiung 於 2023-3-17 17:13 編輯

《二年律令》404釋文:
    乘徼,亡人道其署出入,弗覺,罰金□
《三三六》284釋文:
    乘徼,亡人道其署出入,弗覺,罰金各二兩。
對讀可知,《二年律令》404簡後闕“二兩”二字。而我們前面將138從137後剝離後,正可與404綴合。黃浩波先生在22#提出的404後可能接138的意見是正確的。
發表於 2023-3-17 18:09 | 顯示全部樓層
《三三六》209:“群盗、命者及有罪當命未命,能捕群盗、命者若斬之一人,免以爲庶人。所捕過此數者,購如律。”整理者已指出,“購如律”之“購”《二年律令》作“贖”。核驗圖版,二字釋讀均無誤。但從文意上看,當以“購”字為長。《二年律令》之“贖”或為訛字。
發表於 2023-3-17 18:23 | 顯示全部樓層
tangqiung 發表於 2023-3-16 11:00
《三三六》213之“若隸臣、司寇三人以爲庶人”,圖版“隸臣”“司寇”之間斷開,且約有一字之闕,當是據《 ...

《三三六》213由兩枚簡遙綴,據拼合投圖版,中間約殘去一字。再對照《二年律令》“隸臣妾、收人、司空〈寇〉三人以爲庶人”,可知213此處當缺一“妾”字,釋文當作“若隸臣【妾】、司寇三人以爲庶人”。
發表於 2023-3-17 18:43 | 顯示全部樓層
《二年律令》簡3釋文:
〼來誘及爲閒者,磔。亡之〼
《三三六》整理者據228補出其前“【從諸侯】”三字。按:簡3“亡之”之下,陳蘇鎮先生、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都指出當有“諸侯”二字。現可據《三三六》229補出內容為“亡之諸侯、諸侯人亡之漢,雖未出徼若有事而亡居焉,皆黥爲城旦舂;自出也,笞百。”補足後共40字(若計重文號則42字),當能夠書寫在一枚簡上。
發表於 2023-3-17 18:52 | 顯示全部樓層
tangqiung 發表於 2023-3-16 11:49
《三三六》230:城旦舂亡,黥復城旦舂。鬼薪白粲亡,黥爲城旦舂。
《二年律令》164:城旦舂亡,黥,復城旦 ...

《三三六》指出《二年律令》164下半段為誤綴,簡文“也皆笞百”當另屬它簡。按:164簡超過大半而未見中部編繩,整理者所說可信。當將“也皆笞百”析出。筆者19#的意見作廢。
發表於 2023-3-17 20:39 | 顯示全部樓層

筆者又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所附新見殘片中找到殘片X5,釋文為“〼諸捕告〼”。核驗圖版,“捕告”之下有3字左右的空白,可見應該處於簡末。結合筆者在42#的分析,認為X5殘片中的“諸捕告”極有可能就是《三三六》簡188中的“諸捕告”,其所處位置也與筆者之前的分析大致相符。若以上無誤,則《二年律令》中的這條律文可以初步恢復如下:
【捕磔若要(腰)斬罪一人,購金一斤。捕盗賊、】亡人、略妻、略賣人、强奸、僞寫印者棄市罪一人,購金十兩。刑城旦舂罪,購金四兩。完城  137
【旦舂、鬼薪白粲、刑耐罪,購金二兩。其人奴婢當畀其主者,主購之;雖老小不當刑及刑盡者,皆購金二兩;吏所捕其部中及諸捕告  〖缺簡〗
而不當購者,】主入購縣官,其主不欲取者,入奴婢縣官,【縣】官購之。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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