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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小丸子

[原创] 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功令》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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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19 18:36 | 顯示全部樓層
《功令》51“吾甚欲得而異遷及賞祿之”的“祿”應改釋爲“[礻彖]〈祿〉”。
《功令》69“奠(真)吏不足及軍屯不用此令”的括號應改爲“奠〈真〉”,從字形上說,二字更容易訛混。
《功令》105“[目兆](跳)戲、猨戲員吏各一人”,所謂的“[目兆]”應改釋爲“鼎”。鼎戲,典籍及出土文物資料甚多,如《史記•秦本紀》:“武王有力好戲,力士任鄙、烏獲、孟說皆至大官。王與孟說舉鼎,絕臏。”
《功令》122“雖在效前而以丙申效後得”,兩“效”皆是“赦”的誤印。
《功令》158“它官屬長信詹事者有毋乘車”,“詹”應改釋作“儋(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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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簡122之「效」外,又見簡92-94有「坐此及其獄未決而效入贅婿」、「其已以戊寅效前宦為吏者勿斥」,似乎還是如字讀比較穩妥  發表於 2023-3-19 21:00
發表於 2023-3-19 21: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崧高 於 2023-3-19 21:59 編輯
崧高 發表於 2023-3-19 18:36
《功令》51“吾甚欲得而異遷及賞祿之”的“祿”應改釋爲“[礻彖]〈祿〉”。
《功令》69“奠(真)吏不足及 ...

多謝指出這兩例!當時本來想查一下這兩例尤其是殘半邊的所謂“效”字,有事被打擾後就忘查了,沒能寫到帖子裏。
《功令》93:諸坐此及其獄未決而效入贅婿,皆毋得宦爲吏
《功令》94:其已以戊寅效前宦爲吏者勿斥
相應兩字從“亦”從“攵”,在漢簡中即“赦”字。本以爲是誤印,但這麼多皆釋爲“效”,也可能是整理者釋錯了。“戊寅赦前”即《戊寅詔書》所提到的大赦(或戊寅日大赦)之前。“諸坐此及其獄未決而效入贅婿”不通,如釋成“諸坐此及其獄未決而赦入贅婿”亦不通,應點斷爲“諸坐此及其獄未決而赦、入贅婿”,即這句話是說的三件事:諸坐此(此是前文說的“嘗有罪耐以上吏,不廉、不平端、上功勞不以實而免,及鞫獄故縱、不直,盜、受賕,罪贖以下,已論有免之”)、其獄未決而赦、入贅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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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  發表於 2023-3-19 23:11
發表於 2023-3-19 23:0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20 00:22 編輯

1、簡157「它官屬長信詹事者有毋乘車」,「有」讀為「又」,此句與下文請字之間當施句號。
2、簡159-160整理者釋文有「請大(太)子湯沐邑在郡者,各上斗食學佴、令史年五十以上有秩功勞,及有秩、有秩乘車缺,不得補頻陽,請移內史調用。」本篇整理者「斗食學佴」時未斷讀,皆當分斷。按,參照下文丞相議,湯沐邑在郡者移郡守,在內史者移內史,無在郡而移內史之理。參考簡130「令史年五十以上與斗食通課補有秩」,疑標點可調整為:「請:大(太)子湯沐邑在郡者,各上斗食、學佴、令史年五十以上、有秩功勞,及有秩、有秩乘車缺不得補,頻陽請移內史調用。」各上者,上在所郡守也。頻陽可能亦有太子湯沐邑。
3、簡162-165整理者釋文作「·丞相上西宮詹事書言,令曰:二千石補有秩、有秩乘車,斗食學佴通課補有秩。有(又)曰:令史年五十以【下】與斗食通課補有秩。有(又)曰:長信詹事移頻陽有秩功及乘車缺內史,內史通課用及補。西宮詹事、詹事湯沐邑在內史、郡者,亦移內史、郡守用補,比。請:西宮詹事湯沐邑各上斗食學佴、令史年五十以上功及有秩缺內史、郡守,內史、郡守通課用補,比丞相議詹事湯沐邑,比御史奏。」
黃浩波先生指出補字當為「上」。又西宮詹事書引三條令文(下劃線),「西宮詹事、詹事湯沐邑在內史、郡者,亦移內史、郡守用補,比。」一條乃出自簡161之丞相議,繫於長信詹事云云之下,可視為與簡156-158同屬一條令文(即九十二),不必用句號分斷,可用逗號。所請涉及兩事,一是請西宮詹事湯沐邑比丞相議,二是以詹事湯沐邑比西宮詹事湯沐邑。釋文或可改為:「·丞相上西宮詹事書言:令曰:二千石補有秩、有秩乘車,斗食、學佴通課補有秩。有(又)曰:令史年五十以【上】與斗食通課補有秩。有(又)曰:長信詹事移頻陽有秩功及乘車缺內史,內史通課用及補,西宮詹事、詹事湯沐邑在內史、郡者,亦移內史、郡守用補,比。請:西宮詹事湯沐邑各上斗食、學佴、令史年五十以上功及有秩缺內史、郡守,內史、郡守通課用補,比丞相議。詹事湯沐邑比。御史奏。」
4、「屬尉佐」與「丞尉」秦漢律令、文書習見,即「屬、尉佐」「丞、尉」,連言時不分斷亦可,但不可斷為「屬尉、佐」。








發表於 2023-3-20 22:53 | 顯示全部樓層
鴈行 發表於 2023-3-19 23:03
1、簡157「它官屬長信詹事者有毋乘車」,「有」讀為「又」,此句與下文請字之間當施句號。
2、簡159-160整 ...

1、黃浩波先生正確調整簡160位置後,23#第2條「頻陽可能亦有太子湯沐邑」的懷疑自然不成立。
2、簡176:「公車司馬佐不計長曹,與府佐同官」,計、長曹為兩項責任,公車司馬佐兩者都不擔任,故標點可改為「公車司馬佐不計、長曹,與府佐同官」。
發表於 2023-3-21 16: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21 18:42 編輯

1、簡115「丞尉以上老不能治者,二千石官免之。」簡末端有天干編號「戊」,整理者已經指出此類編號出現於令文首簡末端。釋文原連綴於簡113、114之後,並為一條。按簡113、114涉及邊郡吏員調徙,語義完足,與簡115文意不相連屬,且簡114下部留白約三分之一,故簡115當獨立。其次,《功令》其他存在天干編號的令條都出現於前85枚簡,疑簡115的位置也應當向前調整。今黃浩波先生重新編聯的簡36、154、155一組,首簡亦有編號「戊」,令文作:
「吏及宦皇帝者病不能視事,及有論繫盈三月者,免之。病有瘳、論事已,及罷官當復用者,皆復用如其故官秩。居縣上其勞。年免老及當上勞過上功時不上,及病盈二歲、吏以病盈三月免者,皆不得上勞復用。」
與簡115都是關於官員老病不能任職而免官的規定,且書體風格近同。疑簡115原附於簡36、154、155之下。


2、簡80:「吏坐官當戍,戍日備,若解爵、買爵除戍。請當復用如故官秩,不當?·制曰:不當。」戍日備與解爵、買爵除戍為選擇關係,不宜用逗號連接。標點宜改作:「吏坐官當戍,戍日備若解爵、買爵除戍。請:當復用如故官秩,不當?·制曰: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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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有類似的想法,不過是想放在36-154-155之前。唯目前感覺尚未成熟,故沒有寫進札記中。  發表於 2023-3-22 13:03
發表於 2023-3-22 23:1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23 01:50 編輯

1、第四十二條(簡98-99)釋文作:「長信祠祀、西宮詹事祠祀冗祝、有秩嗇夫,……」按「有秩嗇夫」似指前述冗祝之秩,非並列關係。可能應標點作:「長信祠祀、西宮詹事祠祀冗祝,有秩嗇夫。

2、第百一條(簡181-182)釋文作:「制詔御史:宦為吏者尚給事,前異劇它官而不得上功,議令上功如令,令與外吏通課,其當遷其官,御史請。宦者為吏者皆自占上功勞,各以官秩與外吏通課。功次當遷而宦吏有缺,遷如令。」本條令文句讀存在一些問題。又,此令的形成是御史依據皇帝的具體指示,也就是「議令上功如令,令與外吏通課,其當遷其官」,而制定令條,類似的例子可見《二年律令·津關令》500、501、499。本令條省去了制可。
故可重新標點為:「制詔御史:宦為吏者尚給事,前異勮(劇)它官而不得上功,議令上功如令,令與外吏通課,其當遷其官。御史請:宦者為吏者皆自占上功勞,各以官秩與外吏通課,功次當遷而宦吏有缺,遷如令。」
注釋又提示相關令條即七十八(簡133)、七十九(簡134)。按第七十九令文曰:「制曰:宦者為吏毋以爵。」然注釋說此處「宦者」為少府屬官,閹人,似不確。第七十九、百一條都是關於宦皇帝者出為吏的規定。

 樓主| 發表於 2023-3-23 17:10 | 顯示全部樓層
小丸子 發表於 2023-3-15 22:32
1、簡120-121:縣、都中置傳馬百匹以上,厩嗇夫秩如故,不盈百匹至廿八匹斗食,不盈廿八匹置厩嗇夫,便如令 ...

丞相議:西宮詹事、詹事湯沐邑在內史、郡者,亦移內史、郡守用補,比。●御史奏,【請許】。制曰:可。二年十月戊申下。
發表於 2023-3-23 18:4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24 00:06 編輯

1、簡120-121釋文作:「縣、都中置傳馬百匹以上,厩嗇夫秩如故……」整理者將縣、都分斷開,似乎是認為都意為都官。然未見都官可省稱都的例子。按此處頓號應取消,縣都中即縣廷所在的都邑,與離鄉聚相對。張家山247號墓《奏讞書》案例十六082有:「武主趣都中。信行離鄉……」,即其證。

2、簡154「年免老及當上勞過上功時不上」,疑「免老」為「老免」之誤。

3、第八十四條中三處「免罷」間宜統一加頓號。簡139末的未釋字,尋文意似可補為「所」,難以確定。


4、簡22:「御史丞相襍補屬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補有秩嗇夫其有=秩=乘車嗇夫」。對比以下兩則令文所引:
簡162:「令曰:二千石補有秩、有秩乘車,斗食、學佴通課補有秩。」分別來自簡22與16-17。
簡166:「令曰:御史、丞相補屬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補有秩、【有】秩乘車。」來自簡22。
則劃線部分可能係衍文。又簡22與23下段都有較多留白,且22與23書體有明顯不同(比較「其」、「石」、「官」、「補」、「有」等字),則22與23、23與24能否連讀,尚有疑義。

5、簡34、35情况與之類似,整理者將之合併為一條。按簡34下端有大段留白,前後句意不能很好銜接,兩簡書體有所不同(比較「罷」、「官」等字),似不宜連讀。

6、簡30原上接簡28、29。釋文作:
丞尉嘗為軍吏遂(燧)將以上、年五十以下至廿五,史、有軍功三、爵公大夫以上,上功勞中尉,中尉謹擇其可以為吏者次28功勞上御史、丞相,御史、丞相以補軍吏。所擇不勝任及有罪耐以上,擇者罰金一斤,29吏罷官。30
按:簡29下端有大段留白;且簡30所謂吏罷官,如果指的是不勝任及有罪耐以上的被擇為吏者,則本就有相關規定,不必重申須罷官,若指的是擇吏的中尉,更不合情理。故簡30恐怕不能接簡29之下。



發表於 2023-3-24 13: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24 13:34 編輯

黃浩波先生《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功令〉編連芻議》認為簡183與簡184不能連讀,簡184應當獨立,其說可從。我們之前在28#第4條也曾提出整理者將簡22、23、24連讀不可靠。
今按簡183應當下接簡24,完整釋文作:
百二  丞相、御史請:隴西、北地、上郡、雲中、雁門、代郡備塞軍吏、令史視事盈十歲,移功勞居縣。居縣令史183有缺,以久次徙補。24
兩簡書體相同,簡183最後的頓號取消後,令條文義完具,可以通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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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22、23、24不能連讀。私下有個22與24連讀的方案,只是證據無多,未敢公佈。先生此方案,確實通暢,疑點或在以令史補令史。  發表於 2023-3-24 14:46
發表於 2023-3-24 15:3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24 15:43 編輯
鴈行 發表於 2023-3-24 13:33
黃浩波先生《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功令〉編連芻議》認為簡183與簡184不能連讀,簡184應當獨立,其說可 ...

感謝先生提示!唯在外地為吏希望調回居縣作為「久次」補缺者,功令中存在平調的規定。
如簡56-58:「中尉所調視事盈四歲未遷者,得移功勞副居縣,與其官佐史通課,補斗食、令史,官有缺亦用之。其已遷為斗食、令史,視事盈六歲以上,亦移功勞副居縣,居縣斗食、令史有缺,以久次徵用,各如其官。」似乎回居縣任職已屬於優待,平調也情理可通。
此外,我們曾在3#第2條認為,簡97「其令匈奴公主傅中府居匈奴盈四歲、令史二歲,更,令史除,雁門、代賜勞如視事日數」中,雁門、代郡為賜勞主體。目前來看恐怕不準確,似乎應斷讀為,「令史除雁門、代,賜勞如視事日數」,即令史在匈奴中供職二年後方可返回邊郡繼續供職,職務也是平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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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56-58來看,確實可以!  發表於 2023-3-2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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