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1622+10-1296能夠綴合,釋文“南里小田<男>子□稻五斗少半斗。” 32、8-1081+10-1303能夠綴合,釋文:“徑廥粟二石。 丗一年十二月甲申,倉妃、史感稟人援出稟屯戍士五□〼Ⅰ令史扁視平。〼Ⅱ8-1081+10-1303” 33、10-1109與10-1087+10-1088+10-1096所記為一事,時間為同一天(時間有前後),應當可以編聯來看。 34、10-1264“日夜求”之前有一“其”字未釋。 35、10-522“凡責廿九日”,“責”讀作“積”。“十六日爲北積”,“北”或是“作”之訛。 36、10-933“城宗”後的字是“里”,8-871有“城宗里黑”。 37、13-567“筥除”疑作“笞除”,10-970有“笞除計”。
38、整理者指出10-1010+10-237的綴合,其中尚有缺字未釋。根據簡中數值,第一欄中的數值可補作“廿九年遷陵畜牛積萬一千三百九十三;死十四牛;率之八百一十三有十四分十一而死一。(第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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