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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三眼井楚简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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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12-28 11: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曹雨杨:《湖南湘乡简房产类文书字词考释》,《出土文献》2025年4期:提到有一类文例作“罗里隋师夬(赘)其室以舍陈期”, 曹先生认为谓语动词“夬”当读为“赘”。但是二者声韵俱远,不能成立。

“夬”能否读为“捐”, “弃也”。古书有“捐天下”、 “捐馆舍”、 “捐室家”等文例。也有“捐”后加“与”者,如:
1.《史记苏秦列传》:今奉阳君捐馆舍,君乃今复与士民相亲也,臣故敢进其愚虑。
2.《史记范睢列传》:君卒然捐馆舍,是事之不可知者二也。
3.《盐铁论相刺》:夫仲尼之门,七十子之徒,去父母,捐室家,负荷而随孔子。
4.《史记·留侯世家》:“汉王下马踞鞍而问曰:‘吾欲捐关以东等弃之,谁可与共功者?’良进曰:‘……即欲捐之,捐之此三人,则楚可破也。’”
5.宋苏轼《策略三》:“古之兴王,二人而已。汤以伊尹,武王以太公,皆捐天下以与之,而后伊吕得捐其一身以经营天下。”

發表於 2025-12-28 13:2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y9082 於 2025-12-28 18:07 編輯

  同期所刊《初探》一文說:“去其室”从字面意思理解应为某人离开自己的房产,贾室者的行为在这里记录为“居焉”。

  “夬其室”,把“夬”讀爲“贅”,跟{綴}之用字習慣是不相合的,此前{贅}在包山簡、清華簡等中出現過(參看石小力先生《战国文字“X”形的来源、混同与辨析》,《出土文献与古代史》第一辑,中西书局2021年)。

  “去其室”“逃”“徙”,比照这些表述,“夬”显然也应是表示离去的意思。

  我们认为“夬”应该读为“诀”,即诀别、离去之义(亦作“決”)。《说文》新附:“诀,诀别也。”《史记·孔子世家》:“相诀而去。”

  楚简中其实已出现多次,如:上博简《兰赋》简1:“夬(訣/決)去选物,宅在幽中。”“夬(訣/決)去”,近义连文,恰好可跟“去其室”“夬(訣/決)其室”动词因近义换用合证。《凡物流形》甲5—6:“其夬(訣/決)奚适,孰知其疆?”《成王既邦》简15:“民皆有夬(诀/決)鹿(丽-离)之心,而国有相患害之志。”清华简《两中》简19:“善則伓(背/倍)之,而庶民皆[辶+夬](訣/決)。”
發表於 2025-12-28 14:04 | 顯示全部樓層
此字恐还是以从夬之字考虑为妥。从夬之字如缺,或与之可通的“闕”、“闋”,均有空义。简文的“夬(缺)其室”恐怕就是以空缺的房间租赁给他人的意思。决和诀,均有离别的含义,不过古书多以形容人际关系的离别,是否可以表示房主离开屋子?另外,朱骏声认为缺可假借为𥿚。循此,简文的“夬”(*kʷat)读作“契”(*kʰiat),亦有可能。
發表於 2025-12-28 16:0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LSQ 於 2025-12-28 16:21 編輯

  2014年9月出土於湖南湘鄉市三眼井遺址一號井的湘鄉楚簡大體屬戰國晚期楚國地方縣衙公文檔案。張春龍先生就湘鄉楚簡整理情況做過簡要介紹,披露了部分房産交易登記記録類的簡文(張春龍《湘鄉楚簡簡介》,《第三届簡牘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98-100頁,2025年9月;又《湘鄉三眼井楚簡簡介》,《第六届簡帛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092-1093頁,2025年11月)。程浩先生亦披露了這批簡的一些信息,除了房屋登記之外,還有關於賦税徵收、司法案件以及里中職官等細節,他據此探討了戰國時期楚國的鄉里制度和基層治理的模式(程浩《戰國楚的鄉里制度與秦楚基層治理模式角逐》,《湖南簡牘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20頁,2025年11月)。最近,《出土文獻》第4期發表了有關批簡的三篇專文,又披露了不少簡文,同時刊載了12枚簡的圖片(董宇航《湘鄉三眼井楚簡文書初探》、楊先雲《湘鄉三眼井楚簡紀年曆日考》、曹雨楊《湖南湘鄉簡房産類文書字詞考釋》,《出土文獻》2025年第4期)。董宇航先生已對這類文書做了清晰的歸納,我們可以更方便了解和利用有關材料。在研讀過程中,我們試就所披露的房産交易的記寫格式和内容的作一點補充。
  從内容看,A類爲長簡,文書書寫格式統一,均以紀年月日或者紀月日開頭,且有“相保六月”、里吏“將之”等記述。B類爲短簡,簡文内容多可與A類對應。B類文書只對里人儥賈室進行簡要記録,“儥室”的原因卻形式多樣。
  我們整合相關簡文後發現,不管是何原因出售轉讓居室,它們都有基本固定的搭配用詞(××儥其室……××賈之;××去其室……××居焉;××夬其室……以舍××)。董宇航先生認爲B類詳細記録儥室原因,當爲較原始的記録,而A類則爲根據B類文書再次確認形成的檔案(董宇航《湘鄉三眼井楚簡文書初探》第28頁)。然揆諸簡文,A類只見某人“儥其室”、某人“賈之”,而披露的簡4398、4399是要求加公司馬對“儥室、貤室於里中與里外者”皆進行質,可能説明A類文書是在儥賈雙方初步完成交易時由里吏所做的登記。反觀B類文書,既記有儥室的,也有直接言明“它(貤)室”的,且詳記各種儥室的原因,更重要的一點是,直接標注“既質”這一結果,似乎B類簡文才是進行“質”的程序。因此,我們認爲,A類文書和B類文書似當是兩份單獨的文書,A類文書是由里一級官吏上報的初步完成交易的文書,B類文書是在“相保六月”之後再命里吏進行“質”這一環節,是所“質”的内容。
  從B類部分簡文“居焉”和“賈之”有所區分也可以看出,“居”是表示轉交所屬權之後,受室者已經在使用的情况。而“賈”只表示交易中買方的行爲,比較籠統。這是因爲有可能出現買方受室之後不居住的情况,故而簡文還記有某某之室或館“爲閒”的情形,董先生認爲“客館焉”的“客”爲賈室者,此處應當是説這些閒室應該用來做客館。官府之所以把空閒之室或館回收而作爲公用的客館,可能是避免受室而不居導致館室常年空閒而毀壞的情況,這樣既能對土地田宅資源的再分配或者規劃,也能限制過度買賣,更好控制鄉里的經濟情況。從各種細節都能見政府對鄉里基層的控制已經落到實處。湘鄉簡涉及里中居民的館室詳細交易情形爲研究戰國晚期楚地基層管理與運行日常提供珍貴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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