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吴海生 於 2026-4-27 00:43 編輯
甲骨文中“
”(以下記為“彳△”)及“
”(以下記為“禾△”)等字,其所含構件“
”(以下記為“△”),傳統多釋為“尼”,並將“彳△”釋為“𢓚”,“禾△”釋為“秜”,然上述諸說皆存在明顯問題。 于省吾先生於《釋尼》中云:“林義光《文源》……『按匕尼不同音。
,人之反文,
亦人字,象二人相昵形,實昵之本字。』按林說甚是。”並肯定林義光所謂“象二人相昵形”之說。[1]然而,“△”之上部固然明顯為“人”,其下部卻顯然非“人”,故此說難以成立。 此外,黃德寬先生對“尼”字中之“匕”形作出分析,認為其乃“匿”之略體“匚”之訛變,[2]此說可謂妥當。從音理觀之,“尼”與“人”及“匚(匿)”二者之音皆相近,故可判定其為兼具兩聲來源之雙聲字。 又,{秜}屬來聲脂部,與孃聲脂部之{尼}一般不構成諧聲關係。《集韻》:“夷,說文平也,東方之人也。或作𡰥、尼,古書作𡗝。”《正字通》:“眤,𥄿字之譌。”《康熙字典》:“〈玉篇〉羊脂切,音移。大風。又風收。〈篇海〉作𩖾。”等資料可資證明“𡰥”曾訛變而寫作“尼”。就上古音重構而言,{秜}之*ri,與同樣以“尸”為聲符之字,如{遲*lri}、{屓*hri}等,彼此可構成諧聲關係。據此可進一步推測,“秜”實為“𥞓”之訛字。既然“秜”並不從“尼”,則將“禾△”釋為“秜”並不妥當。 由此可知,無論就字形抑或字音而言,將“△”釋為“尼”皆難謂妥當,故有必要對“△”重新加以詮釋。
於楚簡文字中,“凥”作“
”之形。此字形與“△”當屬同一系統。“凥”乃從“人(尸)”與“几”之字。陳劍先生曾將甲骨文中之“
”分析為“几”,後復改釋為,改釋為“弁”。[3]因此,將“△”分析為從“人”與“几”之字,即“凥”,應屬合理。季旭昇先生則認為“凥”為“處”之略體。[4]若將甲骨文之“△”釋為“凥”,則可進一步認為,“處”乃在“凥”之基礎上加聲符“虍”而成,而“凥”則可釋為象“人坐於几上之狀”,乃表意字{處}。綜上所述,“彳△”與“禾△”可作如下重新分析。
“彳△”從“彳”,以“凥”為聲符,可分析為以“凥”為聲、加“彳”為義符之形聲字。{處}具有“休息”“停留”等義。“休息”義之“㣢”,《集韻》云:“㣢,屖㣢,休息也。”,其字從“彳”;而表“停留”義之“逗”,《廣韻》云:“逗,逗遛,又住也,止也。”,其字從“辵”。由此可見,以“彳”為義符以表“休息”“停留”之義,乃屬妥當。
“禾△”從“禾”,以“凥”為聲符,當可釋為表示《廣韻》云“穭,自生稻也。”《集韻》云“穭,禾自生。或从呂(稆),通作旅。”之{穭/稆/旅}之字。“處”以“虍”為聲,而同以“虍”為聲之“儢”與{穭/稆/旅}同音。由此可見,“凥(處)”可作為表示{穭/稆/旅}之字的聲符,應屬合理。
[1] 于省吾《釋尼》,《甲骨文字釋林》,中華書局1979年,第303-305頁。 [2] 黃德寬《〈戰國楚竹書〉(二)釋文補正》,簡帛研究網站2003/01/21,http://www.jianbo.org/Wssf/2003/huandekuan01.htm。 [3] 陳劍《重論殷墟卜辭所謂「㲹」字:「尋詞推字」之又一例》,《中國文字》,總第十三期,萬卷樓圖書2025年,第7-42頁。 [4] 季旭昇《說文新證》,藝文印書館2014年,第929-93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