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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東漢簡“賣民”應理解為職業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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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4 11: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簡文:“後何賣民,直錢九萬五千。”“賣民”中“民”不與“奴”同,應理解為一種職業身份,類似于“商民”的說法。《穀梁傳·成公元年》:“古者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周禮》注:“行曰商,處曰賈。”簡牍“賣”常與“賈”同義。“直錢九萬五千”應指作為“賣民”時的投資總額。此外,“粢肆”應指“儲藏酒的地方”,與後文“豉肆”同類不同功能。簡文用“孔”為單位,說明與“地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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