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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落叶扫秋风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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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15:43 | 顯示全部樓層
補充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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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5 21:4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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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书•甲种»142简文中波字的书写方式,可进一步佐证岳麓秦简中1277正/109正置A井旁,A字当为柀字。
發表於 2016-4-7 13:09 | 顯示全部樓層
●田律曰:有辠,田宇已入縣官,若已行,以賞予人而有勿故,復治,田宇不當入縣官,復畀之其故田宇。1276正/114正
整理者讀“勿”為“物”,又注:“亡故。《漢書•蘇武傳》:‘前以降及物故,凡隨武還者九人。’顔師古注:‘物故謂死也,言其同于鬼物而故也。’”陳偉認為“物故在死亡外,尚有事故義。《墨子‧號令》:‘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孫詒讓閒詁:‘物故,猶言事故,言有事故則擊鼓也。’本條及簡078、簡318中的‘物故’,均是事故義。相關簡文宜讀作‘有辠田宇已入縣官若已行、以賞予人而有勿(物)故復(覆)治’。”
按文獻的記載,“物故”多理解為“死亡”之義。然而後世也有不同的看法,《漢書•蘇武傳》顔師古注:“物故謂死也,言其同於鬼物而故也。一說,不欲斥言,但云其所服用之物皆已故耳。而說者妄欲改物爲勿,非也。”《史記•張丞相傳》注引《索隱》:“漢士物故。案:釋名云:‘漢以來謂死為物故,物就朽故也’。又魏台訪議,高堂崇對曰:‘聞之先師:物,無也;故,事也。言無復所能于事者也。’”《漢書•蘇武傳》王先謙補注引宋祁曰:“物,當從南本作歾,音沒。”其實“物故”本作“勿故”,其中“勿”就讀作“沒”。段玉裁《説文》“勿”字注:“經傳多作物,而假借勿爲毋字,亦有借爲 字者。《禮記》:‘勿勿乎其欲其饗之。’勿勿卽  ,猶勉勉也。”後世誤將“勿”作“物”,導致字義難以理解。实际上,“勿故”即“沒故”。《詩經•小雅》:“曷其沒矣。”《傳》:“沒,盡也。”《疏》:“言不可盡服也。”“故”即“事”。可知“勿故”大意是“不能尽某事”的意思,故可理解為“死亡”的意思,但不止有此意。
如此則“勿(物)故”與“事故”不同。從《墨子‧號令篇》文意來看,“物故”也不應該解釋為“事故”。原文:“屯道垣外術衢街皆為樓,高臨里中,樓一鼓壟竈。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前文言“樓一鼓壟竈”,則“有物故”即“有不能盡此事”者。《論衡•答佞篇》:“無患鬥斛過,所量非其谷;不患無铨衡,所铨非其物故也。”大體也是此意。何有祖認為簡文中“若已行”與“以賞予人而有勿故”連讀,此說可從。“若已行以賞予人而有勿故”即“或已行以賞予他人而有不能盡賞者”的意思,也就是“將未賞予他人的部分田宇返還”的意思。再說,不可能有已賞賜他人之物又奪回去的道理。
發表於 2016-6-1 18:34 | 顯示全部樓層
見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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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6-6 16:11 | 顯示全部樓層
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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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6-6 17:00 | 顯示全部樓層
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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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2 00:15 | 顯示全部樓層
岳麓秦简《亡律》2037/011与2090/012“莫占吏數者”之“莫”字,原文下与具律之“具”同,字当释为从艹从具,或从艹从目从廾,似是“算”的异体字,简牍从艹从竹字常相混,如簿书之“簿”多作“薄”字。“算”作推测、推算义,“算占吏数”是指“由吏推算出来并登记的年数”。秦汉实行“自占年”制度,即由百姓自报年数。但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即由相关官吏根据百姓的情况推算其年数。张家山汉简《户律》:“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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