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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遷陵縣“一都三鄉”行政結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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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7 05: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目前學者基本認同“都鄉”是遷陵縣治,即縣廷所在地。個人意見:遷陵縣應當是“一都三鄉”的行政結構,包括都﹝即現在所說的“里耶古城”,爲當時縣廷所在之城邑。﹞、都鄉﹝即城外近郊之鄉﹞、啓陵鄉和貳春鄉。從里耶秦簡綜合來判斷,啓陵鄉可能在酉水河的下游地區,而貳春鄉則可能是在酉水河的上游地區,爲田官、貳春亭、唐亭的所在地。8-1273:“卅五年都”,應該是指縣廷所在之城邑。里耶秦簡所見“都郵”及“都郵人”被認為是“都鄉郵”及“都鄉郵人”的簡稱。12-1527“都鄉郵人士五(伍)高里辰行”的出現,讓我們有理由斷定“都郵”及“都郵人”並非“都鄉郵”及“都鄉郵人”的簡稱。都鄉郵、都鄉郵人的稱謂,實際上與“啓陵鄉郵”、“貳春鄉郵”及“啓陵鄉郵人”、“貳春鄉郵人”是相一致的。8-1236“一邑二里”,所謂“邑”也可能就是指縣廷所在之城邑。張家山漢簡《奏讞書》:“蒼,壯平君,居新郪都隱里。”應該是新郪都+隱里,即武所趣之“都”。都與都鄉的關系就如同漢代長安城與長安縣之間的關系,長安縣實際上就是長安城近郊之縣。秦代縣都與鄉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就是從國、郊、野三者演變而來的,從而設置國家之都、郡之都和縣之都三個層面之治所。
 樓主| 發表於 2016-5-27 16:12 | 顯示全部樓層
《校釋》以754與1007綴合,實際上二者不能綴合。一是內容不類;二是綴合後超出簡本身的長度;整理者釋754第一字為“計”是正確的,改釋為“訊”不妥。
 樓主| 發表於 2016-5-29 09:18 | 顯示全部樓層
〼□□受將粟佐贛。Ⅰ
〼贛手。Ⅱ8-1050
何有祖先生認為:“‘將粟佐贛’按文例當是官名加上人名。‘將粟佐贛’之‘贛’用作人名,而‘將粟佐’當用爲官名。可見這里的‘將粟佐贛’當連讀。‘贛’擔任將粟佐。” 其實不然。此結構不是單純的官名,應當理解為任務+官職+人名,其中“將粟”為任務,佐為官職,贛為人名。
如8-439+8-537簡文“將奔命校長周爰書”,其結構正與8-1050 簡文同,其中“將奔命”即任務,校長則是官職,而周為人名。又如8-1559簡文“將捕爰叚倉茲敢言之”,其結構亦與8-1050 簡文同,其中“將捕爰”即任務,叚倉是官職,而茲則為人名。8-207簡文“佐居將徒捕爰”,證實“捕爰”就是一種任務。
8-1475簡文“【遷】陵將計丞”,8-757簡文“治虜御史”,亦當同上述結構,只是省去人名。嶽麓秦簡0680簡文有“監令史”,里耶秦簡“出入物登記類文書”令史監或視平,皆為此類官職。据“迁陵吏员志”可知,官吏普遍存在“徭使”任务。故此類官职結構當是“以某人任某官職而被派遣去做其他事務或兼管其他工作”,其內涵即類似于宋代所謂的“權知”。
 樓主| 發表於 2016-5-31 17:42 | 顯示全部樓層
里耶秦簡“稟食類文書”中常見粟+省略號,《校釋》皆作“粟米”。按秦時倉所出皆未脫甲之粟稻,故《校釋》作“粟米”恐不妥。《周禮·小宗伯》注:“六粢謂六穀,黍、稷、稻、粱、麥、苽。”如此則糧食有黍、稷、稻、粱、麥、苽之分。《舊唐書·食貨志》:“其粟、麥、粳、稻之屬各依土地,貯之州縣。”《說文》段玉裁注:“古者民食莫重於禾黍,故謂之嘉穀。嘉穀之實曰粟,粟之皮曰穅,中曰米。”故粟即黍、稷等穀物之總類,“粟粟”則是粟之黍者。8-1452“秶粟二石以稟乘城卒”,“秶”同“粢”,《玉篇》:“粢,稷米也。”故“秶粟”即粟之稷者。可知“粟粟”、“秶粟”皆是“粟”之種類。
 樓主| 發表於 2016-6-3 13:48 | 顯示全部樓層
里耶秦簡8-61+8-293+8-2012有“巴叚(假)守丞”及“以江州印行事”,“假”即以某官職兼攝另外一官職,“守”則是脫離某官職而專任另外一官職,但二者皆是以某官職行某官職事。《漢書·項籍傳》“會稽假守”引張晏注:“假守,兼守也。”《蘇武傳》顔師古注:“假吏猶言兼吏也。”《史記》、《漢書》記載,趙佗以龍川令行南海尉事,實際上就是南海尉守,此與“假尉”不同。由此可知“丞”是以江州令兼攝巴郡守,故稱之爲“巴假守”。因此,可推定此時巴郡治江州。8-657“【廿八年】”、“洞庭守禮”及“以蒼梧尉印行事”,就是“禮”脫離原來的官職,以“蒼梧尉”行“洞庭守”事,故稱之爲“洞庭守”。
8-759等五聯編有“卅四年”“洞庭叚(假)守繹”及“以沅陽印行事”,就是以沅陽令兼攝洞庭守,故稱之爲“洞庭假守”。因此,可推定此時洞庭郡治沅陽。12-1784“丗三年”“洞庭叚(假)守”“以臨沅印行事”,說明此時的洞庭守是由臨沅令兼攝,故其郡治當在臨沅。綜上所考,洞庭郡治隨“守”所居位置的變化在變化。
 樓主| 發表於 2016-6-6 11:12 | 顯示全部樓層
里耶秦簡8-269:
資中令史陽里釦伐閲:AⅠ
十一年九月隃爲史。AⅡ
爲鄉史九歲一日。AⅢ
爲田部史四歲三月十一日。AⅣ
爲令史二月。AⅤ
□計。户計。BⅠ
年丗六。BⅡ
可直司空曹。CⅠ
       “□計BⅠ”,何有祖先生引作“爲計”字。 按此字形,當释作“籍”字。此字形與8-179、8-477、8-1624等簡文中“籍”字相似。
      8-1624“充獄失守府毋計籍”,其中“計籍”當與8-269“籍計”類似,即關于“薄書”的統計。
       整理者將“籍計”、“戶計”列作一欄,《校釋》改“戶計”爲第三欄。筆者認爲整理者的意見是正確的,即“籍計”、“戶計”可能是“令史釦”所從事的工作。8-488“戶曹計錄”有“鄉戶計、 (徭)計、器計、租賃計、田提封計、桼計、鞫計,凡七計。”如果將戶曹所列七計進行歸類,則可分爲“籍計”、“戶計”兩大類。由此可推定,“令史釦”可能是主管戶曹“籍計”、“戶計”等統計工作。
       資中,《校釋》注爲縣名。8-429“罰戍士五資中宕登爽署遷陵書”,此“資中”即縣名。按此,8-269“資中”作縣名似乎沒有問題。但簡文“資中令史陽里釦”,如作縣名則當表述爲“令史資中陽里釦”,或者“資中令史陽里釦”解釋爲“資中縣令史陽里釦”。顯然,這與8-269文意不相符。里耶秦簡表述籍貫時,涉及外縣常作“縣名+里名”,本縣則只記“里名”。“陽里”属于遷陵縣,如8-78“遷陵陽里士五慶圂”、8-126“陽里戶人”、8-863“陽里戶人大女嬰”、8-834“陽里户人大夫刀”。可知“令史釦”當是遷陵縣陽里人。故“資中”不當理解爲“縣名”。“資中令史”的表述可能與嶽麓秦簡0680“監令史”和里耶秦簡8-439+8-537“將奔命校長”、8-757“治虜御史”、8-1050“將粟佐”等簡文相同,皆屬于“事務+官職”的表述結構。
        資,《說文》:“貨也。”段玉裁注:“資者,積也。”故“資中”當是“積中”,即管理縣廷中除“少內”以外的其他府库储藏。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盜同法。’•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爲‘府中’,其它不爲。”按里耶秦簡,除“少內”外,縣廷還存在“金布”管理府庫的機構。8-493“金布計錄”有“庫兵計、車計、工用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錢計,凡六計。”據8-269文意,“令史釦”當是從戶曹轉到金布擋任“資中令史”。由此可推定,簡文當是記載“令史釦”擋任“資中令史”以前的个人履曆,而“可直司空曹”則是注明“令史釦”具備可由現任“資中令史”更直“司空曹”的條件。
        何有祖先生提出,此簡文與“行廟”有關。 此意見甚有見地。筆者一直認爲“行廟”是秦代縣廷中的一項“行政制度”。今參照何先生的意見,“行廟”很可能是關于“令史”在縣廷各曹中“更直”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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