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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尉侯凱先生商榷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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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6 13: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肩水金關漢簡(壹)》簡73EJT10:313A: 甘露二年十二丙辰朔庚申,西鄉嗇夫安世敢言之,富里薛兵自言欲為家私市張掖、酒泉、武威、金城、三輔、太常郡中。謹案:辟兵毋官獄徵事,當得以令取傳,謁移過所津關,勿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     辟兵的解釋不妥,該簡也並無漏字。薛兵是富里人姓名,“辟兵”之“辟”,實際上就是指審理通關申請的行為,其後文則是辟(即審理)的意見。該簡實際上就是秦漢簡牍中所謂的“辟書”。筆者昨天向貴網站投稿《淺析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報、辟及辟書》一文中,分析了論報的關系,並通過對睡虎地秦簡《行書律》“書廷辟、有曰報”的解釋,認為“論報”實際上是指“論後報上級批準或論中有疑難報上級決斷”的行為,“辟”是指上級審理下級有關“報”的行為,“辟書”是指下級“報”後上級審理並作出答復的一種文書。此為另一例證也,可惜該文未引起貴網站注意。
發表於 2016-8-26 15:08 | 顯示全部樓層
□嘉二年七月丁丑朔丁丑,西鄉嗇夫政敢言之:成漢里男子孫多牛,自言為家私市居延
傳。謹案:多牛毋官獄徵事,當得取傳,謁移肩水金關居延縣索出入,毋苛留止。73EJT6:39A


五鳳元年六月戊子朔癸巳,東鄉佐真敢言之,宜樂里李戎,自言為家私市長安、張掖界中。謹案:戎毋官獄徵事,當為傳,謁移廷,敢言之。73EJT10:312A


元壽二年七月丁卯朔辛卯,廣昌鄉嗇夫徦佐宏敢言之:陽里男子任良,自言欲取傳為家私使之武威、張掖郡中。謹案:良年五十八,更賦皆給,毋官獄徵事,非亡人命者,當得取傳,謁移過所河津關,毋苛留,如律令。73EJT23:897A
 樓主| 發表於 2016-8-26 16:45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個人認為作審批語之“辟”當無誤,反而是其他例子可能省去“辟”字。
 樓主| 發表於 2016-8-26 16:50 | 顯示全部樓層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河東守讞:郵人官大夫內留書八日,詐更其徼(檄)書辟,留。疑罪。廷報:內當以爲僞書論。”這里的“辟”就是更改“徼(檄)書”的審批意見,使得“留書”得以實現。
 樓主| 發表於 2016-8-26 16:55 | 顯示全部樓層
實際上,以上案例中“謹案”是不能用冒號的。理由是“謹案”審理行為,後文則是審理的意見。
 樓主| 發表於 2016-8-26 16:56 | 顯示全部樓層
淺析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報”、“辟”及“辟書”

《具律》簡九三:“鞫獄故縱、不直,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止(趾)為城旦,它各以其罪論之。”整理者認為“報,《後漢書•安帝紀》注:‘謂決斷也。’辟,審理,《左傳•文公六年》注:‘理也。’窮審,將案情追查到底。” [1]
《錢律》簡二○四、二○五:“捕盗鑄錢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級。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許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白粲二人,隸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筽庶人。其當刑未報者,勿刑。有(又)復告者一人身,毋有所與。詗告吏,吏捕得之,賞如律。”整理者認為“報,《後漢書•章帝紀》注:‘論也。’此處指執行。” [2]
以上注釋皆不確切。報,《説文》:“當罪人也。”段玉裁注:“司馬彪《百官志》曰:‘廷尉掌平獄,奏當所應。凡郡國讞疑罪,皆處當以報。’《史記·張釋之列傳》曰:‘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又曰:‘廷尉當。’是也。又路溫舒上書曰:‘奏當之成。’司馬貞引崔浩云:‘當謂處其罪也。’按:當者,漢人語。報,亦漢人語。《漢書·張湯傳》曰:‘訉鞫論報。’蘇林注《蘇建傳》曰:‘報,論也。’斷獄為報,是則處分其罪以上聞曰奏當,亦曰報也。”由此可知,“報”實際上就是“向上級請示其所審犯人當罪否”的意思。
《史記》、《漢書》均有張湯兒時審理“盜鼠”的過程,其相關記載如下:
張湯者,杜人也。其父為長安丞,出,湯為兒守舍。還而鼠盜肉,其父怒,笞湯。湯掘窟得盜鼠及馀肉,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並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其父見之,視其文辭如老獄吏,大驚,遂使書獄。(《史記•酷吏傳》)
張湯,杜陵人也。父為長安丞,出,湯為兒守舍。還,鼠盜肉,父怨,笞湯。湯掘熏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並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父見之,視文辭如老獄吏,大驚,遂使書獄。(《漢書•張湯傳》)
從“文辭如老獄吏”來看,張湯的審理過程當與縣中老獄吏的審理程序是相吻合的。可知“論報”是審理程序中最後的環節。顔師古注:“論報,謂上論之而獲報也。”此說近是。秦漢簡牍中律令往往言“論”,文書才常言“論報”,這說明“論”與“報”二者是有區別的。“論報”實際上是指“論後報上級批準或論中有疑難報上級決斷”的行為。8-777:“從人論報擇免歸致書具此中 淺析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報”、“辟”及“辟書””,8-1877“有貲論報書不責之”,8-1588“非年月日不可以定課,今寫論報”,以上“論報”皆是此二義。因此,《說文》對“報”的解釋是正確的。我們從張湯兒時審理“盜鼠”的過程中,可推定漢時縣獄吏對犯人論罪後需報上級批準,然後才能“具獄”和執行,此即段玉裁所謂的“處分其罪以上聞曰奏當、亦曰報”。
《漢書·刑法志》:“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谳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里耶秦簡8-136+8-144“淺析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報”、“辟”及“辟書” □□史,有遝耐辠以上,繫遷陵未夬(決),毋遣殹。謁報覆獄治所”。以上既體現了“論”與“報”二者之間的關系,又佐證了“報”也有“論罪中有疑難報上級決斷”的意思。
《錢律》“其當刑未報者”是指“那些論罪後尚未報上級批準或論罪中有疑難報上級決斷的罪人”。律文中“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白粲二人,隸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為庶人”是對“其欲以免除罪人者”具體辦法的規定,其中“司空”當是“司寇”之誤。後文“其當刑未報者,勿刑”則是對“免除罪人”具體辦法的限制,其意是此辦法不是所有的罪人都可以免除,那些論罪後尚未報上級批準或論罪中有疑難報上級決斷的罪人是不能被免除的。“勿刑”當是指“勿免除”的意思。《易經•蒙挂》注:“兌折為刑。”
整理者將“辟”解為“理”本無誤,但認為“將案情追查到底”則不妥。《史記•循吏傳》:“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以為理。”此處“以為理”實際上與“以為辟”相同。睡虎地秦簡《行書律》“書廷辟、有曰報”,其中就包括兩種形式:“辟”是指上級审理下級有關“報”的行為,此即所謂的“書廷辟曰報”;“有”則是指報上級知曉或存檔,此即所謂的“書廷有曰報”。里耶秦簡8-122“言事守府及移書它縣須報”,這里的“報”是指報上級知曉;8-197“報別臧”,這里的“報”則是指報上級存檔。
    綜上所考,“辟書”是指下級“報”後上級審理並作出答復的一種文書,這是秦漢行政中常見的辦文方式,里耶秦簡8-680有“它如辟書”。刑獄文書的辦理亦采用了這一方式,故張家山漢簡《行書律》稱“獄辟書”。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中所見“謁報”與“廷報”,正是“報”與“辟”往來過程的體現。其中案例三有“十八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大僕不害行廷尉事,謂胡嗇夫讞獄固有審,廷以聞,闌當黥為城旦,它如律令。”“廷以聞”即說明廷(指廷尉府)已收到了“報”,“闌當黥為城旦”則是廷審理並作出答復的意見。由此可知,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實際上是所謂的“獄辟書”。整理者將“辟”解釋為“召”,朱紅林先生在《集釋》中引崔浩曰:“辟書是審理、調查犯罪的文書。此外,疑難案件的奏讞文書、申請再審的乞鞫文書等也須由縣廷呈報郡守,其中有些文書還要呈送中央政府的相關部門。上述文書都應歸入‘獄辟書’之中。” [3] 這一說法也不正確,但將奏讞文書列為“獄辟書”的範圍則很有見地的。

[1]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2頁。
[2] 同上,第36頁。
[3] 朱紅林:《張家山漢簡<</span>二年律令>集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第1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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