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帛网

 找回密碼
 立即注册
查看: 22522|回復: 33

睡虎地秦簡釋讀問題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6-12-2 13: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田律
1.簡四:“雍(壅)隄水”。“雍”當改釋為“陮”,“陮隄水”即“堆高土以隄防水流”。這與張家山漢簡《田律》“進隄水泉”同義。“進”作“增高、增加”義。
2.簡四:“取生荔”。“生荔”並非詞組,應當單讀。“生”與張家山漢簡《田律》“産”同義,即《呂氏春秋》、《禮記》所記載“夭”,指剛出生的獸禽類幼子。《禮記•月令篇》引孔穎達《疏》:“胎謂在腹中未出,夭謂為生而已出者。”“荔”讀“離”。古文“荔枝”又作“離支”。《史記•司馬相如傳》錄《上林賦》作“離支”。《說文》:“黃倉庚也,鳴則蠶生。”《玉篇》:“亦作鸝”。《廣韻》:“今用鸝為鸝黃,借離為離別。”《文選•宋玉•高唐賦》有“王鴡鸝黃”。李善注引郭璞曰:“其色黧黑而黃,因名之,一曰鶬鹒。”《南越國宮署遺址西漢木簡》簡9有“紫離鳥”。簡文作“鳥名”,泛指鳥類,即《呂氏春秋》、《禮記》所記載“飛鳥”。
3.簡五:“紤早(皁)”。紤當讀作本字。《字彙補》:“居有切,音糺,鏡也。”簡文作“禁界”。“邑之紤早(皁)及它禁苑者”即“城中禁止進入的區域、養牛馬的場所及其他禁苑者”。
4.簡一○:“徹(撤)木薦”。“徹”當改釋“勶”。段玉裁《說文注》:“勶與徹義別。徹者,通也。勶謂除去。若禮之‘有司徹’、‘客徹重席’,詩之‘徹我牆屋’,其字皆當作‘勶’,不訓通也。或作‘撤’,乃勶之俗也。”“勶(撤)木薦”即“除去木蓋、草薦”,後文“復以薦蓋”可為證。
5.簡一一:“乘馬服牛禀,過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禀、致。禀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整理者解釋“致猶劵”。《禮記·曲禮》“獻田宅者操書致”,後人多作此解釋,此說不正確。《說文》:“致,送詣也。”“致”含有“納”、“會”義。《周禮·地官·遂人》:“凡治野,以下劑致甿。”注:“致,猶會也。民雖受上田中田下田,及會之。以下劑爲率。”“致”實際上是指“會其獻給而接受”。同樣,簡文“致”即“會其禀給而接受”。“致”與“禀”是相對而言的。禀給無恒籍者有期限規定,“致”是應其禀給期限去接受。“弗禀”即“弗禀給”,“弗致”即“弗會禀給期限而接受”,“以致到日”即“會其禀給而接受之日”。“深”即“過”。“勿深致”即“勿超過會其禀給而接受的規定期限”。睡虎地秦間《倉律》:“月食者已致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以上就體現了“致”與“”是相對而言的關系,其中“以其來日致其食”中“致”字,顯然不是可以用“劵”能解釋得通。這實際上是說“以到來之日會其給而接受其飲食”。
 樓主| 發表於 2016-12-4 00:08 | 顯示全部樓層
6.簡九:“芻自黃A及B束以上皆受之。”整理者釋B作“上艹下曆”,注:“疑讀作歷。《大戴禮記•子張問入官》注:‘亂也’。此處疑指亂草。一說“上艹下曆”讀爲藡,王孫念《廣雅疏證》認爲藡就是蒹,是一種餵牛的水草。”從字形來看,B字當作“上雙止下曆”,字“上雙止中曆下廾”,“曆”、“”和“厤”的古文字或異體字。“上雙止中曆下廾”,《字彙補》:“古文曆字。”《康熙字典》引《說文先訓》:“古文‘上雙止中曆下廾’,紀歲之首也。後人以此文分作三字。一作歷,爲經歷之歷。一作曆,爲曆數之曆。一作厤,爲的厤之厤,禾苗之疎也。”《玉篇》:“厤,古文曆字。理也。亦作秝。”《説文》:“治也。”段玉裁《注》:“厤,治也。<甘部>曆下云:‘從甘厤。厤者,調也。’按調和,即治之義也。厤,從秝。秝者,稀疏適秝也。”又《說文》:“秝,稀疏適也。”原文“束”字,當讀作“疎”。《正韻》:“同疏。”故簡文“厤疎” 即“農作時治理稀疏所拔除的禾苗”。總所周知,爲使禾苗更好地成長,農夫往往會拔除密集的禾苗,這些被拔除的禾苗就作爲“芻”的其中一種。又整理者A作“左黍右魚”,注:“應即穌字,《說文》:‘把取禾若也。’黃穌指幹葉。” 應當説,整理者釋讀很有啓發性,但並不完整準確。段玉裁《注》:“杷取禾若也。杷各本作把,今正。禾若散亂,杷而取之,不當言把也。”“黃”即“枯黃”。《文選•漢武帝•秋風辭》:“秋風起兮白雲飛,草木黃落兮雁南歸。”故簡文“黃穌”即“農作時所杷取的已枯黃禾苗”。
 樓主| 發表於 2016-12-4 05:19 | 顯示全部樓層
二、廏苑律
1
.
“罰宂早(皁)者二月”。整理者作“冗皂”,皆用其俗字。其注:“冗,散。冗皂者應包括上文牛長及為皂者。”此說無誤,但解釋不全面。《公羊傳•莊公十二年》:“散舍諸宮中。”注:“散,放也。”“放”有“放牧”義。牛馬在外者稱放牧,在內圈養者用皁。故簡文“宂”指“放牧”,即“放牧者”,包括牛長;“皁”即“為皁者”。
2
.
“銷敝不勝而毀者”。整理者注:“銷敝,破舊。”此說不準確。《文選•張協•七命》“銷踰羊頭”注:“銷,生鐵也。”簡文指工具上的鑄鐵構件。《左傳•襄公九年》注:“敝,罷也。”字亦作“疲”。《楚辭•大招》注:“罷,駑也。”《正字通》:“駑,馬頓劣也。”簡文指“遲鈍、低劣”。故“銷敝不勝而毀者”即“工具上鑄鐵構件因遲鈍、低劣不堪使用而毀壞者”。
 樓主| 發表於 2016-12-5 12:47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倉律
1.簡三三:“程禾、黍囗囗囗囗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禀人。”
整理者注:“程,《廣雅•釋詁三》:‘量也。’”但譯文解釋為“計量”,此說不正確。《禮記•月令》注:“程謂器所容。”《疏》:“容受多少。”“程”作“量”,亦為此義。《禮記•明堂位》:“頒度量,而天下大服。”注:“量,謂豆、區、斗、斛、筐、筥所容受。”故此條律文大意是“禾、黍等按容器所受大小裝好,以文書報告其生産年份,區别其數量,以便發放人。”
 樓主| 發表於 2016-12-5 17:16 | 顯示全部樓層
2.簡三四:“別粲、穤(稬)、秙稻”。整理者疑讀“粲”為“秈”,即不黏稻。簡文區分“粲稻”、“ 稬稻”、“秙稻”。“粲”當讀為本字,《荀子•榮辱》:“俄粲然有秉芻豢稻粱而至者”。注:“粲,精潔貌。”《説文》:“稻重一 (左禾右石),為粟二十斗,為米十斗,曰毇;為米六斗太半斗,曰粲。”“粲稻” 實際是指“飽滿而精良之稻”。“稬稻”整理者作“糯稻”,解釋為“黏稻”,無誤。《增韻》:“糯,稻之黏者,可以為酒。”“秙稻”整理者讀作“ (左黍右古)稻”,解釋為“黏稻”,此說不正確。《集韻》:“秙, (左禾右兼)禾不實也。”“秙稻”實際是指“不結實之稻”。此條律文有“黏與不黏”之分,還有“良莠”之别。
 樓主| 發表於 2016-12-6 23:18 | 顯示全部樓層
3.簡六一:“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整理者解釋“丁粼”作“丁齡”,與“丁年”同義,即“丁壯之年”。秦以身高為依據,此處不當指“年齡”。實際上,“丁粼”當與“丁壯”近義。《篇海》:“粼同 (上竹下粦)。又:“竹中實”。“中實”有“結實、健壯”義。
 樓主| 發表於 2016-12-6 23:42 | 顯示全部樓層
4.簡六二:“女子操敃紅及服者”。整理者注:“敃,讀為文,指文繡。紅,女紅。”所謂“女紅”之“紅”,有兩讀法:一是讀作“功”,《史記·文帝紀》:“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注引服虔曰:“當言大功、小功。”一是讀作“工”,《漢書·酈食其傳》:“紅女下機。”注引顔師古曰:“紅,讀曰工”。簡文“女紅”當作“女功”,用現代話講,就是所謂“針線活”,這本身已包括“繡”類的針線活。敃,《玉篇》:“勉也,同暋。”“操敃”即所謂“操勞勤勉”。
 樓主| 發表於 2016-12-7 00:31 | 顯示全部樓層
四、金布律
1.簡六九:“有買及有買(賣)殹(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整理者注:“嬰,繫。嬰其價,是指在貨物上繫籖標明價格。”此說誤之缪。簡文已說“有買及有買(賣)”,難不成買者也要“繫籖標明價格”?顯然,此說解釋不通。此條律文實際上是關于市肆的收稅規定。何以見得?“嬰”訓作“繞”。揚雄《甘泉賦》:“隗乎共相嬰。”注:“嬰,繞也。”古文“繞”與“纏”互訓。《說文》:“繞,纏也。”又:“纏,繞也。”《周禮·地官·廛人》:“掌斂廛布,而入于泉府。”《注》:“廛布者,貨賄諸物邸舍之稅。”《疏》:“謂在行肆,官有邸舍,人有置物於中,使之出稅,故云廛布也。”又古文“廛”與“纏”可通讀,故所謂“廛布”當即“纏布”,也就是簡文所說“嬰其價”。
此外,張家山漢簡《田律》:“縣道已貇田,上其數二千石官,以戶數嬰之,毋出五月望。”里耶秦簡9-39 :“律曰:已豤(墾)田,輒上其數及戶數,戶嬰之。”此二者很可能是關于新開墾田地的收租規定。里耶秦簡8-1519遷陵卅五年"墾田"與"稅田"有"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可爲佐証。8-1519簡實际就是按以上法律規定上報的文書。
 樓主| 發表於 2016-12-7 01:35 | 顯示全部樓層
2.簡七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整理者注:“豤,疑讀作艱。上一句‘牛字’疑脫重文號,本句應讀為‘牛艱生者’。”“豤”讀作“墾”,“墾者”即“受傷者”。《周禮·冬官考工記·旊人》:“陶旊之事,髻墾薛暴不入市。”注:“旊人,摶埴之工。髻,薄也。墾,傷也。薛,破裂也。暴,暴起也。皆器之不任用者,故不令其入市。”“生者”即“生産者”。“母”即“本”。《老子》“以為天下母”注:“本也。”秦律對供食有最低保障的規定,但更多的是強調“多勞多得”的精神。此句大意是:“受傷、生産者,按基本的要求供食,每日給粟一斗,十五天以後停止供食。”此二者皆未參加勞動,顯然屬于最低保障範圍,故需作此規定。此外,簡文非指牛,而是指養、僕等人。故並無所謂“脫重文號”問題。
 樓主| 發表於 2016-12-7 09:5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10楼(青荷人) 的帖子

“陮”是按原文改释。况且此条立法的目的,不在于“塞水”,而是强调不要增修水利设施,以免破坏山林植被。故原文用“及”字与前文“禁伐山林”相连接。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注册

本版積分規則

簡帛網|手机版|小黑屋|

GMT+8, 2024-4-20 09:00 , Processed in 0.037700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