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倝伯豐鼎銘文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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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15 23: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近讀到單育辰先生《倝伯豐鼎考》一文,[1]文中對《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2426號器倝伯豐鼎銘文作了很好的考釋,讀後受益良多,唯對釋文中的個別斷句和解釋筆者有點不同的看法,寫出來就教于單先生及諸方家。
因為不涉古文字考釋問題,故將單先生的釋文用寬式錄於下:
唯十月既生霸甲辰,在成周,御史至,以茲命曰:“内史曰:‘告倝伯,𠭯(嗟)!伯氏宕(託)卿士辭曰:“侖,今我既即命,曰:‘先王命,尚(當)付。’”’”倝伯豐作寶䵼彝。
筆者認為,“至”下不當斷讀,應該讀為“至以茲命”,“至”通“致”,“致命”之語古書習見,就是傳達命令的意思。“致以茲命”就是傳達了這個命令或這樣的命令。
𠭯”單先生讀為“嗟”。在出土文獻里有從心𠭯聲字用為“詐”的例子,[2]疑此處讀為“昨”,即昨日,古亦曰“昨”,如《莊子·外物》“周昨來”者是。當然也可能讀為“昔”,都用為時間詞。
“侖”單先生認為“這裏的‘侖’”應該是‘卿士’之名”。《說文》:“侖,思也”,段注:“‘龠’下曰:‘侖,理也。’《大雅》毛傳曰:‘論,思也。’按‘論’者,‘侖’之假借。‘思’與 ‘理’義同也。‘思’猶 ‘䚡’也,凡人之思必依其理。”此處可能就是假借為“論”,《說文》:“論,議也”,段注:“《靈臺》:‘於論鼓鍾’,毛曰:‘論,思也’,此正許所本。《詩》於‘論’正 ‘侖’之假借。凡言語循其理、得其宜謂之論。”是“侖”、“論”古通用。後人稱決罪曰“論”,蓋即謂循理評議而裁決之。在這裡很可能也是這個意思,即判決之意,而非人名。
“即命”單先生解為“‘即’是依就、接受的意思”,是。故訓“即”為“就”,這里是服從命令之意,命令就是指上級官員做出的判決。
此下之“曰”是指判決所言。
此銘文當為:
唯十月既生霸甲辰,在成周,御史至(致)以茲命,曰:内史曰:“告倝伯,𠭯(昨)伯氏宕(託)卿士辭曰:‘侖(論)!今我既即命。’曰:先王命(令),尚(當)付。”倝伯豐作寶䵼彝。
根據銘文推測整個事件是:伯氏欠了倝伯豐什麼東西不肯交付,倝伯豐和他打起了官司,請官員進行裁決。十月既生霸甲辰日,在成周,御史向倝伯豐傳達了這樣的命令(應該是轉達內史作出的判決書), 說:內史說:“告知倝伯,昨天伯氏委託卿士傳話說:‘判決吧,現在我已經在聽從命令。’判決說:根據先王的法令,伯氏應當把東西交付給倝伯。”倝伯豐打贏了官司,故作器紀念。
裁決這個官司的大概就是內史,根據《周禮·春官宗伯·內史》的記載:
“內史:掌王之八柄之法,以詔王治,一曰爵,二曰祿,三曰廢,四曰置,五曰殺,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奪。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以逆會計。掌敘事之法,受納訪,以詔王聽治。”
內史具有部分司法權,所謂“執國法及國令之貳”,有裁決官司的資格。《周禮》又說:
御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鄭注:“爲書寫其治之法令,來受則授之
可見御史的職責是書寫、交授法令文書。所以,內史對官司做出裁決之後,讓御史把判決結果傳達給倝伯豐,很可能也是以書面的形式傳達的,倝伯豐在鼎銘里說“御史致以茲命”,就是說自己接到的這份判決書是御史送達的。

【注釋】
[1] 單育辰:《倝伯豐鼎考》,《历史语言学研究》第十辑,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217-220页。
[2] 白於藍:《戰國秦漢簡帛古書通假字彙纂》,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209頁。
 樓主| 發表於 2017-3-16 09:24 | 顯示全部樓層
“倝”字,疑應釋“韓”,即武王之後的韓。
韩.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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