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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七《越公其事》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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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0 16:07 | 顯示全部樓層
簡21「孤用委命(立重)晨,突冒兵刃,匍匐就君」
對於「(立重)晨」,整理者李守奎先生讀為「重臣」,馬楠先生「董振」。以文義來說,當以「重臣」之說為好。一般之所以不從李說,恐怕是因為「晨」讀為「臣」用字習慣比較特別。這裡補充一個例證:
《銘圖》6321王子臣俎、《銘圖續》124王子臣鼎,董珊先生據《繫年》認為王子臣即「夫槩王晨」。「晨」、「臣」音近可通,《史記.齊太公世家》:「子哀公不辰立」《索隱》:「不辰,《世本》作不臣,譙周亦作不辰。」是知以上兩種新見銘文的「王子臣」即夫槩王晨。(〈讀《繫年》札記〉,「復旦網」,2011.12.26)亦可參見石小力〈《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釋文校訂〉。鳥蟲書銘文用字與《越公其事》背景相合,可以參考。
發表於 2017-5-20 17:58 | 顯示全部樓層
引用第13楼汗天山于2017-04-24 18:37发表的  :
簡31:“譶”字,
據下文“悚懼”一詞,懷疑有沒有可能讀爲“懾服”之“懾”(字又作慴)?

簡31:越庶百姓乃稱譶{叢/心}(悚)愳(懼)曰:“王亓(其)又(有)縈(勞?)疾?”【稱,稱説、言謂之義。】
——我們原來推測“譶”讀爲“懾服”之“懾”,意思是認爲“稱”字之後的“譶(懾/慴)”、“{叢/心}(悚)”、“愳(懼)”爲三字一義而並列複用者(古書中類似之例,可參郭在貽《訓詁學》第14頁)。
若以上推測有理,則懷疑:簡16:無良邊人稱{疒臭}怨惡,交鬭吳越……【稱,稱舉之義。】——其中,”稱“字之後也當是類似句式,即也是三字同義連用。若如此,則”{疒臭}”字或可讀爲“讎”,讎怨之義,與“怨”、“惡”同義。——亦或可讀爲“咎”,亦是怨仇之義。
發表於 2017-5-21 20:53 | 顯示全部樓層
簡3的“鎗(槍)”感覺有點怪,先秦軍隊里裝備的常規兵器里沒有“槍”這種名目,漢代以後所謂的“槍”其實也就是先秦說的矛,而先秦好像沒有稱“槍”的。整理者注引《墨子·備城門》里的“槍”,那是一種防守用具,《說文》:“槍,歫也。从木倉聲。一曰槍也。一曰槍攘也。”這種東西是將長木棒兩端削尖,一端杵在地上,一端翹起向前,用以槍拒衝鋒的敵人,并非是军队用来战斗的武器。段玉裁注“槍”字云:“莊子《在宥》:‘傖囊’,崔譔作‘戕囊’,云:‘戕囊猶搶攘。’”可能這裡的“鎗”是讀為斧斨的“斨”,《詩·破斧》里說周公東征使用的兵器里有斧有斨,應該是一種常規戰鬥武器。
防守用的“槍”,用一張外國電影《勇敢的心》的照片表現一下,大概就是這麼個意思。當用槍拒住敵人的衝鋒後,士兵再用常規武器作戰,槍是不用來戰鬥的。
勇敢的心.png
發表於 2017-5-23 10:55 | 顯示全部樓層
簡7:余其必A絕越邦之命于天下。
整理者認為A從曼省聲,疑即“滅絕”之“滅”。但并沒有提供通假的例證,這裡提供一個通假的證據。

《清華簡·祭公之顧命》簡6“茲由襲效于文武之曼德”,今本《逸周書·祭公》對應作:“茲由予小子,追學于文武之蔑”,“蔑”與“滅”有作為異文的例子(看《漢語大字典》“蔑”字第一條及《周語中》“蔑殺其民人”)。
發表於 2017-5-26 08:38 | 顯示全部樓層
王輝先生指出“越公其事”非本篇篇題(王輝:《說“越公其事”非篇題》,復旦網2017/04/28.),諸家讚同。根據傳世典籍記載和簡26說“吳人既襲越邦,越王句踐將惎復吳”的敘述看,該篇可能稱《越王復吳》比較合適。
發表於 2017-5-26 09:45 | 顯示全部樓層
簡27:王乃不咎不[𢗏+戈](惎)
此“惎”疑讀“忌”較合適。
發表於 2017-5-26 10:28 | 顯示全部樓層
簡55:䊒(唯)立(位)之次凥、服飾、羣物品采之愆于故常
此句疑當讀為“䊒立(位)之次,凥、服飾、羣物品采之愆于故常”。
“䊒”字《龍龕手鑑》以為“精”字或體,可能正弄反了。這個字可能是雜米之“雜”的專字,是雜糅、混同之義,“雜位之次”就是使位次雜糅無所分別。
發表於 2017-6-4 00:08 | 顯示全部樓層
引用第185楼心包于2017-05-23 10:55发表的  :
簡7:余其必A絕越邦之命于天下。
整理者認為A從曼省聲,疑即“滅絕”之“滅”。但并沒有提供通假的例證,這裡提供一個通假的證據。

《清華簡·祭公之顧命》簡6“茲由襲效于文武之曼德”,今本《逸周書·祭公》對應作:“茲由予小子,追學于文武之蔑”,“蔑”與“滅”有作為異文的例子(看《漢語大字典》“蔑”字第一條及《周語中》“蔑殺其民人”)。

再補一個例證(此由師兄提示):《筮法》簡43中之“A宗”,整理者讀為“滅宗”,正確可從,A可徑釋為“曼”(字或從“曼”省)。A上面的三點即可以看作“曼”字構形中的“飾筆”(他處有從兩點者),也可以考慮為借上面的“宀”筆畫,形成上面的“爪”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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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5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簡61的“大鬲(歷)越民”,王挺斌兄認為“歷”應該訓為“相”、“視”(《報告補證》),正確可從。我們這裡想說的是《芮良夫毖》簡3:“載聽民之謠,簡歷若否,以自訾䜋”,學者似乎都將“簡”訓為“擇”(參黃甜甜先生《清華簡“芮良夫毖”補釋四則》,中國文字42輯),黃甜甜先生認為“簡歷可能是偏義副詞,詞義重心偏向簡”,並且進而認為“若否指民意中的好壞意見”,其實如果按照黃先生訓“簡”為“選擇”的這種看法的話,我門只能認為“若否”也是一個偏義復詞,意義重心側重在“若”上面,所以,這種看法是自相矛盾的。“簡”實在沒必要一定要解釋為“選擇”這一意義,“簡”解釋為“閱”這一類的意義似更加貼切(如同“歷”有“遍”的意義,在“經歷”這一過程中自然會有“閱歷”,這一過程;又如“搜”,其實也含有“遍察”這一義涵,著落于定點的話就是“求”“擇”“檢”;“索”有“求”義,也有“盡”義,“求“與“簡”也很接近,《皇門》“乃旁求選擇元武聖夫”,這些都是類似的詞義流變),只是我們習慣了“簡”著落于“選擇”這一意義定點上來。黃先生說“歷,在簡文語境中,仍可訓為相視,與選擇義接近”,已經注意到這一情況。

《尚書·盤庚》“予其懋簡相爾,念敬我眾”。(按:“念”要讀為“虔”。)

“簡相”(不排除有別的講法,如“相”也有“乂”義【《小爾雅》“相,治也”,“相”,“乂”也都有“相”、“助”的意義。】,與“簡”同)連用,“簡”,《尚書今古文注疏》引虞翻注《易》“閱”為說。
發表於 2017-6-7 02:37 | 顯示全部樓層
王辉先生认为“越公其事”非篇名的说法,恐怕不可信。《国语•越语上》“越王其次也”一句,无论是从结构上,还是从语意上讲,基本可以肯定它不是吴王夫差的谈话内容。“越王其次也。遂灭吴。”显然是《国语》作者所表达的内容。如此,“越公其次”,实际上,是对整篇文章的总结。从这一意义上而言,整理者定“越公其事”为篇名,属为睿智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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