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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难言

清華七《子犯子餘》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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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30 19:26 | 顯示全部樓層
簡3:宔女曰疾利 不(足欠)誠我古弗宔秉
整理報告斷句為:宔(主)女(如)曰疾利 (焉)不足,誠我(主)宔古(故)弗秉。注釋云 :
疾,《左傳》昭公九年“辰在子卯,謂之疾日”,杜預注:“疾,惡也。”焉,《墨子非攻下》“焉率天下之百姓”,孫詒讓《閒詁》:“戴云‘焉猶乃也’。”“疾利焉不足”與上文“不秉貨利”呼應。
此說不確。首先,這句話應點斷為:主如曰疾利,焉不足?誠我主故弗秉。主,指秦穆公而言。疾,亟、盡力。《楚辭·九章·惜誦》:“疾親君而無它兮,有招禍之道也。”朱熹注:“疾,猶力也。”《呂氏春秋·尊師》:“凡學,必務進業,心則無營,疾諷誦,謹司聞。”高誘注:“疾,力。”簡文中的“疾利”,即“盡力於利”,指下很大的功夫追求利益。“焉不足”的主語是“猶心”,因為前面穆公問的是“無乃猷心是不足也乎?”誠,確實。古訓“故”,可從,故意。
所以,這句話可理解為,如果穆公您說的是盡力追求利益這方面的話,我們的謀慮之心怎麼會不足呢?實在是我的國君故意不秉持由禍患帶來的利益罷了。縱觀此段話,主要是說,秦穆公召見子犯,諷刺他“猶心不足”,不能輔佐重耳止晉國之禍,反而流亡它國。子犯回答說,公子重耳“不秉禍利,身不忍人”,所以“走去之”。若非如此,如果盡力追求利益的話,“猶心”怎麼會不足呢?
發表於 2017-10-5 19:2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94楼(罗小虎) 的帖子

所谓异构,能具体说明一下是怎么构的吗。
發表於 2017-10-10 15:05 | 顯示全部樓層
屏幕快照 2017-10-10 16.01.02.png
    
    整理報告的句讀似可商。有的學者認為,應該在“居焉”二字后面斷開,“三歲”屬下。筆者認為,“居焉三歲”之間斷開似乎是沒有必要的。簡文中的“居”字,整理報告理解為“處”,亦無必要,應讀為“居”,居住。焉,指示代詞,指前面提到的秦國。“居焉三歲”,意思是說,在秦國住了三年。“居+地點+時間”的例子,古書甚夥:
《尚書·金滕》:“周公居東二年,則罪人斯得。”
《國語·越語下》:“居軍三年,吳師自潰。”
《史記·孔子世家》:“孔子居陳三歲,陳常被寇。”
《史記·晉世家》:“晉文公,古所謂明君也,亡居外十九年,至困約。”
《史記·匈奴列傳》:“周襄王既居外四年,乃使使告急於晉。”
這些例子都與“居焉三歲”結構相同。而且,除了《史記·晉世家》的例子除外,都是以小句的形式表示時間。筆者認為,整句話用現代漢語標點符號標識的話,似可以斷為:“「公子重」耳自楚(足庶) 秦。居焉三歲,秦公乃召子犯而問焉,……”。“居焉三歲”屬下,表示時間。如此理解,後面的句子有“乃”字才更為順暢,這句話與《史記·匈奴列傳》的例子近似。筆者也注意到,“歲”字后面有個標識符號,但這並不意味著前面部分一定是整句。縱觀整篇簡文標誌符號的使用情況,在小句後面也是可以的。
發表於 2017-10-24 12:54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大们都已经玩够这个了吗,最近只有罗san在讲话了

6号简:寡(顧)監(鑒)於訛,而走去之。

監讀“鑒”。望山楚簡二48:一大監(鑑)。

傳世文獻常見“鑒”“於”搭配。『孟子』離婁上:殷鑑不遠,在夏后之世。趙岐の注:欲使周亦鑑於殷之所以亡也。

這麼看感覺“顧”也可以是“顧省”,和“鑒”近義連用。但是上文殘了無法判斷是动词还是表转折的连词( 。








發表於 2017-10-28 16:2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105楼(罗小虎) 的帖子

居焉三歲沒有主語啊羅san。

如果說省略主語的話,和下面分句的主語又不一樣。語法上沒問題嗎?
發表於 2017-11-5 12:11 | 顯示全部樓層
殺某之女

某,孫玉文先生認為似可讀為“腜”,《說文》:“腜,婦始孕腜兆也。” 《廣雅釋親》:“腜,胎也。”腜之女,即懷孕的女子。
發表於 2017-11-6 22:50 | 顯示全部樓層
補充:

屏幕快照 2017-11-06 21.59.44.png   用曰 簡17   屏幕快照 2017-11-06 21.59.59.png   子犯子餘 簡5

比較一下,二者稍有不同。前者少了一橫,下面是類似“日”字的形狀。後者多了一橫,類似“田”字。但應當看成一個字。《子犯子餘》的整理報告認為可讀為“擅”,可從。《說文手部》:“擅,專也。”意思是專擅、獨攬。
《莊子·漁父》:“不仁之於人也,禍莫大焉,而由獨擅之。”
《戰國策·秦策三》:且昔者,中山之地,方五百里,趙獨擅之。“
《史記·趙世家》:“亡韓,秦獨擅之。”
《淮南子·俶真訓》:己自以為獨擅之,不通之於天地。
屏幕快照 2017-11-06 22.46.17.png 字懷疑為“共”字異構,主要是從傳世文獻上來看的。共、擅意思相對。在傳世文獻上還有如下的例子:
唐闕史:崇高之名,博施之利,天下公器也。與眾共之,無或獨擅,無或多取。     
       又按:認為是“僉”的這個字,在包山簡中也出現過,辭例為“~殺”,字形與此相同。大多學者都釋讀為“僉”。或解釋為劍、皆、共同等等。解釋為“共同”之意是正確的。《十四種》懷疑釋讀為競。競殺,即共同殺害。
結合《子犯子餘》的簡文來看,如果把此字釋讀為“共”字異構,包山簡的文意也是可以讀通的。共,共同,用為副詞,修飾動詞。共殺,也是“共同殺害”的意思。


發表於 2017-11-7 02:18 | 顯示全部樓層
簡3:以即中於天
整理報告云:卽,讀為節。《禮記·樂記》:“好惡無節於內。”鄭玄注:“節,法度也。”節中,即折中。《楚辭·離騷》“依前聖以節中兮”,《楚辭·惜誦》“令五帝以折中兮”,朱熹《集注》:“折中,為事理有不同者,執其兩端而折其中,若《史記》所謂‘六藝折中與夫子’是也。”(94頁)
筆者認為,“卽”可釋讀為“冀”,希冀、希望、冀幸。卽,精母質部;冀,精母脂部。脂質對轉,二字音近可通。中,在古代有“適合、適應、對應”之義。如《論語·微子》:“言中倫,行中慮。”中於天,其意與“合諸天道”,“順天之道”等意思相近:
《禮記·祭義》:“是故君子合諸天道,春禘秋嘗。”
《呂氏春秋·孟秋紀·懷寵》:“以除民之讎而順天之道也。”
《論衡·辯祟篇》:“道德仁義,天之道也。”
晉文公不秉禍利身,不忍人,正是有仁義的表現。所以離開晉國,從而希望能夠順應、合乎天道。
發表於 2017-11-22 16:26 | 顯示全部樓層
从㞢从廾的字,當是从廾㞢聲,應該是“持”的或體,傳抄古文中“持”字寫法多是將㞢放在最上,手、寸(或攴)放在下面,此字二手形在下,會意當同。在《子犯子餘》中“持”當是把握、利用之意。
傳抄古文的“楷”字作“𣒉”最早見於《集韻》,是杜從古根據《集韻》的隸古定轉換出的古文字形。此字疑是“㭙”字,很可能是它在古書中被假借為“栻”或“式”,《廣韻》:“楷,式也”,其用為“楷”屬於“義同或義近”的借用,這在傳抄古文中是常見現象(參徐在國先生《傳抄古文字編·序言》)。
發表於 2017-11-22 23:4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110楼(王寧) 的帖子

我曾撰文怀疑此字同“寺”字,并投过稿,但未被采纳。举例金文“将”字右下有作“卄”。今罗小虎先生所举从木字,王先生认为是“㭙”字,此说可从。这进一步证实了我之前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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