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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舍”理解为“食宿”义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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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30 23: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谢坤先生将里耶秦简8-1131与8-2031 缀合,当可行。之前,我在读里耶秦简时也有此想法,只是在对“食舍”及文意的理解上存在疑惑。
       笔者曾认为“舍”读作“虫舍”,解为“蟹醢”。王宁先生提出不同意见,并将末句断读为“即以辛亥販,食舍”,可从。但王先生读“贩”作“返”则不妥,谢坤先生将“贩食舍”理解为“贩于食宿”亦不妥,应理解“贩”与“食舍”为并列的两种行为,即贩卖与食宿。从前文可知,“加”所贩卖者当与“鱼(渔)”所得有关。据岳麓秦简四所引《金布律》(见下)条文可知,秦规定贩卖者十日以上需入市经营,又只允许特殊物品才能在室中和舍中贩卖。显然,“加”不能将“鱼(渔)”所得在舍中贩卖。
 樓主| 發表於 2017-10-30 23:29 | 顯示全部樓層
岳麓秦简肆引金布律曰:市衝、術者,没入其卖殹(也)于县官。吏循行弗得,赀一循〈盾〉。县官有卖殹(也),不用此律。有贩殹(也),旬以上必於市,不者令续〈赎〉迁,没入其所贩及贾钱于县官。典、老、伍人见及或告之而弗告,赀二甲。有能捕、告赎迁罪一人,购金一两。卖瓦、土墼、粪者,得贩卖室中、舍中,租如律令。         
此条可视为是对流动商贩管理的法律条文,是我国目前所见最早的相关内容。流动商贩是一群游离于正常市场体制以外的小商小贩。秦对流动商贩的管理,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市场体制的冲击;二是破坏了城市的正常交通秩序;三是存在逃税漏税问题。现代城市管理中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仍然是从这方面看待问题。
發表於 2017-10-31 18:01 | 顯示全部樓層
那個綴合後的文字應該斷句如下:
“加以戊子食舍。丙申往魚,即不食舍。上……[食]舍,即下之酉陽,即以辛亥販,食舍。”
其中的“販”懷疑是“返”的假借字。這是說加這個人從戊子那天開始“食舍”。丙申那天去打魚,因而沒有食舍;某天(是否)食舍,即去了酉陽,隨即在辛亥日返回,食舍。
“食舍”應該就是食於縣舍的意思,來食於縣舍,出去辦事就不食於縣舍,是通講的,和蟹醬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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