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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嶽麓秦簡肆一組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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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7 15: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陳偉先生釋讀嶽麓秦簡肆附錄四中4枚未正式刊發清晰圖版,其中一組簡文內容如下:
   廿六年十二月戊寅以來禁毋敢謂母之後夫叚(假)父,不同父者毋敢相仁(認)為兄姊弟。犯令者耐隸臣妾而1025
   市,其受者與盜同灋。前令予及以嫁入姨夫而今有見存者環(還)之,及相與同居共作務錢財者亟相1023
   陳偉先生對“姨”字及“入嫁姨夫”作了探討:《詩‧衛風‧碩人》:“東宮之妹,邢侯之姨。”毛傳:“妻之姊妹曰姨。”《左傳》莊公十年:“息妫將歸,過蔡。蔡侯曰:‘吾姨也。’”杜預注:“妻之姊妹曰姨。”簡文“姨夫”,應是指姐妹的丈夫。《儀禮‧士昏禮》:“婦徹于房中,媵御餕,姑酳之。”鄭玄注:“古者嫁女必姪娣從,謂之媵。姪,兄之子;娣,女弟也。”嫁入姨夫,或與這一習俗有關。《史記·商君列傳》記商鞅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爲其男女之別,大築冀闕,營如魯衛矣。子觀我治秦也,孰與五羖大夫賢?”本簡與簡1025似即與改革舊俗有關。
        陳先生認為“入嫁姨夫”或與先秦“媵”這一習俗有關,應該說是比較符合曆史事實的。清代翟灏《通俗篇》:“其父之側庶,亦稱姨者,姨本姊妹同事一夫之稱,後世無媵之禮,而側庶實與媵比,故雖非母姊妹,而得借比稱之。”這一論述有助于我們對先秦嫁女而“媵”妹姪、奴婢等舊俗的認識。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也有“妻媵臣妾”的記載。但陳先生引《史記·商君列傳》商鞅改革秦國舊俗的記載,从而認為“本簡與簡1025似即與改革舊俗有關”則失之。
    我們注意到《史記·秦始皇本紀》“會稽刻石”有如下一段記載:“皇帝並宇,兼聽萬事,遠近畢清。運理群物,考驗事實,各載其名。貴賤並通,善否陳前,靡有隱情。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風,蒙被休經。”
    從這一記載可以看出,秦始皇在統一六國後,曾對全國各地風俗習慣尤其是涉及男女關系的道德問題進行全面整治,也就是刻石所說的“大治濯俗”。文中“有子而嫁”、“妻為逃嫁”與簡文“母之後夫”、“假父”、“不同父者”密切相關。換句話說,簡文1035所禁止的內容是秦始皇統一後整治涉及男女關系道德問題的一些具體措施。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妻媵臣妾”的記載顯示秦統一前仍存在這類婚嫁舊俗,而二十六年明令要求歸還這些人,說明秦統一後確實是全面取締了先秦流傳下來的婚姻嫁娶舊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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