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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簡八《虞夏殷周之制》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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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5 00: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石小力先生在《清華簡﹤虞夏殷周之制﹥與上古禮樂制度》(《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5期)一文中公佈了清華簡八《虞夏殷周之制》中的一段簡文,其中有云:
              周人代之用兩,教民以儀,首服作冕,祭器八簋,作樂《武》《象》,車大輅,型鐘未棄文章,海外之諸侯歸而不來。
        按:“型鐘未棄文章”,當在“型鐘”後點斷,“未棄文章”之“未”,似應讀為“蔑”(參看《古字通假會典》“未與幭”、“昧與蔑”條),蔑棄,即鄙棄。《國語·周語下》:“上不象天,而下不儀地,中不和民,而方不順時,不共神祇,而蔑棄五則。”文章,指前代的禮樂制度。《論語·泰伯》:“煥乎其有文章。”“蔑棄文章”,即鄙棄前代的禮樂制度。
        石小力先生指出:“本篇的主題較為明確,即以虞夏商周禮樂的奢儉為例來勸諫君王以儉興國,以奢失國。從簡文看,虞夏商周的禮樂等各方面由樸素一步步走向奢華,導致的結果則是從夏代的‘海外有不至者’,到商代的‘海內有不至者’,周代的‘海外之諸侯歸而不來’,越來越多的諸侯不來朝見和歸附,這反映了道家崇儉戒奢的治國思想。”簡文“未(蔑)棄文章”,正是說由於周代鄙棄了前代的禮樂制度,這才導致下文“海外之諸侯歸而不來”的結果。
        不過,與其說簡文反映的是道家崇儉戒奢的治國思想,毋寧說是反映了墨家節用尚儉的思想。
發表於 2018-9-24 23:48 | 顯示全部樓層
赞同王先生的观点,“俉”当读为“五”。如此,简文“索”字不必破读,当训“索”为“法”。《左传·定公四年》杜预注:“索,法也。”
發表於 2018-9-25 01:14 | 顯示全部樓層
簡文:殷人代之以三,教民以有威威之。“威”字原文释作“从礻从畏”,此字当视为“鬼”字。故简文当作“教民以有鬼鬼之”。《礼记·表记》:“子曰: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先禄而后威,先赏而后罚, 亲而不尊。其民之敝,而愚,乔而野,朴而不文。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胜而无耻。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其赏罚用爵列,亲而不尊,其民之敝, 利而巧,文而不惭,贼而蔽。”此也佐证“索”字不必破读。
發表於 2018-9-25 07:02 | 顯示全部樓層
“教民以有𥚸=之”句可能當讀為“教民以有鬼畏之”。
 樓主| 發表於 2018-9-25 09:02 | 顯示全部樓層
引用第3楼王寧于2018-09-25 07:02发表的 :
“教民以有𥚸=之”句可能當讀為“教民以有鬼畏之”。

也可能讀作“教民以有威畏之”,“有”字無義。
發表於 2018-9-25 09:44 | 顯示全部樓層
“𦏴筦”一樂名,范常喜先生讀“𦏴”為“羽”可信(范常喜:《清華簡<虞夏殷周之治>所記夏代樂名小考》,簡帛網2018-09-24.)。“羽籥”連言多見於漢代之書,如《韓詩外傳》卷二:“商容嘗執羽籥”,《孔子家語·問玉》:“執羽籥”,《史記·樂書》:“羽籥干戚”,今可知先秦已有“羽筦”之說。“筦(管)”、“籥”在樂器上常連言,在用為鎖具上也常連言或互訓,只不過“籥”多寫作“鑰”,如《國語·越語下》:“請委管鑰屬國家”。互訓者如《書·金縢》:“啟籥見書”,其中的“籥”,馬融注:“藏卜兆書管。”鄭玄注:“開藏之管。”《周禮·地官·司門》:“掌授管鍵”,鄭司農注:“管謂籥也。”所以“羽筦”也可言“羽籥”。石小力先生、范常喜先生均指出“羽筦”即古書中的《夏籥》,范先生進一步認為“夏”即夏翟之羽,當是;另一種可能是“羽”、“夏”音近通假,二字同匣紐魚部,讀音最近。
另外,《周禮·春官宗伯·大司樂》中有一種樂名是《大卷》,鄭玄注以為是黃帝之樂名,懷疑“卷”即先秦古文“筦”之誤或通假,則古樂名中固有稱“筦”者。
發表於 2018-9-25 09:57 | 顯示全部樓層
引用第4楼悦園于2018-09-25 09:02发表的 :

也可能讀作“教民以有威畏之”,“有”字無義。

殷人尊神敬鬼,古書里有所記載,林少平先生已經指出《禮記·表記》所言“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後禮。”《白虎通義·三教》也說:“殷人之王教以敬,其失鬼,救鬼之失莫如文。”所以感覺“教民以有鬼畏之”大概比較合理。 當然,“畏之”讀為“威之”亦通。
發表於 2018-9-25 10:14 | 顯示全部樓層
整理者讀為“型鐘未棄文章”無誤。“文章”不能解釋為“制度”,當指器物的花纹。《史記·禮書》:“刻鏤文章,所以養目也。”《韓非子·十過篇》:“夏後氏沒,殷人受之,作為大路,而建旒九,食器雕琢,觞酌刻镂,白壁垩墀,茵席雕文。此彌侈矣,而國之不服者五十三。君子皆知文章矣,而欲服者彌少。臣故曰:‘儉其道也。’”此足以証明“文章”非制度之義。
發表於 2018-9-25 15:26 | 顯示全部樓層
“型鐘未棄文章”中“鐘”字,原文釋作“(糹童)”。此字應讀如本字,字亦同“緟”,今省作“重”。《說文》以為“增益”義。因此,我們認為“型緟”是指“款式多樣”。
發表於 2018-9-25 15:4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只說蔑棄,不是鄙棄。蔑、滅一聲之轉。“蔑棄”音轉亦作“泯棄”、“昬棄”,王氏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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