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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首發)
一
睡虎地簡《法律答問》第163簡有:
“不會,治(笞);未盈卒歲而得,以將陽有(又)行笞。”今士五(伍)甲不會,治(笞)五十;未卒歲而得,治(笞)當駕(加)不當?當。[1]
前輩學者將簡文中的“不會”與“笞”斷讀,并解釋“不會”為“指徵發徭役時不應徵報到”。[2]這種斷讀和解釋又依據于下一條簡文:
何謂“逋事”及“乏繇(徭)”?律所謂者,當繇(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會,為“逋事”;已閱及敦(屯)車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為“乏繇(徭)”。[3]
合看兩條簡文,將“不會”斷讀為一詞似乎很合理,整句也很通順。
而新見嶽麓秦簡《亡律》第43簡有:
不會笞及除,未盈卒歲而得,以將陽辟,卒歲而得,以闌辟,有(又)行其笞。[4]
此條簡文與睡虎地簡《法律答問》第163簡“不會,治(笞);未盈卒歲而得,以將陽有(又)行笞”當為同一條律文,只有少許不同。陳松長先生已注意到兩條律文之間的關係,唯他仍按照睡虎地簡《法律答問》第163簡的斷讀,將嶽麓簡《亡律》第43簡斷讀為:“不會,笞及除。未盈卒歲而得,以將陽辟,卒歲而得,以闌辟,有(又)行其笞。”[5]我們認為兩條簡文中的“不會”和“笞”應該連讀,嶽麓秦簡《亡律》中與43簡相關的簡文有:
第40簡:不會系城旦舂者,以亡律論之。
第41簡:不會收及隸臣妾之耐,皆以亡律論之。
第42簡:不會司寇之耐者,以其[獄鞫已]論,其審當此[耐而不會,耐為鬼薪]。
將這三條簡文與第43簡的簡文對比,可以看出嶽麓簡整理者所作的斷句是正確的。四條律文是關於被處罪之後的罪人“不會刑罰”的規定,其中的“不會”應與其後的刑罰連讀。因此對比《亡律》第43簡,睡虎地簡《法律答問》第163簡當重新斷作:
“不會治(笞),未盈卒歲而得,以將陽有(又)行笞。”今士五(伍)甲不會治(笞)五十,未卒歲而得,治(笞)當駕(加)不當?當。
簡文中的“不會”與“笞”當連讀。“不會笞”指罪人被處笞刑后,不應官府征召而前往服笞刑。“不會笞五十”指不應官府征召而前往服“笞五十”的笞刑。
嶽麓簡《亡律》中的“不會刑罰”,是指被判處不同種類刑罰的人,不應官府征召而前往服刑。對於“不會刑罰”的行為,官府按照原所處刑罰的種類予以不同的量刑。其中不會笞及除,則“未盈卒歲而得,以將陽辟,卒歲而得,以闌辟,有(又)行其笞。”關於此句的確切含義,對比《法律答問》第163簡可以看出。在《法律答問》第163簡中,“不會治(笞),未盈卒歲而得,以將陽有(又)行笞”,即判處笞刑,不應官府征召而前往服笞刑,未滿一歲而被抓獲,即因將陽罪“又行其笞”,在原有笞刑的基礎上再加重笞打。陳松長先生認為,對比嶽麓簡《亡律》第43簡,則睡虎地簡《法律答問》第163簡抄漏了“辟,卒歲而得,以闌辟”等字,[6]我們認為《法律答問》第163簡并非抄漏了律文,而是對律文的不同表述,而嶽麓簡《亡律》中所謂“不會笞及除者,未盈卒歲而得,以將陽辟,卒歲而得,以闌辟,又行其笞”的“辟”,為治罪之義,[7]治罪的含義即“又行其笞”。不會笞及除者,無論是以將陽治罪還是以闌亡治罪,其治罪的內容均為“又行其笞”,即在原有笞刑基礎上加重笞打。
如果這樣理解,則《法律答問》第163簡中“未卒歲而得,治(笞)當駕(加)不當?當”即比較好理解。陳松長先生謂此句與上文不連貫,當屬衍文。[8]我們認為此句承上句,與上文是連貫的。既然判處笞刑,不應官府征召而前往服笞刑,未滿一歲而被抓獲,即因將陽罪加笞,則“今士五(伍)甲不會治(笞)五十,未卒歲而得,治(笞)當駕(加)不當?當。”即士伍甲被處以“笞五十”的笞刑,而其“不會笞五十”,又“未卒歲而得”,因此當按照將陽罪“又行其笞”,也即“加笞”。故簡文中問“治(笞)當駕(加)不當”?回答是“當”。
二
睡虎地簡《秦律十八種》第145簡、146簡有:
毋令居貲贖責(債)將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居貲贖責(債)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一四五簡)、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司寇不足,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 司空(一四六簡)[9]
案這兩枚簡的簡文存在一定的關係,故前輩學者將之合併為一條律文。又因第146簡已由“司空”的律名作結尾,故前輩學者將145簡置於146簡之前。唯我們注意到第145簡末句“居貲贖責(債)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與146簡首句“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合併后,文義似不太連貫。
新見嶽麓簡《司空律》第273、274簡有:
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毋令居貲贖責(債)將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10]
將其與《秦律十八種》中第145簡、146簡中的律文對比,兩條律文內容比較近似,唯獨睡虎地簡中多出“司寇不足,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一句。但是嶽麓簡《司空律》第273、274簡“城旦舂將司者廿人”之前沒有內容,因此《法律答問》第145簡不當放在第146簡之前。按照嶽麓簡《司空律》第273、274簡,“毋令居貲贖債將城旦舂……”一段當位於“城旦舂當將司者……”一段之後,但是由於《法律答問》第146簡已經以“司空”二字結尾,說明睡虎地秦簡的抄錄者將“毋令居貲贖債將城旦舂……”抄錄為另外一條律文。因此睡虎地簡第145簡和第146簡應分為兩條獨立的簡文,如下:
第145簡:毋令居貲贖責(債)將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
居貲贖責(債)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
第146簡: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司寇不足,免城旦勞
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 司空
對比嶽麓簡和睡虎地簡,可以發現同樣的律文在不同抄錄者手中呈現不同的“排列組合”方式。以《司空律》為例,嶽麓簡《司空律》中的大段律文,往往被睡虎地簡的抄錄者節錄為一條一條的律文,甚至將內容關聯性極大的同一條律文分為兩條。通過這種法律文本的差異或許可以加深對秦漢律令形態的認識。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11月28日16:22。)
[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1頁。
[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31頁。
[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32頁。
[4]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53頁。
[5]陳松長:《睡虎地秦簡中的“將陽”小考》,《湖南大學學報》,2012年第5期。
[6]陳松長:《睡虎地秦簡中的“將陽”小考》,《湖南大學學報》,2012年第5期。
[7]關於秦漢法律術語中的“辟”字的含義,參見拙文:《先秦秦漢司法術語中的“辟”》,《南都學壇》,2014年第1期。
[8]陳松長:《睡虎地秦簡中的“將陽”小考》,《湖南大學學報》,2012年第5期。
[9]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53頁。
[10]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58-1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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