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16日 星期五 年月
- 發布時間:2016-12-11 23:26:03 瀏覽次數:5144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首發)
陳松長先生新近在《岳麓秦簡中的令文模式初論》一文中公布了一條秦令:
1017:【•】自今以來有誨傳言,以不反爲反者,輒以《行訞律》論之,其有不安?者,徙洞庭,洞庭處多田所。•十三[1]
據此可知秦代有《行訞律》律名及相關令文,專門防範懲辦所謂“妖言”。“妖言”爲秦漢罪名。秦漢時妖言事例史不絕書。《史記•秦始皇本紀》:
“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諸生在咸陽者,吾使人廉問,或爲訞言以亂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咸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三十六年,熒惑守心。有墜星下東郡,至地爲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聞之,遣御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居人誅之,因燔銷其石。秋,使者從關東夜過華陰平舒道,有人持璧遮使者曰:“爲吾遺滈池君。”因言曰:“今年祖龍死。”
《史記•孝文本紀》:“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群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 《史記•衡山淮南列傳》:“熒惑百姓,倍畔宗廟,妄作妖言。”《漢書·眭弘傳》:“妄設妖言惑衆,大逆不道。”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12月11日08:34。)
[1]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主辦“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現狀學術研討會” 論文,廣州,2016年11月6日。
- 地址: 中國武漢珞珈山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振華樓歷史學院內) 郵編:430072 電話:027-68753911 郵箱:postmaster@bsm.org.cn
- 版權聲明:Copyright 2005-2019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版權所有 本站內容未經授權禁止複製或者建立鏡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