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時間:2017-01-27 22:29:02 瀏覽次數:6280
- 從“臣妾”、“奴妾”到“奴婢”
-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奴妾”、“臣妾”與“奴婢”,是秦漢簡牘中指稱私家奴隸的用語。在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相繼刊布之後,學者開始意識到“臣妾”、“奴妾”與“奴婢”的使用存在年代上的差異。[1]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30記云:“奴婢毆庶人以上,黥頯,畀主。”《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按語指出:“奴婢”之“奴”,指男性家奴;“婢”,指女性家奴。《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有“臣妾”、“奴妾”、“人奴妾”等,分指男、女家奴,但無“奴婢”稱呼。將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104號簡“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與《二年律令·告律》133號簡比較可知,秦簡的“臣妾”,在漢律中一般被“奴婢”取代,也偶見“人奴婢”、“人婢”的稱呼,如《具律》122號簡、《奏讞書》23號簡。[2]《二年律令》簡133寫作:“子告父母,婦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聽而弃告者市。”“奴婢告主”與《法律答問》簡104“臣妾告主”正相對應。
《岳麓書院藏秦簡〔三〕》案例七簡112“故大夫沛妾”,整理者注釋也指出:妾,女奴。《書·費誓》“臣妾逋逃”,孔傳:“役人賤者,男曰臣,女曰妾。”睡虎地秦簡多稱男爲臣或奴,女爲妾,漢代相關材料常稱奴與婢,雖然名稱前後有所不同,但也難以看出明確的實質差異,均指身份隸屬于人者。[3]
不過,在岳麓書院秦簡得到更多刊布之後,我們進一步發現,“奴婢”一詞取代“臣妾”、“奴妾”而得以應用,其實在秦代已經發生。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簡141-142記云:“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𣪠(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隸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責衣。人奴妾𣪠(繫)城旦舂,貣衣食公,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4]《岳麓書院藏秦簡〔肆〕》司空律簡268-270記云:“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𣪠(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人奴婢𣪠(繫)城旦舂,貣衣食縣官,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5]後者與前者相比,除缺少“隸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責衣”一句外,基本相同,只是“人奴妾”換成了“人奴婢”。顯然後者是前者修訂本。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76記云:“‘臣妾牧殺主。’·可(何)謂牧?·欲賊殺主,未殺而得,爲牧。”[6]《岳麓書院藏秦簡〔肆〕》簡013-014記云:“子殺傷、毆詈、牧殺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及奴婢殺傷、毆、牧殺主、主子父母,及告殺,其奴婢及子亡已命而自出者,不得爲自出。”[7]前者的“臣妾牧殺主”與後者的“奴婢殺傷、毆、牧殺主、主子父母”相關,大概就是對後者有關律文前期版本的解說。
睡虎地秦簡大約抄錄于秦王政時期,其中法律文獻底本形成的年代大概更早。[8]岳麓秦簡的主要年代則在秦統一之後。[9]上揭兩組秦律對比,可知“奴婢”取代“臣妾”、“奴妾”,發生在秦統一之後,而爲漢人所沿用。
幸運的是,里耶秦簡中的一些資料可以幫我們把這一改稱的時間進一步收縮。下面先列出稱述“臣妾”的簡牘:[10]
東成戶人大夫印小臣遬,廿六□〼8-1765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辛酉,啓陵鄉趙敢言之:令曰二月壹上人臣治(笞)者名。·問之,毋當令者。敢言之。8-767
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酉陽守丞又敢告遷陵丞主:高里士五(伍)順小妾壐餘有逮,事已,以丁丑遣歸。令史可聽書從事。敢告之。/八月甲午,遷陵拔謂都9-984鄉嗇夫:以律令從事。/朝手。即走印行都鄉。八月壬辰,水下八刻,隸妾以來。/朝半。 樛手。9-984反
簡8-1765“廿六”下殘字很可能是“年”字。如然,這條文獻屬始皇二十六年。簡8-767中的“人臣”,從字面上看,可能是指私家男奴,也可能是指官吏。[11]里耶秦簡8-1379記云:“上人奴笞者,會七月廷。”鑒于這條文獻,我們當取前一種理解。這樣,里耶秦簡中,私家奴隸稱“臣妾”,目前只見有始皇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的材料。簡9-984記于二十八年八月,爲最晚一條。此外,《岳麓書院藏秦簡〔三〕》案例七“識劫𡟰案”中,𡟰自述“故大夫沛妾”。這件案子發生在秦王政十八年。[12]與里耶秦簡始皇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的資料可以銜接。
里耶秦簡中私家奴隸稱“奴婢”的資料如下:[13]
丗一年十月乙酉朔朔日,貳春鄉守〼
大奴一人直(值)錢四千三百。〼
小奴一人直(值)錢二千五百。〼
·凡直(值)錢六千八百。〼8-1287
丗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都鄉守武爰書: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馬一匹予子小男子産。 典私占。 初手。8-1443+8-1455
丗三年十月甲辰朔乙巳,貳春鄉守福爰書:東成大夫年自言以小奴處予子同里小上造辨。典朝占。
福手。10-1157
陽里戶人大夫刀,丗五年新買大奴曰齊。〼8-834+8-1604
丗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都鄉守沈爰書:高里士五(伍)廣自言:謁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饒,大婢闌、願、多、□,禾稼、衣器、錢六萬,盡以予子大女子陽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齒。
典弘占。8-1554
里耶秦簡8-1443+8-1455號以下四條資料中,大奴、小奴、大婢,顯然均屬于私家,是民間購買奴婢或分異家産的官方記錄。8-1287因爲殘缺,性質不明朗。看“大奴”、“小奴”的稱述,似應也是記民間購買奴隸。但文書時間與8-154等簡“恒以朔日上所買徒隸數”的規定相符,又存在是指官府行爲的可能。[14]我們懷疑這件文書是貳春鄉官向民間購買奴隸的報告,所云“大奴”、“小奴”是言其在民間的身份。如果8-1287中的“大奴”、“小奴”基于民間的稱述,則從始皇三十一年十月開始,私家奴隸已由“臣妾”、“奴妾”改稱“奴婢”。如果因爲8-1287性質不確定而不予采用,則這一改稱的最早證據由8-1443+8-1455充任,時爲始皇三十二年六月。
作爲輔助證據,我們還應提到《岳麓書院藏秦簡〔肆〕》“置吏律”簡212-214:[15]
置吏律曰:有辠以䙴(遷)者及贖耐以上居官有罪以廢者,虜、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贖子,輒傅其計籍。其有除以爲冗佐、佐吏、縣匠、牢監、牡馬、簪裊者,勿許,及不得爲租君子。虜、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贖子,其前丗年五月除者勿免,免者勿復用。
“其前丗年五月”,大概是指丗年五月之前。[16]此律頒行的時間,應與始皇丗年五月相隔不遠。如果這裏的“人奴”是律令頒行時的原本表述,則“臣妾”、“奴妾”改稱“奴婢”的時間或可追溯到始皇三十年五月左右。不過,這條材料受到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如下所述,律令在初次頒行後再次傳達或者抄錄時,在用語上會遵照後來的規定加以改變。我們目前還缺乏證據證明這處“人奴”是律條首次頒行時的原文。二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73云:“人奴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已有單稱“人奴”的用法。而《法律答問》的形成和抄寫年代一般都認爲比較早。[17]如果我們不能證明《法律答問》簡73是在比較晚的時候形成或抄寫,即使岳麓秦簡“置吏律”中的“人奴”是律條頒行時的原本表述,也不能用來證明在秦始皇三十年五月,“人臣”已改稱“人奴”。[18]
如上所述,里耶秦代官府文書,在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以前,只稱“臣妾”;而在始皇三十一年十月或者三十二年六月以後,則只稱“奴婢”。彼此未見混雜使用的情形。這意味着這種改稱,當時應該是通過詔書、律令一類文件頒布而統一施行。僅就目前已刊的資料可知,這一改稱發生在始皇二十八年八月至三十一年十月或者三十二年六月之間。相信隨着已出土資料陸續刊布和新資料的出土,這一時段還可進一步收縮。
臣妾的“臣”,與臣下的“臣”同字。在簡牘方面,有如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簡38貳-39貳:“以此爲人君則鬼(惠),爲人臣則忠”;簡46貳-47貳:“君鬼(惠)臣忠,父茲(慈)子孝”;睡虎地秦簡《語書》簡6:“如此,則爲人臣亦不忠矣”;里耶秦簡8-1668“臣眛(昧)死請。”作爲女性臣下的“妾”,尚未見于簡牘,傳世古書則不乏其例。如《史記·秦本紀》:“夷吾姊亦爲繆公夫人,夫人聞之,乃衰絰跣,曰:‘妾兄弟不能相救,以辱君命。’”《史記·呂不韋列傳》記華陽夫人對華陽君說:“妾幸得充後宮,不幸無子,願得子楚立以爲適嗣,以托妾身。”臣妾、奴妾與這層意義的臣、妾相混,可能是秦代把私家奴隸改稱奴婢的原因所在。
私家奴隸在秦始皇之世由“臣妾”、“奴妾”改稱“奴婢”一事的認知,有助于推斷一些無紀年律令、文書的年代。因爲這種官方統一推行的改稱,如同《史記·秦始皇本紀》明記的“黔首”、“制”、“詔”一樣,對所在文獻具有斷代的意義。如前所述,里耶秦簡牘中有“奴婢”之稱者,皆書于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以前;至遲在始皇三十二年六月以前,已改稱“奴婢”。里耶古城北城壕出土的戶版,認爲屬秦的學者在具體年代認識上存在早晚之別,也有學者以爲漢代遺物。[19]由于存在“臣曰聚”(K27)、“臣曰𧟃”(K2/23)的記錄,里耶戶版書于秦始皇三十二年六月之前的可能性更大。
應該指出的是,具有斷代意義的字詞,對不同性質文獻的影響或有不同。
對官方規定用語的響應,官府文書應該更爲及時、更加徹底。幷且官府文書大多屬即時性文獻,在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再行抄錄因而改換用語的可能性也不是太大。
律令的情形相對複雜一些。頒行較早的律條,即使內容無實質性改變,晚後傳達或者抄錄時,一般來說,也會對當時官方已經改變的用語作出相應的改動。陳松長先生曾經比較岳麓秦簡田律簡0993與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田律》簡12指出:其中一說“黔首”,一說“百姓”,這多少也說明這兩條律文的抄寫年代有先後的差異。[20]與此相關的是,《岳麓書院藏秦簡〔肆〕》簡301-302記云:“·十三年六月辛丑以來,明告黔首:相貸資緡者,必券書吏。其不券書而訟,乃勿聽,如廷律。前此令不券書訟者,爲治其緡,毋治其息,如內史律。”[21]此令大概頒布于秦王政十三年六月辛丑前後,其中的“黔首”,應該是始皇二十六年以後抄錄時改用的稱謂,而不大可能是秦王政十三年固有的用法。在里耶秦簡中,有“讎律令沅陵”(6-4)、“操律令詣廷讎”(8-173)一類記載。所讎校者,大概也包括用語的改變。
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岳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一類讀本,也受到官方用語改變的明顯影響。朱鳳瀚先生曾將北大秦簡中類似文獻與這兩種文獻相比較,他指出:岳麓簡中將北大簡、睡虎地簡中有幾處稱“士”、“民”者改爲“黔首”。固然“黔首”一稱幷非始出現于秦代,但秦始皇廿六年下令“更名民曰‘黔首’”(《史記·秦始皇本紀》),則是行政命令,那麽至少可以推測北大簡與睡虎地簡中未稱“黔首”,書寫時間即可能是在此法令下達之前,而岳麓簡稱“黔首”,書寫時間則很可能是在此法令已下達後實施之表現。[22]我們注意到,岳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簡12有“奴婢莫之田”之語。聯繫本文所述,把這篇文獻的抄錄年代,推定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之後,可能更爲適宜。
日書是與現實政治相去較遠的文獻,未必需要像法令、文書那樣嚴格遵守官方用語方面的規定,但有關改變也在文本中得到反映。程少軒先生曾指出放馬灘日書乙種兩處改“民”爲黔首的例子,[23]海老根量介先生也指出放馬灘秦簡日書甲、乙兩種都存在把睡虎地秦簡日書所代表的較早文本中的“人”改成“黔首”的例子,[24]二氏均據以認爲放馬灘日書抄錄于秦統一之後。在放馬灘秦簡日書乙種中,兩次出現“臣妾”(乙種簡128、296);在甲、乙兩種日書中,各出現一次“奴妾”(甲種簡20,乙種簡24);“奴婢”則未之見。而在西漢景帝時入葬的孔家坡漢墓所出日書中,“臣妾”只在簡185貳中出現一次,“奴婢”則出現五次。其中《建除》除日“奴婢亡”(簡14),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秦除》作“臣妾亡”(簡14);《建除》閉日“入奴婢”(簡24),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秦除》作“入臣徒”(簡24),放馬灘秦簡日書兩種《建除》均作“入人奴妾”(簡20貳、24壹)。[25]由此推測,放馬灘日中兩種抄寫的年份,大概是在秦始皇三十二年之前。
[1] 宮宅潔即指出:秦簡中頻見的“臣妾”之語,《二年律令》中除了作爲刑罰名的“隸臣妾”之外概無所見,而代之以“奴婢”。見氏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解題》,《東方學報》京都第七六册,2003年,第216頁。
[2]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02頁注釋1。
[3]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三〕》,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163頁注釋9。
[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注釋”第52頁。斷讀參看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睡虎地秦墓簡牘》第126-127頁。貣,《睡虎地秦墓竹簡》讀爲“貸”,《秦簡牘合集》從之。恐當如字讀,指人奴妾系城旦舂向官府借貸衣服。
[5]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57-158頁。斷讀參考《秦簡牘合集》改動。
[6] 《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注釋”第111頁。
[7]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第43頁。牧,整理者釋爲“投”,讀爲“殳”,何有祖改釋,見氏撰《讀岳麓秦簡肆札記(一)》,簡帛網2016年3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92。
[8] 參看《秦簡牘合集〔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序言”第2-3頁,第41-42、192-193頁。
[9] 參看《秦簡牘合集〔壹〕》“序言”第6-7頁。
[10] 前二簡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圖版”第224、112,“釋文”第84、50頁;參看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88、221頁。簡9-984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第30(圖版)、33(釋文)頁;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中西書局2016年,第42-43(彩色圖版)、116-117(紅外圖版)、184-185(釋文校訂)頁。
[11]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5“人臣甲謀遣人妾乙盜主牛”、睡虎地日書乙種簡247“男子爲人臣,女子爲人妾”屬于前一種含義,睡虎地秦簡《語書》簡6“則爲人臣亦不忠矣”、《爲吏之道》簡39貳“爲人臣則忠”屬于後一種含義。
[12]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三〕》,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153頁、第162頁注釋1。
[13] 簡8-1287、8-1443+8-1455、8-834+8-1604、8-1554,見《里耶秦簡〔壹〕》“圖版”第162、178、181、121、211、202頁,“釋文”第67、70、71、52、79、77頁;參看《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306-307、326-327、356-357頁。8-834與8-1604綴合見陳偉:《里耶秦簡綴合(一則)》,簡帛網2016年10月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641。10-1157見鄭曙斌等:《湖南出土簡牘選編》,岳麓書社2013年,第116頁;參看何有祖:《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簡帛網2014年9月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8;《簡帛》第10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82頁。
[14] 8-154見《里耶秦簡〔壹〕》“圖版”第36頁,“釋文”第19頁;參看《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93頁。類似內容尚見于8-664+8-1053+8-2167,看《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197頁。
[15] 《岳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38-139頁。引述時斷讀有改動。“勿許”的“勿”,原釋文作“毋”,何有祖改釋(《讀岳麓秦簡肆札記(二)》,簡帛網2016年3月2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96)
[16] 《岳麓書院藏秦簡〔肆〕》簡070云:“廿年後九月戊戌以來,其前死及去而後遝者,盡論之如律。”可參看。
[17] 參看《秦簡牘合集〔壹〕》第192-193頁。
[18] 由于在較早文獻中“奴妾”與“臣妾”幷用,“人奴妾”也有比較多的用例,當時“人奴”已單獨使用,其實頗有可能。
[19] 劉瑞:《里耶古城北城壕出土戶籍簡牘的時代與性質》,《考古》,2012年第9期,第69-74頁。其導言部分有對先前學者意見的綜述。
[20] 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5-88頁。
[21]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94-195頁。
[22] 朱鳳瀚:《北大藏秦簡〈從政之經〉述要》,《文物》2012年第6期,第74-80頁。
[23] 程少軒:《放馬灘簡式占古佚書研究》,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1年,第7-8頁。
[24] 海老根量介:《放馬灘秦簡鈔寫年代蠡測》,《簡帛》第7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59-170頁。
[25] 孔家坡漢簡日書“奴婢”另在《星官》簡56中出現一次,在《出入人》簡191中出現兩次。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1月27日09:12。)